民太安财险涉保险欺诈 公估公司被指吹黑哨助力

记者 王献留 周雅楠报道

“厂房起火,生产设备、房子、产成品及原料被烧毁,我公司损失惨重。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勾结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青岛分公司,沆瀣一气,恶意压低保险理赔金额,损害我公司的权益。”山东日照汇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福源公司)董事长吴宗礼日前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反映。

据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一些公估公司评估不公的症结主要表现在,公估公司“靠保险公司吃饭”,不得不成为保险公司的附庸,导致公估调查的最终目的就是少赔、拒赔。那么,汇福源公司火灾事故理赔案例是否是公估潜规则的又一次上演?为此,记者近期两次前往青岛展开调查。

突如而来的火灾

日照市五莲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以下称:火灾认定书)显示,4月16日2时21分,五莲县公安消防大队五莲山路中队接到报警,称汇福源公司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起火场所是汇福源公司熟食车间的冷库,烧损熟食车间和食品加工设备一宗,无人员伤亡。

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原因是,4月16日2时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汇福源公司熟食车间的冷库处,起火点位于冷库北侧处,因为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据介绍,本次事故系保险责任范围。汇福源公司据此向太平洋财险潍坊公司提出理赔。太平洋财险潍坊公司负责人徐盛进入现场勘察,并带来民太安财险公估青岛分公司公估人员李春雨、许兴文、刘红鹏对事故的损失进行查勘及理算。

汇福源公司副总经理郝其德告诉记者,火灾给公司造成了800多万元的直接财产损失,厂区修复了两个月才恢复生产,因停产和断货,多笔订单就此泡汤,致使公司客户大量流失。

理赔金强行划入账户?

郝其德介绍说,9月1日,太平洋财险潍坊公司通过EMS寄送了“关于汇福源公司火灾案赔付告知函”(以下简称:赔付告知函),并附有前后均被撕掉几页的“民太安公估公司公估报告”(以下简称:民太安公估报告)。

赔付告知函显示,保单项下保险财产25200263.74元,其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11935667.36元: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0714596.38元;存货2550000元。“事故发生后,贵我两司共同委托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青岛分公司对本次事故损失及赔款金额进行公估。经公估理算,本次事故全部损失的最终赔付金额为1205218.28元。鉴于贵我两司共同委托的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的金额为1205218.28元,为此,按照法律规定,我司于8月30日将该部分款项汇付贵单位账户。”

对此,汇福源公司及时以“回复函”明确表示,对实际损失额、公估理算方式及结果均持异议。对最终赔付金额1205218.28元无法接受。

9月7日,太平洋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对汇福源公司的异议出具的“关于汇福源公司回复的告知函”表示,“公估人作出的公估结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贵单位对于损失金额也盖章确定,我司也依据公估人的理算金额于2017年8月30日汇至贵单位账户。”

对于盖章一事,汇福源公司副总经理王润杰表示:“盖章时公估公司负责人许兴文再三强调是按4063833.40元赔付,我们信以为真,才在‘损失金额确认书’上签章的。谁知,做梦也没想到中了公估人员的圈套。”

公估程序违法?

吴宗礼表示:“赔付告知函表述的‘鉴于贵我两司共同委托的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的金额为1205218.28元’的措辞不符合事实。当时查勘时保险员带来公估人员许兴文,许兴文拿了一份打印好的公估委托书让汇福源公司加盖公章,汇福源公司照办了,说明我们公司委托了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公估。可是,民太安财险公估报告里没有太平洋财险公司出具的财险公估委托书。这说明,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只接受了汇福源公司的委托,并非双方共同委托。更为奇怪的是,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拒绝向汇福源公司提供公估报告。”

10月10日,在民太安财险公估青岛分公司,面对为何不给汇福源公司公估报告的质疑,民太安财险公估青岛分公司负责人苗先生回答说:“公估费是太平洋财险公司出的,我们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我们没有权力把公估报告给汇福源公司。”

令汇福源公司提出异议的还不止这些。《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然而,汇福源公司获得的此次火灾的公估报告上却只有一名承办该项业务的公估师李春雨签名,公估报告里无红色公章。

对此,苗先生看过公估报告后表示:“我们公司都是一个公估师在公估报告上签名,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这是副本,没有加盖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红色印章,也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公估结论不公?

汇福源公司对公估报告结论不服,四处寻求名家指点。北京一家机构的保险业内人士陈先生看过公估报告后,提出如下质疑:

一是存货定损不合规。对于烟熏火烤食品,在3号库成品受污染的损失核定上,仅按更换包装核算定损为25034.10元,成品货物损失不定损失数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烧毁污染食品没有残值,损失比例应为100%。所以,损失金额应等于成本金额1195204.17元。其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此外,半成品损失、3号库原料损失报损额度也被压低,以及对原料、包材、辅料未定损可能也存在不公正。

二是涉嫌偷换概念,稀释报废设备赔付比例。保监委《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1号)指出,以估价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价值应当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鉴于此规定,对报废设备采用账面原值代替保险价值属于概念混淆,由此确定投保比例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固定资产保险价值依据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比如,冷冻库冷门采用账面原值150000元作为保险价值计算投保比例为4.83%,而理算时却采用定损金额6500元作为保险价值更是明显错误,最后按保险比例算出来,损失6500元冷冻库冷门只能理赔244元。

三是依维修设备中央空调账面原值充作重置价值来计算投保比例不符合保单特别约定的“固定资产保险价值依据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另外,将无关项目油炸机排风系统、液氮搅拌机排风系统及收集罩原值纳入到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之内应当是错误的。

四是公估报告附件六和七中查勘资料有若干页并没有案件承办人的签字,不符合取证规则。且报告多处缺页、少页、页次错误。在这份公估报告上,受损财产介绍中没有体现1号冷冻库内的受损存货状态数量等信息。

五是在确定存货保险价值时将代存原料5301850元计入保险价值,不符合保单特别约定的“存货保险价值依据出险时账面余额确定”,致使存货投保比例错误。

六是公估报告没有计算事故后抢救灾费用。为避免存货和设备进一步损失,被保险人付出的人工、材料等施救费应当列入理赔范围而未列入。

不可否认,由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出具的这份公估报告疑问重重。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承办该项业务的公估师谭川看过公估报告副本后表示,他只参与了房屋的查勘,没有参与理算。

根据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11月14日对汇福源公司就公估报告“质疑函”的“答复意见”显示:“查勘笔录、损失均有贵公司盖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签字遗漏、副本漏页、错页的情况确系公估师的疏漏。经查核,报告正本的核损及理算符合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查勘记录及保单相关约定,不影响报告的客观性。关于投保比例问题、存货保险价值,保险法及保险合同都有明确规定和约定,公估报告中也有详细说明。”

11月28日下午,民太安财险公估青岛分公司总经理年丰安排承办汇福源公司火灾理赔公估案件的负责人许兴文通过电话向记者说明情况。对于记者提出的“公估不公之疑”,许兴文没有逐条正面回答,一再强调这些疑问都是汇福源公司所关注的问题,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在对汇福源公司就公估报告“质疑函”的“答复意见”中都答复了,是按照法规和保险合同理算的,汇福源公司对于有关数据都签了确认书,公估报告没有问题。

“公司投了保险,原本以为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弥补一些损失,我们对于公估理算不懂,公估师让我们怎么盖章,我们就稀里糊涂地盖,但理赔过程不按事实依据和理赔规则,投保人犹如被卷入了一个迷宫。保险公司躲在背后,让民太安财险公估青岛公司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坐等投保人跳入陷阱,然后随意摆布投保人,诱导投保人做出对投保人不利的行为。”对于汇福源公司的这场遭遇,吴宗礼如此总结道。

采访中,对于民太安财险公估公司拒绝向委托人汇福源公司提供公估报告、公估报告只有一名承办业务的公估师签名、部分勘察资料没有案件承办人签字等问题,中国保监委青岛监管局中介处张处长表示,这起保险理赔公估程序确实存在不严谨的地方,但不足以立案查处,下一步将要求他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按流程操作。

张处长表示,若对公估报告有异议,可以提供关于虚假报告的进一步证据,“我们”可以查处。汇福源公司对这家公估公司不满意,可以走司法程序,也可以换一家公估公司。

民太安财险涉保险欺诈  公估公司被指吹黑哨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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