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地区不能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二,相关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第三十六条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殡葬管理条例》(2012-11-9)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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