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煙排煙技術標準》初步學習之補風及防排煙控制要求(三)

一、排煙系統的補風設置要求

1、 除地上建築的走道或建築面積小於500m2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

2、 補風系統應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且補風量不應小於排煙量的50%。

3、 補風系統可採用疏散外門、手動或自動可開啟外窗等自然進風方式以及機械送風方式。防火門、窗不得用作補風設施。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

4、 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相鄰的防煙分區時,補風口位置不限;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少於5m。

5、 補風系統應與排煙系統聯動開啟或關閉。

6、 機械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人員密集場所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5m/s;自然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3m/s。

7、 補風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當補風管道跨越防火分區時,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50h。

《建築防煙排煙技術標準》初步學習之補風及防排煙控制要求(三)

二、防煙系統的控制要求

1、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其聯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的有關規定。

2、 加壓送風機的啟動應符合:現場手動啟動;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加壓風機應能自動啟動。

3、當防火分區內火災確認後,應能在15s內聯動開啟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並應符合:應開啟該防火分區樓梯間的全部加壓送風機;應開啟該防火分區內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層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閉送風口,同時開啟加壓送風機。

4、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宜設有測壓裝置及風壓調節措施。

5、 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防煙系統的送風機、閥門等設施啟閉狀態。

《建築防煙排煙技術標準》初步學習之補風及防排煙控制要求(三)

三、排煙系統的控制要求

1、 機械排煙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其聯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的有關規定。

2、 排煙風機、補風機的控制方式應符合:現場手動啟動;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自動啟動;排煙防火閥在280℃時應自行關閉,並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3、 機械排煙系統中的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開啟、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和現場手動開啟功能,其開啟信號應與排煙風機聯動。當火災確認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開啟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排煙閥、排煙口、排煙風機和補風設施,並應在30s內自動關閉與排煙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

4、當火災確認後,擔負兩個及以上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應僅打開著火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其他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呈關閉狀態。

5、 活動擋煙垂壁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和現場手動啟動功能,當火災確認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活動擋煙垂壁, 60s以內擋煙垂壁應開啟到位。

6、 自動排煙窗可採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溫度釋放裝置聯動的控制方式。當採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時,自動排煙窗應在60s內或小於煙氣充滿儲煙倉時間內開啟完畢。帶有溫控功能自動排煙窗,其溫控釋放溫度應大於環境溫度30℃且小於100℃。

5.2.7 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排煙系統的排煙風機、補風機、閥門等設施啟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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