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電動車商店、又是三合一,5人死亡|以火災為鑑:如何斬斷亡人火災事故發生的「鏈條」?

(一)

8月2日5時35分許,上海寶山區通南路310號一電動自行車行發生火災。

寶山區政府發佈消息稱:此次事故共造成車行業主劉某等5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網上視頻顯示,著火地點為一小區,一樓為門店,二樓以上為住宅區。大量濃煙從車行冒出,蔓延至高層。

8月2日下午,友誼路街道召開貫徹落實區城市安全運行緊急會議工作部署會,重點就下一步做好“三合一”清零和集中居住排查提出“三個到位”和“一個全面”要求:

一是“排查到位”,做到全覆蓋,不遺漏;

二是“整改到位”,堅持不姑息、不同情、不走樣;

三是“監管到位”,做到隨時發現及時上報,防止“回潮”現象;

四是“一個全面”,各部門確保落實全過程、全覆蓋、無遺漏,形成電子化信息,力爭提前完成工作目標。

據瞭解,上海消防部門將集中開展一輪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對排查中發現消防安全突出違法行為,堅決按照“六個一律”(一律臨時查封、一律停產停業、一律強制拆除、一律依法拘留、一律從重處罰、一律掛牌曝光)的要求依法從嚴監管,最大限度降低火災風險,提升城市安全運行水平。

(二)

今年6月19日,上海召開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視頻會議時指出:

近年來,由電動自行車引發的火災事故逐年上升,其中既有產品質量本身原因,也有安全設計缺陷的因素;既有非法生產、假冒偽劣問題,也有違規改裝、風險加劇的因素;既有亂停亂放、違規充電問題,也有管理不嚴、管控不力的因素。

據統計,2013至2017年間,全國共接報因電動自行車引發的火災1萬餘起,同比增長33.3%。2013年以來,上海市電動自行車火災共造成32人死亡,佔全市火災亡人總數的10.3%。特別是引發的較大亡人事故佔30%以上,

致死率遠高於其他類型火災事故。

針對電動自行車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隱患,上海將予以從嚴整治:

一是嚴把產品質量關,切實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認證管理,嚴厲查處無證非法生產、不按標準或降低標準生產,以及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企業要列出“黑名單”,向全社會公示曝光。

二是嚴把市場準入關,嚴厲打擊銷售無證或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和不合格產品違法行為。

三是嚴把維修改裝關,嚴禁私自改裝和拆解原廠配件,嚴禁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嚴禁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四是嚴格停放充電關,從根本上解決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人車同屋”等問題,斬斷火災發生的“鏈條”,減少火災特別是亡人事故的發生。

(三)

2018年4月1日凌晨1時23分,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北大街水磨西社區一電動車商店發生火災,過火面積50平方米,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發生後,北京消防部門對全市電動車銷售點再次展開安全檢查,要求門店必須落實“四不準一提示”措施:即銷售場所不住人、不儲存大量電池、不代客充電、不私自改裝電動車及電池,在售車的同時要對顧客進行安全使用提示,並在銷售電動自行車明顯位置張貼電動車安全防火警示的銘牌。

2018年1月30日凌晨3點38分,四川自貢大安區鳳凰鄉林家電動車專賣店發生火災,導致4人死亡,其中兩名為未成年人。

2014年10月19日凌晨1時07分,上海閔行區東川路一電動車店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40平米,造成3人死亡。

2012年12月8日,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電動車專賣店內一輛待維修的電動車因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發生火災,造成4人死亡。

(四)如何才能防患於未然?

“三合一”場所危害大,“三合一”電動車商店失火更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應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重視。

主體責任:

1、規範敷設電氣線路、規範設置各功能區、嚴禁設置夾層或閣樓、裝飾採用阻燃材料,嚴禁使用非阻燃夾心板材。

2、設置被動防火系統:電瓶儲存區、充電區與周圍區域採用防火隔牆、防火門分隔,設置自燃通風的外窗。

3、安全疏散:設置第2緊急出口(防盜窗留安全門)、設置自燃通風的外窗、設置消防應急照明。

4、安裝消防設置配置: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器、懸掛式(超細粉)滅火器、簡易噴淋(可以採用開式系統)、輕便消防水龍。等消防設施。

5、完善規章制度:從業人員2人以上的商店,必須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6、落實斷電措施,不能斷電區域要實施嚴格防範措施。

7、主動了解消防法律法規知識,掌握消防安全技能,制定應急預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8、控制留宿人數,特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留宿區域必須靠外窗,外窗必須有安全門。

9、自覺接受公安、消防部門和鄉鎮街道辦、社區(村)居委會的檢查,積極整改存在安全隱患。

監管責任:

1、要加強執法監督:加強事前監督,避免事後悔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加強消防、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規宣貫。

3、要加強公眾安全教育培訓:既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又要利用傳統媒體(電影、電視、廣播、報紙、條幅、單頁等),加強公眾安全教育培訓。

4、加強產品流通環節監管:嚴厲打擊銷售無證或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和不合格產品違法行為。嚴禁私自改裝和拆解原廠配件,嚴禁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嚴禁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5、加強媒體監督曝光。

公眾責任:

1、發現隱患果斷舉報。

2、轉發微信、微博裡關於消防安全的帖子到親朋好友群,提醒開店的親朋好友,注意消防安全。

事後的救遠不及事前的防。您的一次轉發,能化解一處潛在的風險。

3、愛護消防設施。

4、不佔用消防車通道。

(五)法律責任

《消防法》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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