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民辦教育怎麼辦?省政府發文了!

贵州民办教育怎么办?省政府发文了!

金沙縣高坪中學足球場。 陳世海攝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引導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省政府近日下發關於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充分認識民辦教育的重要意義

經過多年努力,我省民辦教育不斷髮展壯大,已經成為全省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擴大教育資源、改革體制機制、增強教育活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教育需求,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同時,由於受傳統觀念、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民辦教育也面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支持引導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等許多制約發展的問題和困難。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重要工作職責,認真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進一步提高對民辦教育重要地位和意義的認識,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規範管理,切實解決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一)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加大民辦學校黨組織組建力度,完善民辦學校黨組織設置,理順民辦學校黨組織隸屬關係,健全各級黨組織工作保障機制,實現民辦學校基層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兩個覆蓋”、黨建工作上水平。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民辦高校黨組織負責人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的督導專員。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強化思想引領,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黨對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切實維護民辦學校和諧穩定,有效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民辦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建設。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

(二)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把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培養規劃,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按標準落實思政課經費,按規定配備輔導員和團委書記並落實相關待遇。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不斷增強廣大師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實加強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開展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創新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書育人、實踐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水平。

三、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

(三)落實完善分類管理制度。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編制、工商等部門要制定《貴州省民辦學校分類許可登記實施辦法》,細化許可登記事項及流程,明確民辦學校變更登記類型的辦法和工作規程。新設立的民辦學校,應明確按非營利性或營利性分類審批和登記。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佈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現有民辦學校),應根據省和各地的工作部署適時進行分類登記。2017年9月1日以後重新選擇登記或新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四)建立現有民辦學校登記機制。各地應指導現有民辦學校開展資產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訂工作,按“一校一策”原則制定工作方案,平穩有序實行分類管理。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換髮辦學許可證後,到相應登記機關履行新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繳納相關稅費,換髮辦學許可證後,履行新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鼓勵現有民辦學校加快分類登記。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登記之前依法依規減免的稅收不再補繳,減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民辦學校退出前必須妥善安置教職工和受教育者,並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民辦學校終止應當及時辦理註銷辦學許可證和法人登記手續。

四、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六)完善辦學准入機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七)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支持民辦學校舉辦者依法利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有效資產作為辦學出資,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八)探索建立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機制。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社會力量以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等要素參與公辦學校辦學,公辦學校性質不變,收費按公辦學校收費管理執行。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五、建立完善扶持政策

(九)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省級財政繼續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市(州)、貴安新區、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設立本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本地民辦教育發展。在實施本科教育“雙一流”建設、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時,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統籌安排。

(十)建立政府補貼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健全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經費保障機制,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按不低於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給予補助。健全外來務工人員同住子女學校辦學成本政府補貼制度。貫徹落實《貴州省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實施方案》,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對城鄉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具體分擔比例按規定執行;統一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政策,從2017年春季學期起,對全省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在校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執行部分學科教科書循環使用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序,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制定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諮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可按照國家關於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支持成立相應的基金會,組織開展各類有利於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十一)落實同等資助政策。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

(十二)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各級政府要把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要。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用地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其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用地,應按規定辦理協議出讓土地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十三)落實稅費優惠等激勵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民辦學校舉辦者用於辦學的土地、房屋過戶到學校名下的,按規定免徵資產過戶稅費,減免資產過戶時的服務性收費。民辦學校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符合相關規定的,免徵增值稅。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願。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十四)建立完善收費政策。放開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學校遵循公平、公開、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確定。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收費行為暫行辦法,健全民辦學校收費登記、收費公示等制度,規範民辦學校收費行為。民辦學校受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承擔轄區內義務教育任務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委託協議撥付生均教育經費,撥付標準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一致。

(十五)保障依法自主辦學。擴大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民辦中小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師。

(十六)切實保障民辦學校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財產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佔。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辦理驗資、過戶等手續。民辦學校其他出資者憑學校出具的出資證明,按照有關法律和學校章程規定享受權益、承擔義務。民辦學校對舉辦者、其他出資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應當分別登記建賬,並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對學校所有資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和非法干涉。

(十七)保障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的學歷、學位證書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效力。民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轉學、考試,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費和交通優惠、醫療保險、戶籍遷移、先進評選等方面與公辦學校的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畢業生與公辦學校畢業生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

六、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十八)依法科學管理。各地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按照“學校自主用人、政府依法管理”的原則,各地教育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指導和管理,努力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全日制學歷教育民辦學校和幼兒園人員配備數量應根據辦學規模並參照當地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公辦學校教師編制標準合理確定,一般應不少於當地公辦學校和幼兒園的最低編制要求。民辦學校聘任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國家規定到同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記註冊、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十九)依法保障教職工權益。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後的待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學校教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凡具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機構),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教師住房公積金制度,由學校和教師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受相應的權利。

(二十)探索建立公民辦學校同等退休制度。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舉辦學歷教育(含幼兒園)的民辦學校教師,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享受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教師退休待遇,基本養老金與同類公辦學校退休教師工資的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補助,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放。(1)任教的民辦學校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具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2)民辦學校自行招聘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備案,並建立了人事檔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該縣(市、區)內的民辦學校任教連續達到20年、累計達到25年及以上;(4)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5)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

(二十一)建立健全公辦學校教師與民辦學校教師合理流動制度。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轉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進教師合理流動。民辦學校教師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聘)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工齡連續計算。民辦學校聘用人員,由所在學校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為其辦理人事代理。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培訓、教學活動、表彰獎勵、申請科研項目和課題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民辦學校外籍教師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實施“三區”人才支持計劃教師專項計劃等項目時,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

(二十二)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各地要將民辦學校教師納入政府教師培訓計劃範圍之內,加強民辦學校教師培訓工作,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補助、子女就學、科研經費等方面同等享受當地政府現有相關人才引進優惠政策。民辦學校要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教師待遇,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職任教。民辦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教師培訓,加強中青年教師和學科(專業)帶頭人培養培訓,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七、規範社會力量辦學

(二十三)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制度。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學校黨組織要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二十四)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產權關係,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

(二十五)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佈。民辦學校的所有銀行賬戶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集中核算,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應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民辦學校應加強預算管理,年度預算經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批准後,報主管部門備案。預算由校長負責執行,並定期向理事會或董事會、主管部門報告執行情況。政府專項補助或獎勵民辦學校的資金,須設立專戶,做到專款專用,按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使用情況。民辦學校的學費只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縣級以上財政、審計部門要探索制定符合當地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建立第三方審計制度,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

(二十六)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誠實守信、規範辦學。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宣傳、招生工作。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招收的學歷教育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學歷教育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對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二十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舉辦者是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民辦學校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重視校園安全工作。民辦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築應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等相關標準,校園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建設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學生和教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針對上課、課間、午休等不同場景的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對獨立學院安全穩定工作負有領導責任,應當根據獨立學院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做好安全穩定工作。

(二十八)明確學校辦學定位。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把理想信念教育擺在首要位置,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創新教學方式和育人模式,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積極引導民辦學校服務社會需求,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辦學模式,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辦學質量。學前教育階段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堅持科學保教,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中小學校要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堅持特色辦學優質發展,滿足多樣化需求。職業院校應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水平。鼓勵辦好應用技術類本科高等學校,培養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和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在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九)培育優質教育資源。鼓勵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業、課程、師資、管理,整體提升教育教學質量,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允許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與世界高水平同類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

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三十)強化部門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制度建設、標準制定、政策實施、統籌協調等工作,積極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省政府建立由省教育廳牽頭,省編委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稅務局、省工商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監局、貴州證監局等部門參加的廳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不斷完善制度政策,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各地也應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機制。要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

(三十一)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持續推進審批標準化建設,減少事前審批,精簡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規範完善辦事指南,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改進許可方式,簡化許可流程,明確工作時限,規範行政許可工作。建立民辦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推廣電子政務和網上辦事,逐步實現日常管理事項網上並聯辦理,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提高服務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二)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定期組織開展民辦學校財務審計,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加強風險防範。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民辦學校按照統一標準公開辦學條件、招生、就業、收費、財務管理等辦學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民辦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健全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監管機制,重視對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

(三十三)健全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監管機制。重視對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重點針對未成年人培訓機構的有效監管機制。依法健全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管理和信息互通辦法,把控好年檢等關鍵環節,並實施有效監管。根據教育培訓機構經營場所設置、師資配備、消防安全、財務狀況等,綜合巡查、年檢、投訴舉報、行政處罰等各類信息,適時面向社會公佈。

(三十四)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支持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依託各類專業機構開展民辦學校諮詢服務等工作。支持非營利性行業組織及其他教育中介組織在引導民辦學校堅持公益性辦學、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等方面發揮作用。

(三十五)切實加強宣傳引導。深入推進民辦教育綜合改革,鼓勵地方和學校先行先試,總結推廣試點地區和學校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和表彰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是一項事關當前、又利長遠的重要任務。省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切實落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各項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穩步推進,抓緊制定出臺符合地方實際的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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