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日報》:消除對立 和解爲上

邵陽日報記者 袁光宇 通訊員 周蓋雄 朱海琳

執行的目的在於化解糾紛,需要“強制”,也需要“溫度”。可以通過努力、做通工作、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儘量以和解執行的方式解決。近兩年來,我市兩級法院緊緊圍繞創建“無執行積案法院”活動,積極探索和解執行方式,既消除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又確保案結事了,有效破解執行難題。2017年至今,全市法院執行和解2841件,執行到位1.5897億元,其中2018年1至5月執行和解420件,執行到位近千萬元。

積極斡旋促和解

涉民生案件的執行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事關法院執行工作的優劣,事關司法公信力的構建,我市法院系統一直把涉民生案件的執行作為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點進行推進,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離婚、撫養、贍養、相鄰權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等涉民生案件,執行法官儘可能人性化執行,通過走訪等多種方式,深入瞭解雙方的情感基礎、矛盾焦點,尋找工作切入點,為執行和解奠定堅實的基礎。

2017年3月,李某駕車追尾陳某駕駛的貨車,導致陳某受傷,在保險公司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範圍賠償後,李某應賠償陳某2.5萬元經濟損失。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邵東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繫併到被執行人李某家中做思想工作,敦促其履行生效判決義務。考慮到李某家中經濟情況比較差,且其母親患有心臟病,急需治療,執行法官在綜合評定李某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願後,悉心調解、積極斡旋,協調兩雙達成了和解協議,李某承諾7月底待家中西瓜收成後一次性履行完畢。

當年7月31日上午,李某拿著2.5萬元現金來到邵東縣人民法院,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將賠償款交付給陳某,使該案得以案結事了。

聯動執行促和解

我市兩級法院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和基層組織負責人參與執行和解工作,發揮他們在基層群眾中威信高、熟悉鄉土民情、善於做群眾工作的優勢,更好地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申請執行人肖某於2005年與被執行人彭某達成房屋買賣契約,由於沒有明確房屋前方空坪的權屬,多年來雙方一直糾紛不斷。2015年8月,彭某將一輛無牌卡車停放在空坪上,肖某遂向新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一審、二審後判決:彭某移走卡車,恢復道路通行,並承擔訴訟費。彭某一直未履行,肖某於2017年向法院申請執行。

隨後,執行員多次到雙方住所及市車輛管理所調查瞭解情況。經查,該無牌卡車在本市範圍內未進行車輛登記,暫不能確認是否達到車輛報廢的標準,而被執行人長期在外務工,電話中明確表示不願意移走車輛。執行員與被執行人多次溝通未果後,採取了凍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多項措施,但均未見明顯成效。

針對這一情況,執行局制定了處置方案:由法院聯繫拖吊車並先行墊付費用,將無牌卡車從申請執行人屋前移到被執行人屋前的自留地上,拖吊車費在本案的後續執行過程中再向被執行人執行。由於被執行人家庭為貧困戶,所住房屋將進行危房改造,而新建房位置就在其屋前的自留地上。對此,法院分管執行的副院長積極與被執行人所在鄉黨委、政府、派出所溝通,將無牌卡車移至鄉派出所辦公樓後方的空坪上,並邀請了人大代表一起見證。如被執行人仍不處理車輛,再由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報廢處理。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妻子周某出現,抗拒執行且情緒激動倒地不起,執行員將其強制帶離現場並送至醫院治療。被執行人的兒子對法院移走車輛也強烈不滿,糾集了親朋好友一起抗拒執行,阻擾拖吊車前進。見此,法院領導與鄉黨政領導組織被執行人親友代表一起協調,在多次的釋法明理後,被執行人一方終於同意移走車輛,停放近3年的“殭屍車”終於被強制移走。

互利雙贏促和解

對於強制執行可能導致其陷入困境甚至破產的涉私營中小型企業案件,我市法院系統會盡量讓雙方當事人達成互利雙贏的和解方案,這樣既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減少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企業正常運營的影響,為被執行企業恢復運營能力創造了有力條件,最終促使執行取得實質性突破。

周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鋪認購協議,並支付了30萬元認購金。因房地產公司未如約交付商鋪,周某訴至北塔區人民法院。法院經調解確認,房地產公司於2016年5月30日前償還房屋認購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給周某。因調解書未履行,周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凍結被執行人在某銀行的信貸保證金40餘萬元,某銀行對此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後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並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冗長複雜的訴訟程序加劇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也加大了執行工作難度。

因被執行公司暫時運營困難、缺乏履行能力,法院並未機械地強制執行,而是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牽線搭橋,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經過不懈努力,2017年3月15日,申請執行人周某、被執行人、擔保人三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承諾分期支付購房款及利息,擔保人保證被執行人如期履行和解協議,該案執行取得實質性突破。今年4月15日,被執行人按時將第一筆執行款20萬元付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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