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監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訴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近日,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鄭某某(已被逮捕)提起公訴,這是該院受理信豐縣監察委員會案件後提起公訴的首例案件。

案件回顧

經查明,信豐縣嘉定鎮彩光村原村委會主任鄭某某在協助信豐縣嘉定鎮人民政府收繳2016年、2017年該村村民醫保費用過程中,挪用醫保費用130940元歸用於其個人房屋裝修、償還債務、家庭開支等,截止目前已遠超三個月仍未補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該院依法公訴。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溫馨提示

尊敬的信豐縣父老鄉親:

公眾安全感和政法機關滿意度測評

正在進行

如果您的固定電話或手機接到全省測評電話

“0791-12340、0791-86312345”

請您積極支持配合,耐心接聽,不要中途掛斷,回答電話提問時

文明禮貌、耐心細緻、客觀公正地評價!

最後,記得在安全感和滿意度測評中給予信豐縣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非常滿意的評價哦!祝您工作順利,身體健康,家庭幸福,萬事如意!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審核/高金旺

微信ID/xfjczc長按識別二維碼

信檢君期待您的關注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