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选择不同的征收补偿方式会影响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目的吗?

案例背景:

某县近几年来商业活动中心逐渐向南发展,南部新城非常繁华,而北部老城区却日渐没落。该县政府决定拆迁、改造北部老城区,建立两个商业活动圈。政府规划出台后,老城区周围的居民都非常赞成,希望能够早日拿到征收补偿款。可看完政府的征收方案后,居民们才得知,原来还需要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同时还了解到原来并非只有拿补偿款一种征收补偿方式,还可以选择房产调换。大家对这些情况都不太了解,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补偿方式,更不知道如果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是否会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目的产生不同的影响?

被征收人选择不同的征收补偿方式会影响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目的吗?

中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此可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重点就在于评估房产的价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重点应是计算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之间的价值差价。也就是说,对于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目的也有区别,在评估目的表述上也就存在不同。

被征收人选择不同的征收补偿方式会影响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目的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该法条明确了被征收人因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其房屋在评估时的评估目的也就不同。但是,无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无论评估目的有何不同,征收部门和评估机构都应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被征收人选择不同的征收补偿方式会影响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目的吗?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不同的征收补偿方式,但其应得的补偿款项不会因为补偿方式选择的不同而受到影响。不过,由于补偿方式的不同,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时的目的也就不同,相应地会产生具体评估方式、使用数据、评估侧重等方面的区别,以求更准确合理地评估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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