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437萬餘元 安徽省質監局原局長朱琳一審獲刑10年零3個月

經安徽省阜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阜陽市中級法院日前對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朱琳(正廳級)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朱琳有期徒刑十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朱琳利用擔任安徽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主任,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上述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馬某、吳某等人現金、購物卡、車輛等財物,摺合人民幣437萬餘元。

自2004年起,朱琳安排其兒子在馬某等人設立的安徽金安高速公路服務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康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工作。2012年9月至2017年4月,朱琳的兒子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但仍從馬某公司領取工資、獎金等共計人民幣85萬餘元。朱琳對上述情況知情。2010年8月,朱琳安排其兒子以借錢的名義從馬某處索要人民幣50萬元,至案發未還。2016年上半年,朱琳為了幫助其兒子投資奇虎360項目,向馬某索要人民幣150萬元。此外,朱琳還自己收受馬某人民幣4萬元。2017年4月,朱琳案發,朱琳的乾女婿將上述150萬元退還給馬某。

針對被告人朱琳及其辯護人提出朱琳兒子在馬某公司所領的工資、獎金,不應認定為朱琳受賄款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朱琳的兒子2012年9月離開馬某的公司到另一家公司上班,不再為馬某的公司工作,不應再從馬某的公司領取工資和獎金。這期間所領取的85萬餘元,本質上是馬某通過繼續給朱琳的兒子發工資、獎金的形式向朱琳行賄,朱琳對此知情,應當認定為朱琳的受賄款。

法院認為,朱琳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中200萬元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朱琳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朱琳的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其受賄行為應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定罪量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瞭解,一審宣判後,朱琳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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