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调整出口亚洲原油定价公式的原因及影响

沙特调整出口亚洲原油定价公式的原因及影响

2018年,国际原油市场有两个重要事件影响原油定价体系:一是历时17年的酝酿与探索,3月26日,中国首个国际化期货品种——中国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交易;二是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沙特阿美)计划从10月起改变向亚洲供应长约原油的定价公式,这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其首次修改定价基准。新公式将基于在迪拜商品交易所(DME)交易的阿曼原油期货(OQD)月均价格,以及国际石油定价评估机构标普全球普氏能源提供的迪拜原油平均现货价格,参考比例为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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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阿曼原油的最大进口国,进口量占阿曼原油出口总量的60%。对于原油交易商而言,沙特阿美修改长约原油定价公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DME的阿曼原油期货合约锁定合理的交易价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从中东地区原油产出国现货定价机制来看,定于每个月第五日公布的长约合同的官方销售价(OSP)的定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每个原油品种的绝对价格(阿曼、卡塔尔、阿联酋);另一种是以公式法定价,即以特定价格为参照基础,公布一个升贴水(沙特阿拉伯、伊朗、伊拉克、科威特、也门、叙利亚)。

从全球范围来看,原油的实物交易主要是通过现货市场(Spot Market)和长期合同两种方式完成的,大多数的原油和成品油的实物交易都是采用长期合同方式进行交易,但是鉴于原油的运输问题,现货市场中的船货一般也不会立刻交付,严格意义上的现货市场也包含一定的“远期”成分。通常,买卖双方会以装船时间的油价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

大多数的原油现货交易都是非公开的,由产油商、贸易商和炼厂在OTC市场中达成交易,因此油价并不是非常公开透明,最终的价格由价格报告机构(Pricing Report Agency,PRA)在交易结束后评估并向市场公布。PRA机构中最知名的两家是Platts和Argus。

此前由于亚洲国家没有原油定价权,中东地区销往亚洲地区的原油基于完全由普氏能源评估的阿曼与迪拜均价。不同产油国的定价公式会有差异,但是也存在一些共性,销往亚洲的原油基准大多参照迪拜和阿曼原油的现货价格,销往欧洲的原油基准是Brent或BWAVE原油价格。销往美国的原油基准原来为WTI原油价格,后来由于WTI较Brent存在巨大折价迫使中东国家使用阿格斯含硫原油指数(Argus Sour Crude Index,ASCI)。

从国际原油市场来看,以期货合约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具有很大的优势——公开、透明和公平,而标普全球普氏能源定价机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综合来看,迪拜原油的产量不断减少使其不足以承担作为一个基准原油的任务。即便现在Platts引入了阿曼原油,由于普氏计算方法限制,实际上Platts计算中仅包含部分交易。另外,只有中东地区销往亚洲地区的原油才参考迪拜和阿曼原油的价格,而销往欧洲和北美的原油的定价机制更多是使用更透明、更公开的期货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DME的阿曼原油期货是苏伊士运河以东唯一的原油期货合约。DME强调现货原油交割是阿曼原油期货的最重要特性,2016年,其平均每个月交割的原油量高达2200万桶,占阿曼原油产量的70%。这与其他轻质低硫原油期货形成了鲜明对比,只有不到1%进入交割流程。同样形成对比的是,当最后交易日临近时,持仓量不降反升。这种反常代表了DME期货合约是获取阿曼原油现货的主要途径。

一直以来,原油市场存在“亚洲溢价”现象,一方面,中东地区的一些石油输出国对出口到不同地区的相同原油采用不同的计价公式,从而造成亚洲地区的石油进口国要比欧美国家支付较高的原油价格;另一方面是亚洲没有统一的、具有广泛影响意义的期货市场。

因此,我们可以判断沙特阿美修改出口至亚洲的原油定价机制部分原因是中国上市了原油期货合约。中国原油期货与阿曼原油期货均采取中质含硫原油作为交易标的,存在跨市场套利的机会;另外,阿曼不是OPEC成员,其原油产量和出口不受OPEC配额限制,有利于沙特阿拉伯等国向亚洲出口原油或免予冻产协议。

综上所述,沙特阿美修改发往亚洲的长约原油定价机制,有利于改变“亚洲溢价”现象,改变不公平的原油贸易环境,也有利于扩大迪拜阿曼原油期货的影响力,和上海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构建新的原油基准定价机制,而芝商所是唯一一家能同时交易三大全球原油基准产品的交易所——WTI、Brent和阿曼/迪拜原油,能与中国原油期货构建互补的套利和对冲市场,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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