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老赖”恶意拖欠工资,看法律如何收拾他!

某工程总承包在领取工程款后,外逃异地,玩起“失联”,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26万余元两年多。难道面对如此“老赖”我们就能无能为力吗?土筑虎小编想说别想逃了,看法律怎么制裁。

他以为拖着也没事,却因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日被垫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而他拖欠的工资还是要给。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方式土筑虎小编奉劝各位老板还是不要耍心眼恶意拖欠工资了。

2014年8月,被告人余某承包了垫江县澄溪镇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泥水工程劳务,先后聘请50余名工人在该公司进行厂房建设、泥水、粉刷等工作。

2015年9月,余某在拖欠40余名农民工工资26万余元的情况下,外逃海南、湖南等地,扔掉了原来的电话卡,导致工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6年3月,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余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送达给余某的父亲、张贴在承建的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对余某所居住的村委会进行公告送达。余某从其父亲处得知此事后仍在外地逃匿,逾期未按要求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2017年9月,余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垫江县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裁判者说

什么样的行为才会触犯这个罪名呢?

法官说: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要求行为人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无能力支付者逃匿仍构成本罪名。

是不是所有的欠薪行为都触犯这个罪名呢?

法官说:在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要正确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欠薪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由于经营不善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畅而暂时无法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不能轻易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恶意欠薪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此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法官说:是否定罪及量刑的轻重,主要视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来定。对于犯罪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应依法定罪并予以从严惩处。

但是,如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另外,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同时,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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