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試前未檢查急救盒,險些釀大禍!

皮试前未检查急救盒,险些酿大祸!

護理工作中,一定要嚴謹、細心!

臨床案例

最近,某醫院兒科發生一起投訴。因為兒科住院病人多,病床週轉快,很多小病人住個三五天就出院了。按照抗生素的使用原則,不同批號的藥物,第一次應用前,都需要做過敏試驗;同一批號,間隔一天及以上時間者,需要再次做過敏試驗。所以,護士需要給患兒做皮試,實習生在科室呆上一兩週基本上也都是熟手了。

那天,中午時段,帶教老師小A比較忙,就讓一名實習生小B單獨去給病人做青黴素皮試。皮試時實習生告知病人如果有什麼不舒服就按床頭鈴,自己也會隨時巡視病房,然後就去忙自己的了。

沒想到不到十分鐘,病人開始出現呼吸急促、心慌、氣短,進而發生了過敏性休克。帶教老師立馬通知管床醫生,趕緊帶著實習生前往,可是打開皮試急救盒的時候傻眼了,盒子裡的腎上腺素用完了,沒有及時補充。小A只好火速趕回治療室,取了腎上腺素,再次趕回病房。因為治療室距離病室比較遠,來回雖然都是全速,但還是耽誤了一些時間,這期間至少應該給病人吸上氧氣,點上靜脈液體,擺放體位,方便搶救,可是實習生哪裡見過這種陣勢,根本無從下手,值班醫生又很年輕,搶救很被動。所幸,再給病人皮下注射腎上腺素之後,經過一系列的搶救,病人最終無大礙。但就這件事情本身,家屬提出質疑,並要求賠償。

案例分析

一、本案例中,護士存在哪些問題?

1、時間安排

中午是人力相對薄弱的時段,進行皮試或者輸入能導致過敏的藥物是比較危險的。一旦病人出現問題,很難集中科室所有人力參加搶救,貽誤搶救時機,畢竟這個階段大家都外出吃飯。在科室值班的一般只有一兩個值班醫生,年資高的醫師、科主任、護士長等基本上不會在科室,為搶救帶來很大風險和隱患。

2、護士評估不到位

按照廣東省衛生廳出版的《臨床護理技術規範》第二版中藥物過敏實驗的要求,皮試之前要確認患者的進食情況,患者不宜空腹時進行皮試。過敏試驗安全核查要做入院首次評估,責任護士應仔細詢問患者及家屬既往藥物過敏史。顯然,上述案例中因為工作繁忙,責任護士小A在沒有詳細瞭解病人情況下,指派實習生代為執行皮試操作。

3、急救物品準備欠缺

《臨床護理技術規範》中皮內注射術(藥物過敏試驗)操作流程及要點說明中明確指出,皮試時要按醫囑備藥,準備急救物品。其中,急救盒應放在床旁桌上,能隨時應用。如果青黴素過敏試驗必須備0.1%鹽酸腎上腺素等。顯然,小A和小B都沒有打開急救盒查看急救物品是否備齊,想當然以為盒內急救物品處於備用狀態。

4、實習生不應單獨進行皮試等侵入性操作

按照相關制度的要求,皮試操作是一種有創操作,實習生沒有執業證,不能單獨進行操作,需要在帶教老師的指導下才能完成。另外,皮試對患者來說,潛在性風險很大,一旦發生,需要就地搶救,所以,準確觀察皮試並具有搶救能力很重要。

二、類似情況,護士如何應對?

1、責任護士必須做好病人的首次評估

在進行各種操作之前,尤其是用藥,即使醫生已經檢查看診過病人,護士也不能嫌麻煩,需要再做一次評估,詳細瞭解病人的家族史、過敏史,是否已經用過餐,有沒有哪裡不舒服。在皮試之前,最好確保患者已經吃過飯,且沒有呼吸、心悸、發燒等問題。

評估需要一定的資歷和臨床經驗,作為實習生還沒有獨立進行倒班,責任感尚未建立起來。對她們來說,更多的是抱著學習的態度,甚至是完成老師交給的工作任務即可,尚不具備評估的能力,思考問題較片面,所以,不建議讓實習生自己去評估。

2、詳細瞭解患者的過敏史

有些患者並不知道過敏的具體症狀是什麼,只是簡單描述為過敏,護士要通過患者的訴說確認是否為過敏。比如,有的患者用藥之後出現噁心、嘔吐等問題,其實是藥物的副作用造成的胃腸道反應。用藥之前通過進食以及補充奧美拉唑、泮托拉唑之類的護胃藥物,就可以大大緩解相應的症狀。同時,護士還應知道患者是口服過敏還是靜脈用藥過敏,兩者有顯著的區別。因為口服過敏不代表靜脈用藥過敏,兩者藥物製作工藝不同,過敏原也會不同。患者如果靜脈用藥過敏,就儘量避免再皮試,最好通知醫生再次評估,考慮更換替代藥物。

3、急救物品準備

護士在進行皮試之前,一定要確保環境安全,也就是病人在病室內有護士來回巡視,方便查看皮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要按要求準備和查看急救盒,確保急救盒內的搶救藥齊全且標識清楚,在有效期內,沒有發生變質等問題。

之前,筆者曾經瞭解到一件因為搶救發生的不愉快事件,病人沒有被搶救回來,家屬在急救車上面的治療盤內發現藥物安瓿上的日期已經過了有效期,遂拍照留存證據,並及時封存了病歷,並起訴醫院。醫院為此承擔了一筆不小的賠償費。所以,確保用藥在備用狀態,是每位護士的責任之一。

4、向患者及家屬做好解釋工作

交待清楚病人皮試期間的注意事項。皮試後20分鐘(首次注射後須30分鐘)不得離開病床或者注射室,即不能離開醫生護士的觀察視線。必要時,皮試之前,可以告知值班醫生,確保過敏試驗觀察期間有醫生在場。

5、準確判斷及記錄皮試結果,及時正確進行搶救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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