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 3個兒子2個孫子爭遺產,差點……

《合川日報》全媒體記者王倩

子欲養而親不在是我們人生中的一種遺憾,然而當長輩去世了,子女和孫子因為遺產鬧得不可開交,更是一種傷痛。記者日前從百君(合川)律師事務所瞭解到一典型案例,老人去世了,3個兒子、2個孫子為爭奪遺產而對簿公堂。這真是:本是同根生,為“錢”何太急喲!

老人去世 3個兒子2個孫子爭遺產,差點……

案例

五個人為爭遺產對簿公堂

我區的劉老漢(化名)夫婦共育有4個子女。1958年,劉老漢因病去世,老伴兒張氏(化名)便隨老大、老三兩個兒子輪流居住。因為與大兒媳發生矛盾,張氏從1993年起就一直跟隨三兒子生活,一切開支均由三兒子負責。2013年,張氏摔傷癱瘓在床後,也均由三兒子一人護理。

2007年,張氏的四女兒意外去世。2015年,張氏也撒手西去,留有老房的房屋拆遷款共計11萬元、社保死亡補助2萬元。

因為一直跟隨三兒子生活,張氏的錢財也由三兒子保管。老人去世了,遺產該怎麼分配?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張氏的大兒子、二兒子、四女兒的兩個兒子作為原告,將三兒子告上法庭,認為他侵吞張氏遺產,要求等額平分。

張氏去世後的喪葬事宜均由三兒子一人在操辦。庭審中,三兒子提交了費用清單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老人去世後辦理喪葬事宜共花費7萬餘元。

爭議

遺產是否應該等額平分

合川區人民法院認為,繼承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張氏的父母及丈夫早已去世,其死亡後,子女有繼承其財產的權利。

2014年4月29日,合川區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甲方)與三兒子夫妻(乙方)簽訂了《徵地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拆遷統建優惠購房的安置對象為三兒子夫妻、張氏三人,雖然張氏在拆遷區域內沒有房屋,但其作為安置對象所享有的補助款項是基於政府對登記在三兒子夫妻名下的房屋進行的拆遷和國家政策、親屬關係產生,因此張氏的繼承人對其享有的款項享有繼承權。現原、被告均系張氏合法繼承人,張氏死後並未留下遺囑,因此歐陽某的遺產原、被告均有繼承的權利。

贍養義務盡責不同,遺產又是否該等額平分呢?合川區人民法院否定了原告的這一訴求,認為遺產分配應參照撫養義務的擔當標準。

焦點

孫子是否可繼承

此案中,除了張氏的三個兒子要求繼承其財產,她的兩個孫子也提出了同樣的訴求。那麼,孫子是否有此權利呢?

據《繼承法》規定,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還存在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他們的遺產的。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於他們死亡的,則該份遺產可以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來繼承。這在法律上被稱作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但其只能存在於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則不適用代位繼承。

合川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氏的四女兒雖已先於她去世,但四女兒的兩個兒子可代為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合川區人民法院確定由被告張氏的三兒子繼承張氏70%的遺產,由原告張氏的大兒子、二兒子和兩個孫子各繼承10%。

經過法院的判決和轄區司法工作者、律師的多方調解,近日,記者瞭解到張家遺產分配案已經得以解決。

百君(合川)律師事務所的劉亮律師說,從業以來,看到形形色色的繼承糾紛,涉案各方在對利益的角逐中,親情、愛情,這些本來最該珍重的情感,已被撕得粉碎,幾乎無法修復。很多老人,雖然對物故後的財產安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但並沒有明確的立遺囑的行動,導致在離世之後,子女親屬之間就財產的繼承問題發生很大爭議。希望這樣的案例可以使人警醒,居安思危,理性處置分配自己名下的財產。

遺囑可以確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產,也可以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繼承遺產。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時,需要有完備的法定形式,例如見證人和公證遺囑等,遺囑內容要明確清晰;遺囑可以一式多份,交給律師備份,並根據自己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變化隨之更新自己的遺囑。

美 編:徐麗華

編 輯:徐麗華

值班總編:尹紅梅

總 編:張宏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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