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兒子去世老人與前兒媳“搶”孫子

陳某和妻子馬某離婚後,兒子小強一直由陳某撫養,幾年後陳某去世,馬某將陳某的父母老陳夫婦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自己擁有小強的監護權。近日,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監護權糾紛案。

2000年,陳某經人介紹認識馬某,並與之領證結婚。次年,他們的兒子小強出生。但陳某和妻子馬某因性格不合於2013年離婚,當時法院判決兒子小強由陳某撫養,馬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4.2萬元。2017年陳某因病去世,由於馬某一直未支付撫養費,老陳夫婦以繼承人身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後馬某將4.2萬元撫養費匯入平陽法院執行賬戶。

“小強爸爸去世,我擔心爺爺奶奶年紀大了照顧不好孩子,可他們不讓我見孩子。”緊接著,馬某又將老陳夫婦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自己擁有小強的監護權,小強跟隨自己生活。

“離婚後這些年,她連撫養費都不肯給,根本沒盡到做母親的義務,小強都是我們這邊帶的,他也說要跟我們生活。”老陳夫婦情緒激動,不同意馬某帶走小強。

第一次庭審結束後,老陳夫婦就拉著小強到法院,要求他向法官表示自己想和爺爺奶奶生活。但法官在與小強單獨談話時,他卻一言不發,始終沉默應對。

考慮到家庭變故可能會對小強心理造成影響,法官聯繫心理諮詢師對他進行心理輔導。心理諮詢師多次溝通後,小強終於吐露心聲:“我很想媽媽,可爺爺奶奶年紀大了身體不太好,我跟哪邊生活都可以,但無論跟誰,都覺得對不起另一方。”

小強的母親及爺爺奶奶得知其想法後,態度漸漸有所緩和。後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老陳夫婦確認馬某享有小強的監護權,小強由馬某撫養,4.2萬元撫養費以定期3年的形式存於小強存摺內。

■以案釋法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順序監護人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理所當然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監護人,在其尚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監護人,是沒有監護資格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爺爺奶奶、外爺爺奶奶;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當然,在確定監護人的過程中,也需要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本案中,正是孩子的意見起到了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

“現在小強開朗多了,原來都不怎麼跟我們溝通,現在他有空就回來和我們說說趣事。”案後回訪時,小強的爺爺開心地對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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