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大连市将严查超标电动自行车和违规摩托车!

即日起,大连市将严查超标电动自行车和违规摩托车!

目前,就大连市道路交通通行情况看,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违规上路现象仍然突出,大多是利用天气炎热违法拉客载人。

为进一步维护全市道路畅通有序,全力消除“超标车”交通致祸隐患,即日起,大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将高压开展严打超标电动自行车和违规上路的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切实提升市民群众出行安全感和幸福感。

即日起,大连市将严查超标电动自行车和违规摩托车!

交警部门介绍,凡悬挂外省市和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外区域号段的摩托车,以及悬挂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号段的摩托车和所有非机动车,全天禁止在限行道路内通行。

其间,全市交警部门在加强路面常态化打击治理的基础上,各大队还将成立多个流动执法小分队,通过定点检查和动态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对限行路段和限行区域内的闯禁行、逆行和无牌无证、加装遮阳棚、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和违规摩托车进行现场查处取缔。严格落实“五个一律”刚性举措,对于电动自行车在20条禁行路段上路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的,一律扣车;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的,一律扣车;对于摩托车擅自装置遮阳棚(伞)等改装行为的,一律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车和无牌摩托车的,一律予以拘留,进一步狠刹“超标风”“改装风”和“限行风”。

即日起,大连市将严查超标电动自行车和违规摩托车!

交警部门提醒,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违规上路行驶和不遵守交通规则,引发了不少伤亡交通事故,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驾驶员,一定要树立“珍爱自身生命,关爱他人幸福”的思想,千万不要顶风而上,一旦查处决不姑息,坚决做到绝不让“一颗老鼠屎腥了一锅汤”。

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界定?

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应低于20km,空车质量应少于40kg。按照《大连市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2015年9月1日实施)之规定,该类非机动车不得在限行道路通行。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凡是电动自行车超过设计最高时速20km、空车质量超过40kg的,即视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限行区域:东方路以南;松江路(金三角广场至华北路)以南;华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东;迎客路(迎客广场至虹港路)以南;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圣林街—圣林路—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虹港路至红凌路)以东;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北、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合围区域(含迎客路、圣林街—圣林路—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不含上述其他道路和路段)

■限行道路:中山路、人民路、胜利路、高尔基路、五四路、黄河路、五五路、中南路、七七街、南山路、白山路、迎宾路、山峦街、解放路、港湾街、联合路、迎客路、西部通道、东联路、东北快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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