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審,法院通知聽證是什麼意思,需要注意什麼?

藍色空間號2018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對申訴請求、材料進行審查,召開聽證會,以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的前置程序。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多數都存在再審聽證的實踐 , 但是卻沒有一部全國性的立法對再審聽證作出規定,基本都是各省高院出臺相關辦法,對申訴、申請再審規定相關的聽證程序。

近期影響力較大的刑事申訴聽證就是2015年的聶樹斌案申訴聽證會,該聽證會在山東高院舉行,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意見。

山東高院經複查,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案,最後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判決聶樹斌無罪。

聽證是審查的一部分

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可以採取以下審查方式:(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二)審閱原審卷宗;(三)詢問當事人;(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聽證是再審審查的方式之一,所謂再審聽證,是法院對申請再審人的申訴理由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審條件進行聽證的審查活動。

聽證中,法官應該聽取當事人陳述或者答辯意見,組織對申請再審的關鍵證據進行必要的質證,以決定是否提起再審。


哪些案件要舉行聽證?

並不是所有的申請再審案件都要進行聽證,各地有不同的規範。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聽證工作暫行辦法 》規定,應當組織聽證的六類案件包括:

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初次提出申訴、再審申請的案件;

申訴人、再審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或提出新的證據的案件;

上級法院、領導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

上訪老戶案件;

集團訴訟案件及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其他需要進行聽證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


哪些人參加聽證?

1.獨任法官或合議庭

根據四川省相關規定,對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聽證,一般是合議庭組織聽證與承辦法官組織聽證相結合的原則。 對案情重大、複雜或者不宜由承辦法官組織聽證的案件,由複查合議庭組織聽證;其他案件由承辦法官組織聽證。 (另外還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等)

2.申訴人或當事人本人

在刑事案件中的申請再審聽證中,一般要求申訴人本人到場,法官聽取申訴人對有關申訴理由、爭議事實、證據的說明和意見,以決定案件是否應當進入再審程序。部分地區法院規定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另外,在部分地區的案件中,還會邀請原辦案單位人員參加聽證會。

3.其他受邀請人員

合議庭或承辦法官可根據案情的需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界人士、政府相關部門、信訪部門等人員參加聽證會。相關受邀參加聽證的人員在聽證結束後可以給予法官相關意見,法官在作出是否提起再審的決定。

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聽證 工作暫行辦法 》第 26條規定 : “人民法院邀請有關人員參 加聽證的 , 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應在聽證結束後聽取有關人 員的意見 , 並在作出決定時予以考慮 ”。


聽證的程序:

綜合浙江、廣東、湖北等地的再審聽證規則,聽證一般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書記員查明參加聽證會當事人的身份,宣佈聽證會的紀律;   

2.由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宣佈聽證會開始;

3.申訴(申請再審)人宣讀申訴狀或再審申請書,並提交相關證據,原辦案機關人員提出意見; 4.法官對當事人提出的案件的焦點問題和核心問題進行審查;   

5.承辦法官詢問當事人;當事人經合議庭或承辦人同意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證據詢問對方。必要時合議庭或承辦法官可以通知有關證人、鑑定人到會參加聽證;

6.聽證完畢,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宣佈休會。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雖然發的傳票是聽證,實際就是正常的開庭程序,以聽證來傳票可以一個人審理,以開庭來傳票就要三個人了,三個人湊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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