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法院集中宣判7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沭阳法院集中宣判7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为贯彻落实市中院关于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的部署要求,助力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8月6日下午,沭阳县法院在该县看守所对7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其中,5人被判处实刑,2人被判处缓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履行义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仲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其在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其女儿名下,并以其女儿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使用。在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仲某某将涉案执行款共计129748元交至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仲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8月11日,沭阳县法院判令被告人徐某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5471.14元,但是徐某某在有财产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即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履行的判决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涉民生案件,且未履行的时间长达十年之久,其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应当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沭阳法院集中宣判7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部分被告人在送达证上签字

今年以来,沭阳县法院不断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刑事追责力度,为攻坚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汇入强大合力。与公安局、检察院建立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和简易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案件19件21人,法院立案受理12件13人,已判决9件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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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庭长顾广浩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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