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车位被占砸车泄愤 输理惹官司终悔恨

2017年11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崔某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7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崔某与妻子张某开车回到其居住的宜川县长春园小区楼下,发现其车位被王某某的白色福特车所占,崔某和其妻子张某及小区保安程某某分别给王某某打电话通知其挪车,因崔某与王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且久等不来,崔某很生气便在旁边地上捡起一块砖,用砖砸、脚踏的方式将该车前挡风玻璃、右侧两个车门及右后尾灯不同程度毁坏。后王某某驾驶其银灰色奔驰车与李某、冯某某等人来到长春园小区楼下见其车被砸,与崔某夫妻理论,进而双方发生打架,因没打着王某某,崔某气急败坏用其车上的工兵铲将王某某的奔驰车引擎盖、前后挡风玻璃、左前大灯、左侧两个车门玻璃、右后车门玻璃不同程度毁坏。后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崔某毁坏的福特车损毁价值为6455元、奔驰车损毁价值为66550元,涉案总价值73005元。经协商,崔某赔偿了王某某的车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第275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构成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二万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3)纠集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检察官提示:如今类似这样的邻里纠纷比较常见,但崔某的案例较为典型,有一定警示意义。本案中,崔某原本是受害方,但其意气用事的结果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如果遇到类似车位被占的情况,若是白天可以直接打电话到物业,报上对方车辆的车牌号和自己的车位号;晚上则可直接找大门的值班保安,物业进行查询后,对有信息资料的车主,物业会联系对方尽快移车;如果没有资料记录的,物业可以锁车轮或强行移车,切莫意气用事,否则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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