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明明白白44項「不准」,給政府採購戴「緊箍」!

青島:明明白白44項“不準”,給政府採購戴“緊箍”!

近期,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制定並印發了《青島市集中採購項目採購文件編制負面清單》。負面清單的出臺,實現了集中採購項目採購文件編制標準的規範統一,進一步提高了集中採購項目採購文件編制質量和集採工作效率,有效地健全了本市公開規範、廉潔高效的集中採購工作機制,有力提升了集中採購工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有利於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政府採購交易環境。

據悉,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借鑑其他省市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廣泛徵求並吸納了政府採購各相關利益方的意見建議,制定出臺了2018版集中採購項目採購文件編制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共3大項44小項內容,包括資格條件禁用內容13項,採購需求及商務條款禁用內容18項,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禁用內容13項,在最大限度滿足採購人需求的基礎上,有效防止了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此外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採購人是採購需求確定的主體,並對採購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承擔責任。

2018版負面清單以編制指引的方式列明瞭集採項目編制採購文件時的禁用內容,有利於引導採購人依法採購。例如負面清單中明確規定不得設置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的具體經營項目名稱作為資格條件、評分辦法中設置的業績金額要求應與採購項目規模相匹配等,有利於增強項目的競爭力,有利於落實政府採購政策,有利於實現物有所值。對於降低招標門檻、促進競爭、提升採購效率、減少腐敗、重視採購結果等方面,都有積極的作用。

政府採購承擔著宏觀經濟調控、促進產業升級、政策扶持等重大功能,在全國上下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提倡優化營商環境的條件下,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將繼續牢固樹立服務觀念,積極創新服務模式,細化服務措施,建立健全集中採購業務工作機制,以打造全流程政府採購電子化平臺為抓手,在制度設計、市場規範、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實現全面提升,不斷推進政府採購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讓採購過程更加公開透明,為政府採購相關當事人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

青島市集中採購負面清單(2018版)

序 號

禁用內容(負面清單)

法律法規

資格條件禁用內容(負面清單)

1

設置企業法人,將事業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

2

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國有、獨資、合資、合作等)、組織形式(如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3

設置企業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業績等供應商規模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4

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5

設置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的具體經營項目名稱作為資格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6

將企業註冊地為某省、某市、某縣(區)的供應商作為資格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7

要求供應商具有從業經驗達到多少年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號)

8

指定檢測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時間的檢測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9

將政府部門(國家、部委、省級等)頒發的獎項、公佈的排序及已禁止或者停止授予的稱號作為資格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條;《關於貫徹落實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 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採〔2018〕1號)

10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資格條件的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二十條;《關於貫徹落實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採〔2018〕1號);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號)

11

限定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設定特定金額的業績或對代理商提出業績要求的

特定行業的業績如:物業採購項目限定為公檢法物業、學校物業等。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8頁;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號、三百九十四號)

12

設定的資格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13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6頁

採購需求及商務條款禁用內容(負面清單)

14

設定最低限價的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二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105頁

15

未獲得財政部門核准採購進口產品,或經核准後限制國內產品參與競爭的

《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關於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16

採購需求不完整、明確的;未明確採購標的所應執行的國家相關強制性技術、安全標準或規範的;未明確採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的

如:具有“知名”“一線”“同檔次”品牌等不明確的採購需求表述。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二十五條;《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採〔2018〕16號)第十條

17

售後服務要求與採購項目無關或超出服務範圍的;售後服務要求明顯不合理以或指向特定廠商的,如要求售後服務站具有獨立門市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18

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供應商或設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的。

如:指定某製造商或生產企業的主件、配件、商標、名稱、設計;指定產品的接口、開關等必須在產品的某個位置上;暫定、指定、備選、參考名牌(含配件)等。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8頁

19

將政府部門(國家、部委、省級等)頒發的獎項、公佈的排序及已禁止或者停止授予的稱號作為實質性要求或技術參數條款的

20

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特定金額的業績或代理商的業績作為實質性要求的或技術參數條款的

特定行業的業績如:物業採購項目限定為公檢法物業、學校物業等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8頁;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號、三百九十四號)

21

要求提供贈品、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43頁

22

指定檢測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時間的檢測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23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實質性要求或技術參數條款的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7頁;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號)

24

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實質性要求的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二十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25

採購人未根據項目(非單一產品採購)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一個核心產品(作相同品牌實質性要求的多個產品,視為一個核心產品)並在採購文件中載明的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

26

要求在評審結束後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148頁

27

投標保證金的數額超過預算金額2%,或履約保證金的數額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

28

將非訂製的採購標的關於重量、尺寸、體積等要求表述為固定數值, 未作出大於、小於等表示幅度的表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29

對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和技術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檢測報告或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30

設定的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31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6頁

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禁用內容(負面清單)

32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於10%的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33

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34

將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35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的

特定行業的業績如:物業採購項目限定為公檢法物業、學校物業等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8頁

36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作為加分條件的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9頁

37

評分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122頁;《關於貫徹落實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採〔2018〕1 號)

38

要求提供樣品的,未明確樣品的評審方法及評審標準的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

39

提出進口產品或配件加分

《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關於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40

評分彙總時未保留所有評委得分的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41

評審過程中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的。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42

以指定檢測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時間的檢測報告作為加分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43

設定的評分因素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如設置的業績金額要求與採購項目規模不相匹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44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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