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明白白44项“不准”,给政府采购戴“紧箍”!

青岛:明明白白44项“不准”,给政府采购戴“紧箍”!

近期,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青岛市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出台,实现了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标准的规范统一,进一步提高了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和集采工作效率,有效地健全了本市公开规范、廉洁高效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有力提升了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交易环境。

据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并吸纳了政府采购各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建议,制定出台了2018版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共3大项44小项内容,包括资格条件禁用内容13项,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禁用内容18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13项,在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有效防止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此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2018版负面清单以编制指引的方式列明了集采项目编制采购文件时的禁用内容,有利于引导采购人依法采购。例如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不得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中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应与采购项目规模相匹配等,有利于增强项目的竞争力,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对于降低招标门槛、促进竞争、提升采购效率、减少腐败、重视采购结果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

政府采购承担着宏观经济调控、促进产业升级、政策扶持等重大功能,在全国上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提倡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件下,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继续牢固树立服务观念,积极创新服务模式,细化服务措施,建立健全集中采购业务工作机制,以打造全流程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为抓手,在制度设计、市场规范、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现全面提升,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让采购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为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青岛市集中采购负面清单(2018版)

序 号

禁用内容(负面清单)

法律法规

资格条件禁用内容(负面清单)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4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6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7

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8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

将政府部门(国家、部委、省级等)颁发的奖项、公布的排序及已禁止或者停止授予的称号作为资格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8〕1号)

10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8〕1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11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

特定行业的业绩如:物业采购项目限定为公检法物业、学校物业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12

设定的资格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3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禁用内容(负面清单)

14

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页

15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6

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的;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如: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二十五条;《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第十条

17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以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8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如: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

19

将政府部门(国家、部委、省级等)颁发的奖项、公布的排序及已禁止或者停止授予的称号作为实质性要求或技术参数条款的

20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或技术参数条款的

特定行业的业绩如:物业采购项目限定为公检法物业、学校物业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21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43页

22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3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或技术参数条款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24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25

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26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48页

27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超过预算金额2%,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28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9

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0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1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负面清单)

32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3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4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5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特定行业的业绩如:物业采购项目限定为公检法物业、学校物业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

36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37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8〕1 号)

38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39

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40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1

评审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2

以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3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4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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