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舉報自己」違規合同還有效嗎?

據媒體報道,陝西西安部分消費者2016年通過簽訂內部認購合同的方式購買了房屋,而且支付全款,但是兩年之後,開發商竟然以該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12名消費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開發商當初為了減少審批環節,加快銷售進程,儘早確定客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消費者簽訂了內部預售合同,而如今,鑑於房價由7000元漲至2.5萬元,開發商想要通過舉報自身違規,將交易作廢,收回曾經的房屋,並再次出售,賺取其中價差。開發商無證銷售之後反悔的行為,僅僅在西安市,就有多例。

筆者認為,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與消費者簽訂內部預售合同,並長時間內沒有進行告知,該交易行為存在著欺詐的成分,違背了交易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而開發商單方面撕毀協議,狀告自身,逼迫業主交回住房的行為,更是將誠實信用原則置於腦後。該交易行為的開端就是開發商的不誠信,沒有讓業主充分知情。之後,在兩年時間裡,向監管機構謊報整改結果,並且沒有告知業主,最後,又不顧業主的利益,單方面撕毀協議,用收回房屋再售出的方式賺取收益,該事件開發商的全程行為毫無誠信可言。

我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開發商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到西安的案例來看,房價和籤合同的時候相比,已經大幅上漲,應該是合同繼續有效;假如合同由於預售證等無法補辦而購房者願意退房,則開發商應該按照目前市場價格賠償購房者,並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不能支持欺詐者獲利。

開發商“舉報自己”違規合同還有效嗎?

圖源網絡

那麼,違規的合同是否違背合法原則呢?

合同法中的合法原則有兩層意思,一是當事人訂約和履約必須合法,二是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合同法還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能成立。”

在開發商“舉報自己”案例中,從消費者的角度而言,是完全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本身合同沒有違法性,應該保護依法當事人一方。同時,按照我國合同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立法精神來看,一般來說要傾向性保護處於弱勢的當事一方。

因此,法律應支持合同真實有效,至於有違規的瑕疵,應依據合同法基本原則中遵守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原則,判定開發商承擔不利責任,維護並沒有違法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維護公共利益所在。有關部門應該責令開發商儘早補辦相關證件,使得協議合法化,對由此所造成的延長交房等消費者利益損失,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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