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紀祥:前孔子時代的古釋奠禮考釋(下)

四、“釋奠”、“釋菜”、“釋幣”

《文獻通考》引《禮記正義》以為釋奠之禮有六,而釋菜之禮有三,釋幣則唯一。《禮記正義》曰:

凡釋奠有六:始立學釋奠一也,四時釋奠有四,通前五也;《王制》師還釋奠於學,六也。

又云:

釋菜有三:春入學釋菜合舞,一也;釁器釋菜,二也;《學記》皮弁祭菜,三也。秋頒學合聲無釋菜之文,則不釋菜也。

又云:

釋幣唯一也。即此釁器用幣是也。

《禮記·文王世子》篇雲:“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然後釋菜。不舞不授器。”又云:“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則始立學既有釋奠之禮,亦有釋菜之禮,鄭玄雲:“釋菜禮輕也。”是鄭氏於此僅以釋奠與釋菜對言,於“幣”則但言“奠幣”、“用幣”,未聞有“釋幣”;言“釋幣”,則《禮記正義》但以“釁器用幣”為據,恐致誤導。“釋幣”一詞實源出《儀禮·聘禮》篇,經文雲:

厥明,賓朝服,釋幣於禰。

是“釋幣”即出此。鄭玄注云:

告,為君使也;賓,使者謂之賓,尊之也。天子諸侯將出,告群廟;大夫告禰而已。凡釋幣,設洗盥如祭。

《聘禮》篇所云“聘禮”,本以諸侯間相聘問禮為主,故鄭玄《目錄》雲:“聘,諸侯相於,久無事,使卿相問之禮;小聘使大夫。”是故經文言“釋幣於禰”者,即是鄭注“大夫告禰而已”之意。賈公彥《疏》雲:

凡釋幣設洗盥如祭者。案《曾子問》雲:凡告用牲、幣。注云:牲,當為制;則告無牲,直用幣而已。但執幣須絜,當有洗而盥手,其設洗如祭祀之時。[1]

是賈公彥直謂“釋幣”即“用幣”,然此“用幣”何以經文稱“釋幣”,而不雲“用幣”?經文原意,意謂使者奉君命,將有聘問之行,故須告行於禰廟,經雲“釋幣於禰”,即是此義。故“釋幣”即是“告禮”矣,賈《疏》引《禮記·曾子問》所云“凡告用牲、幣”為據,謂“釋幣於禰”既未用牲,故是“直用幣而已”。若然,則“釋幣”仍是告廟之禮,有祭。吾人若回到上文之問題,賈公彥直謂“釋幣”即“用幣”,則經文何以稱“釋幣於禰”,而不徑雲“用幣”、“奠幣”?經文不雲告於禰廟,而但云“釋幣於禰”者,依鄭玄意,以為此告僅為“如祭”,而實非祭。賈公彥疏其義,亦曰“必知無祭事者”[2],即是疏鄭注“凡釋幣,設洗盥如祭”之“如祭”義。反之,當使者返歸“釋奠於禰”時,鄭玄注則雲“祭禮也”。敝意以為,鄭注以為使者聘問出入告禰有禮輕、重之異,此即鄭所云“略出謹入”之義,賈《疏》則釋雲:“必略出謹入者,出時以禱祈,入時以祠報;故不同也。”[3]故出行告廟之“釋幣”,但“如祭”而已,未如使者返歸告廟之釋奠有祭事;知出、返言告禰之“如祭”、“祭禮”,乃相對為言,仍是禮之輕、重程度問題;則“釋幣”仍可視為告禰之祭,“釋幣於禰”即是告廟於禰,《疏》稱之為“禱祈”,禮雖簡仍屬告禮,故不曰“用幣”而稱“釋幣”,蓋“用幣”僅為用事而“釋幣”則稱其禮也。若然,則就告廟祖禰而言,“釋幣”禮輕,“釋奠”禮重!

“釋幣”非僅行於告禰,而亦用祭於出入之國門門神。《儀禮·聘禮》篇載此雲:

又釋幣於行,遂受命。上介釋幣亦如之。

又云:

釋幣於門,乃至於禰,筵几於室,薦脯醢,觴酒陳。席於阼,薦脯醢,三獻。

《儀禮》本篇所言之“釋幣”,自有其特義,蓋非僅言“釋奠”之禮也,此篇中所云“釋幣”、“書幣”、“展幣”、“奠幣”、“授幣”、“載幣”、“受幣”、“奉幣”等諸詞皆各有其義,未必皆是祭禮所用幣。據上引可知:凡卿大夫受君命為使者,將出聘之前,應“釋幣於禰”;而後“釋幣於行”;歸,則亦“釋幣於門”;然後“釋奠於禰”。經無“釋奠”明文,知是“釋奠”者,以經文雲“乃至於禰,筵几於室,薦脯醢,觴酒陳。席於阼,薦脯醢,三獻”,故知是“釋奠於禰”也。鄭玄注云:

行釋幣,反釋奠,略出謹入也。

賈公彥《疏》雲:

設席於東而右幾,但無牲牢,進脯醢而已,以告祭非常故也。[4]

由此,吾人可以勾勒出一幅使者受命聘使後出行、還入之圖像:1.使者出使聘問前,必於禰廟行釋幣之告禮,鄭注云為“如祭”,賈疏則視為“禱祈”;2.使者出行至於國門,必釋幣禮於門神,經文則曰“釋奠於行”。 3. 返歸,先抵國之大門,故仍須行釋幣禮以祭門神,後方入於國中;4. 既已入於國中矣,則應返歸告祭於禰廟,所行之告禰禮則為“釋奠”而非“釋幣”;賈疏云為“祠報”。是故告廟於禰,出告之祭與入告之祭,其間差別在於禮之輕、重,則“釋幣”、“釋奠”其禮亦是告廟輕、重之等,此即鄭注所云“略出謹入”義。

經文“釋幣於行”與“釋幣於門”,皆言出、入國門時所行門神祭禮。使者聘問,出、入國之大門皆須“釋幣”以祭,禮祭門神也;此則據鄭注而知。鄭注云:

門,大門也。……出於行,入於門,不兩告,告所先見也。

又云:

出於大門,則行神之位在廟門外西方。……今時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遺禮乎!

故此“告”是“告祭門神”之義。賈《疏》雲:

知門是大門者,以其從外來,先至大門,即禮門神,故知門是大門也。[5]

此中有一可辨者,即鄭玄注《聘禮》篇之“釋奠”禮,以為“無牲”,此點則與鄭玄注《文王世子》篇之“釋奠”禮有不同,其差別則在有牲無牲;其中又涉及鄭玄在注中之“改字”,鄭玄改字在於改《禮記·曾子問》之經文,《曾子問》雲:

孔子曰: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冕而出視朝,命祝史告於社稷、宗廟、山川,乃命國家五官而後行,道而出。告者五日而遍,過是非禮也。凡告用牲幣,反亦如之。

鄭注云:

“牲”當為“制”字之誤也。

是鄭玄於此不以經文曰“牲幣”為然,故於注中改“牲”為“制”,謂“告用制幣”,故其於經文“告於祖,奠於禰”下遂注云:“皆奠幣以告之互文也。”既皆是“奠幣以告”,則對鄭玄而言,自不可能有經文之“告用牲幣”,蓋“奠、告”皆用“奠幣”也,是故鄭注遂改“牲幣”為“制幣”,唯“奠幣”而已也;如此,則天子、諸侯出行與出征時,所行告廟之禮,但用幣以奠而已,無用牲矣;故知鄭玄實欲通《儀禮·聘禮》、《禮記·曾子問》兩告禮之義為一。然敝意以為,《禮記·曾子問》曾子所問,主體在天子、國君之出與出征,故載木主共行;而《儀禮·聘禮》主體則在卿大夫之聘問出使,本無載廟主而行之事,故兩者告廟禮當有不同,鄭玄欲通二者而言,乃有改字之舉,欲通者何?鄭欲通者,在於兩篇之反告廟行釋奠,皆當無牲牢也。然即以《禮記·曾子問》而論,使臣出使而後反,反則告禰釋奠,其祭禮雖無牲事,仍有脯醢,故知此禮系釋奠,既非釋幣、亦非釋菜。《禮記·曾子問》篇亦然,其返而告廟,告而有牲幣,有牲幣是經文所云,故知亦是釋奠而非釋菜。鄭玄改“牲”為“制”,實未必確。不從鄭注改字但從經文,亦通其義。

《禮記正義》所云“釋菜有三”者,其一則見於《文王世子》篇所記之始入學禮,再則見於《周禮·大胥》,三則見於《禮記·學記》。《文王世子》篇所記已見前引。《周禮·春官·大胥》曰:

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春入學,舍採,合舞;秋頒學,合聲。

“學士之版”,鄭玄注云:

鄭司農雲:學士,謂清大夫諸子學舞者。版,籍也。今時鄉戶籍,世謂之戶版,大胥主此籍,以待當召聚學舞者,卿大夫之諸子則按此籍以召之。

“舍採”,鄭玄注引鄭司農之言,雲:

春始以學士入學宮,而學之合舞,等其進退,使應節奏。鄭司農雲:舍採,謂舞者皆持芬香之採。或曰:古者,士見於君,以雉為摯;見於師,以菜為摯。菜直謂蔬食,菜羹之菜。

鄭注又云:

玄謂舍即釋也。採讀為菜。始入學,必釋菜禮先師也。菜,蘋藻之屬。

故鄭司農以“舍採”為“摯”,以“舍採”為持“芬芳之採”;鄭玄訓“舍”為“釋”,故云“玄謂舍即釋也”,此是鄭玄之義,故《儀禮·鄉飲酒》篇“主人釋服,乃息司正”,鄭氏即釋雲:“古文釋作舍。”“釋”、“舍”互通,故鄭玄釋《周禮·春官·大胥》“舍採”為“釋菜”,將《周禮》此文與《禮記·文王世子》文合而釋之以貫其義,故言春始入學必行釋菜之禮,以禮先師也。則二鄭所以釋者,蓋有不同矣。然以“舍採”為“持芬芳之採”,與釋“採”為“菜”,“菜”是“蔬食”,其義實亦可通。故馬端臨《文獻通考》特重此義,以為“摯”足以盡“釋菜”之禮意。自婦見舅姑、士見君,迄學士見於師,皆然;而“菜”,則只是“菜”而已,各類禮及節儀之菜,儘管有所不同,如婚禮奠菜,蓋用菫;入學釋菜,蘋藻之屬;始立學釋菜,芹藻之屬;泮宮有芹藻;子事父母有菫萱;然其用菜為摯之意則一,故馬端臨以為“菜,直是摯”而已[6],猶鄭玄此處注所云“菜,直謂疏食”者,蓋取其“持芬芳之採”義歟!“釋菜禮先師”之禮意亦然,皆是一“摯”而已矣!《禮記·學記》所言,則曰:

大學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

鄭玄注云:

皮弁,天子之朝朝服也。祭菜,禮先聖先師。菜,謂芹藻之屬。

《禮記正義》曰:

大學始教者,大學謂天子、諸侯,使學者入大學,習先王之道矣。[7]

《禮記正義》又引熊安生之言,曰:

熊氏雲:始教,謂始立學教。皮弁祭菜者,謂天子使有司服皮弁,祭先聖先師以蘋藻之菜也。[8]

是《正義》所引熊安生之文,以為《學記》所言之“大學始教”,即是指“始立學之教”;故天子、諸侯必祭禮先聖先師,而行釋菜之禮。然熊氏所謂始立學之教者,《正義》則以為非是,蓋始立學者,有司當行釋奠禮,非是行釋菜禮,則《正義》以為此處當為言春始入學之祭,故以釋菜禮先師而已,不及先聖。其雲:

熊氏雲:以注“禮先聖先師”之義解經,始教,謂始立學也。若學士,春始入學,惟得祭先師。故《文王世子》雲:春官釋奠於其先師,秋冬唯祭先師已,不祭先聖。故《大胥》:春,釋菜合舞。鄭雲:釋菜禮先師。是春始入學,不祭先聖也。皇氏雲以為始教,謂春時學(士)[9]始入學也。其義恐非。[10]

則《學記》“大學始教”之解,熊氏、皇氏皆言始立學之教,其理解經文之立足點,在於立學者,故誤以為始教為“始立學”;《正義》則以“學士”之“始入學”為其解之立足點,蓋學士入學之始,當在春時始入學,故得而始教雲,與天子、諸侯之始立學無關。

又“菜”者,鄭玄於《周禮·春官·大胥》所注以為系“蘋藻之屬”,注《學記》則以為系“芹藻之屬”;《禮記正義》引熊安生之文,則雲系“蘋藻之菜”。要之,雲“蘋藻之屬”、“芹藻之屬”、“蘋藻之菜”,則知無牲牢矣。

又《禮記·月令》亦載雲:

仲春之月……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天子乃率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親往視之。仲丁,又命樂正入學習舞。

《月令》此處言仲春之上丁、仲丁樂正習舞,鄭玄雲:“為季春將習合樂也。”此文“習”字,《校勘記》謂:“習字衍。”[11]鄭注此意,謂季春之月,天子親視學,將有大合樂,故仲春之月即令樂正入學習舞。習舞則須行釋菜禮,以示其鄭重。鄭玄注云:

樂正,樂官之長也。……將舞,必釋菜於先師以禮之。

《禮記正義》曰:

雲將舞必釋菜於先師者,以經雲習舞釋菜文在於後,恐習舞、釋菜共是一事,故云:將欲習舞,必先釋菜。必知然者,以釋菜之時,不為舞也。……是知釋菜無舞也。……故知釋菜在合舞之前雲。[12]

是《正義》所疏甚分明,經文雲“習舞釋菜”,則此言將欲習舞必先釋菜,而釋菜之禮禮先師也,若行釋菜則無舞也。故知釋菜無舞。

李紀祥:前孔子時代的古釋奠禮考釋(下)

凡此,可知釋菜似亦自有其禮之來源與變化,亦未必皆可與釋奠為對言,對言須置於“學”中方可,凡鄭玄所注,多自兩者對言脈絡而解之。馬端臨《文獻通考》則綜言之,其雲:

然則釋菜之禮,猶摯也。婦見姑舅,其摯也棗慄服脩;若沒而廟見,則釋菜。弟子見師,其摯也束脩;若禮於先師,則釋菜。《大胥》釋菜合舞,而《文王世子》:釋菜不舞不授器者,以釋奠既舞故也。《士喪禮》:君視斂,釋菜入門。《喪大記》: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焉,釋菜於門內。《占夢》:季冬,乃舍萌於四方。舍萌,釋菜也。則釋菜之禮,豈特子弟之見先師、婦之見廟而已哉!婚禮有奠菜儀,弟子之見先師,其儀蓋此類歟!鄭氏謂昏禮奠菜蓋用菫,入學釋菜蘋藻之屬,始立學釋菜芹藻之屬;蓋以泮宮有芹藻,子事父母有菫萱,故有是說也。菜之為摯,則菜而已!《採蘋》“教成”之。祭,毛氏謂牲用魚,芼之用蘋藻,則《詩》所謂湘之者,芼之也,與釋菜異矣![13]

其所考辨,則釋菜禮亦有其複雜面,未必皆是“學”中之事也。“婦見舅姑”一也,婚禮奠菜儀二也,皆非專行於“學制”中之釋菜之典儀,馬氏已考辨之。然則釋菜與釋奠,必同置於立學、設教、視學、祭禮先聖先師之脈絡中,方有其義之合者,方可得言其“學祭”禮之遺意也。

李之藻《泮宮禮樂疏·釋菜詁》雲:

釋菜亦曰舍菜,亦曰舍萌。《大胥》:春入學,舍菜合舞。則鄭司農以菜為蔬食菜羹之菜。康成雲:舍即釋也,菜,蘋藻之屬。舍萌者,占夢,季冬乃舍萌於四方是也。注云:舍萌,猶釋菜也。萌,菜始生也。《士昏禮》:婦奠舅姑,執笲菜。……蓋釋菜之禮猶摯,然婦見舅姑,摯用棗慄、腵脩,若沒而廟見,則釋菜。弟子見師,摯用束脩;若禮於先師,則亦釋菜。……故知釋菜禮輕,非釋奠比。而注《王制》者以釋奠獻馘為釋菜奠幣,則遂混釋菜、釋奠而一之。南齊王儉以為,始教,皮弁、釋菜,示敬道也。中朝以來,釋菜禮廢,今之所行,釋奠而已。則是釋菜更隆於釋奠乎?[14]

是李之藻對於釋奠與釋菜,頗以為其為二者,雖從馬端臨,以為釋菜即摯;亦有從王儉,以為示敬道也;然於二者禮孰輕孰重,則實甚矛盾:一則雲依古書則釋菜禮當輕於釋奠,一則慨嘆於明代但行釋奠,釋菜禮廢之久矣,故云:“釋菜更隆於釋奠乎?”則李氏對於當時所行之釋奠禮,似有若干歉然處,故致慨於釋菜之禮,則蓋以為釋菜禮當有可補釋奠處,或即其義也。

清金之植所纂《文廟禮樂考》中有“釋菜”條目,其雲:

禮曰:見必以菜為贄,明潔也。故祭於先師謂之釋菜。釋菜無幣、帛、牲牢,第芹藻蘋蘩而已,其禮簡於釋奠。釋奠有樂,釋菜無樂。[15]

此即馬端臨所云“釋菜者,以菜為摯。惟菜而已”。《文廟禮樂考》又云:

成化元年,憲宗幸學,釋菜,加用牲。釋菜用牲始於此。……古不用牲,今宰牲。[16]

釋菜禮但用菜而已,故鄭玄特注引“菜羹之菜”以重明之。古人以為蘋藻之屬,或芹藻蔬食之屬,未聞釋菜之禮有加牲以祭也。加牲以祭而宰牲,則何必以“釋菜”為其禮名,是本欲加隆,反致不倫矣!

“釋奠”較諸“釋菜”,於禮為隆,《禮記·王制》之經文下,鄭玄注“釋奠”,以為系“釋菜奠幣禮先師也”,蓋則鄭注以“釋菜”與“奠幣”為分行之禮事也。依此,吾人可知,鄭玄之觀點,系以為“釋奠”一詞乃是“釋”與“奠”的合詞;“釋”是“釋菜”,“奠”為“奠幣”;“釋奠”禮重,“釋菜”禮輕。李之藻《泮宮禮樂疏》又謂:

釋奠有牲幣,有合樂,有獻。[17]

此亦出於馬端臨《文獻通考》之所先言者,馬氏釋雲:

釋奠之禮,有牲幣,有合樂,有獻酬。……然山川廟社之釋奠皆有牲幣,學之釋奠,非始立學,則不必有幣也;學之釋奠有合樂,則山川廟社不必有合也;聘賓釋奠有三獻,則天子諸侯之於山川廟社,不止三獻也。[18]

所謂“聘賓釋奠”者,馬氏繼雲:

《聘禮》:“觴酒陳,席於阼,薦脯醢,三獻。一人舉爵獻從者,行酬,乃出。”此釋奠有獻酬之證也。[19]

則馬端臨與李之藻二氏所謂“釋奠有獻(酬)”者,實自《儀禮·聘禮》諸篇中來。《儀禮·聘禮》篇雲:

釋幣於門,乃至於禰,筵几於室,薦脯醢,觴酒陳。席於阼,薦脯醢,三獻。

鄭玄注曰:

室老亞獻,士三獻也。每獻奠輒取爵酌,主人自酢也。

賈公彥《疏》雲:

雲“每獻奠輒取爵酌”者,此通三獻皆獻奠訖,別取爵自酢。故云“輒取爵酌”也。[20]

室老亞獻、士三獻,依鄭玄所注,則初獻由主人即出使者以酌進獻,鄭玄於經文“觴酒陳”下注雲:

主人酌,進奠,一獻也。言陳者,將復有次也。先薦後酌,祭禮也。

鄭注所謂“將復有次”,即指將有亞獻、三獻而言。《聘禮》篇既言諸侯間相聘問系由國君派遣卿大夫以為使者,故使者返國行釋奠禮於禰廟,既筵几矣,復有酌以進奠為獻,卿大夫三獻;故一獻者,由主人卿大夫自為之以酌進奠,而復又以卿大夫之“貴臣”為亞獻、三獻。鄭注、賈疏皆以“室老、士”為“大夫之貴臣”也[21]。准此,則馬端臨與李之藻二氏所云之“釋奠有獻(酬)”者,即出於《儀禮》此篇矣。又,李之藻所云之“獻”似較馬端臨所云“獻酬”為更準確,蓋“獻”、“酬”義不同也。“獻”指行“釋奠”祭於禰廟,以酒進奠之禮;而“酬”則謂禮成後酬賓之事。《儀禮·聘禮》篇雲:

一人舉爵,獻從者,行酬,乃出。

鄭玄注曰:

三獻禮成,更起酒也。

從者,家臣從行者也。主人獻之、勞之也。

主人舉奠,酬從者。

故言釋奠,當以李氏所言“有獻”為確,蓋“有獻”即是“三獻”之“獻”。

鄭玄於《王制》篇注“釋奠”禮,以為可以分言:即“釋菜”與“奠幣”。然分言之是否便意謂合而言則“釋奠”行祭止有“菜幣”而已?鄭注所謂“釋菜奠幣”者,是否可以涵蓋“牲牢”?則古人尚有疑義。《禮記正義》中即出現此一兩可之惑文,其雲:

按《大胥》職雲:春入學,舍菜合舞。《文王世子》亦云:釋菜。鄭注云:釋菜禮輕也。則釋菜惟釋蘋藻而已,無牲牢,無幣帛。《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注云:禮樂之器成則釁之。又: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此則徒用幣而無菜,亦無牲牢也。《文王世子》又云: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是釋奠有牲牢,又有幣帛,無用菜之文。[22]

至此,《禮記正義》尚雲釋奠有牲牢、有幣帛,然其又云:

熊氏以此為釋菜奠幣者,謂釋奠之禮,以獻俘馘,故云釋菜奠幣,言釋奠之時,既有牲牢,菜、幣兩有。今按:注云釋菜解經中釋字,奠幣解經中奠字。又云禮先師,不雲祭先師,則以訊馘告之時,但有菜幣而已,未必為釋奠有牲牢也。於事有疑,未知孰是,故備存焉。[23]

是《正義》引出熊安生所言後,其所疑則有二矣:一在於“釋菜奠幣禮先師”句,以為“禮先師”與“祭先師”或有不同;二則又以為“釋奠”行祭或系“牲牢、菜、幣”皆有,或者“釋奠”既為“釋菜奠幣”,則但有“菜幣”而未必有“牲牢”。若以釋奠禮祭於先師聖而言,則《正義》兩引存疑未斷,則未免過拘。“始立學”時行“釋奠”禮,則鄭所分雲之“釋菜奠幣”,其合詞成“釋奠”時,已是牲牢、菜幣兩有,此當無疑也。抑又不止此,“釋菜奠幣”一旦成其合詞曰“釋奠”,執其禮、行其祭,其儀實不止“牲牢”、“菜幣”而已,尚有馬端臨、李之藻兩氏所云“有合樂”、“有獻”。依經文所云“釁器用幣然後釋菜”,知“釁器用幣”與“釋菜”當是二禮,故曰“然後”;鄭玄注曰“釋奠則舞”,則“釁器”、“用幣”、“舞”,皆是“釋奠”之禮。再加上前文所云之“春入學則合樂”、“秋頒學則合聲”,則釋奠之禮,除牲牢、菜幣之外,其內容尚有舞也、樂也、聲也、器也;稱“釋奠”可以含蓋“釋菜”,反之則不能。是故《文王世子》曰:

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然後釋菜。不舞不授器,乃退儐於東序,一獻,無介語,可也。

鄭玄注云:

興當為釁字之誤也。禮樂之器成則釁之,又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

《禮記正義》曰:

始立學者,亦謂天子命諸侯始立教學,又造禮樂之器新成,釁之,既畢,乃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也,然後釋菜。[24]

又曰:

既以幣告,後又更釋菜告先聖先師,以器成將用也。[25]

是始立學行禮,依次為釁器、用幣、釋菜。是“釁”為“器成”之禮,《大戴禮·諸侯釁廟》篇:“成廟,釁之以羊。”又云:“宗人曰‘釁某廟事畢’。”王聘珍引注曰:“盧注云:‘廟新成而釁者,尊而神之也。’”王聘珍謂:“釁者,殺牲以血塗之也。”[26]又《禮記·雜記》雲:“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貑豚。”則“器成”於禮為大矣,故《文王世子》雲:“不舞不授器。”此句鄭玄注云:“釋菜禮輕也。”鄭注又云:“釋奠則舞,舞則授器。”《正義》曰:“不舞不授器,凡釋奠禮重,故作樂時須舞,乃授舞者所執干戈之器。今其釋菜之時,雖作樂,不為舞也。亦既不舞,故不授舞者之器。”[27]則釋菜與釋奠的差異又在於“舞”,故曰“不舞不授器”,意謂“釋奠則舞、釋菜不舞”也。如此,“始立學”之禮中,以器新成故釁器用幣行禮以告先聖先師,後又更行釋菜,以告將用此器矣;若果之,則是“釋奠”之禮;若未用,則但釋菜而已,無舞,故曰“不舞不授器”。《禮記正義》雲“故前用幣告其器成,後釋菜告其將用也。”[28]此處《正義》所云之“釋菜”禮之目的,殊有語病,蓋釋菜乃為先師而行禮,孔氏謂“後釋菜告其將用也”,則似謂“釋菜”目的係為告受祭者將用此器矣。若果用器,則是有舞,故授舞者舞器,則是行“釋奠”之禮方得有樂、舞;若無舞,則是“釋菜”之禮。是故孔穎達《禮記正義》前告後告、器成將用器、視釋菜為後告之釋文觀點,確有其語病也。經文“不舞不授器”一句,由鄭註文義細觀,鄭氏系以“舞/不舞”區別釋菜、釋奠;釋奠則舞、釋菜則不舞,故曰“釋菜禮輕”。如此,行釋菜之禮前亦須有“釁器用幣”之儀,為告“器成”之禮也。在始立學禮中,“器”成而“釁”,釁而後“告”,告受祭之主先聖先師以器成之儀也;“告”後,若為“釋菜”之禮,則“器”供而不授,惟行樂而已,蓋不舞不授器也;釋奠則授器。以上系將“釁器”之“器”與“不舞不授器”之“器”等同的解義觀點。又《禮記正義》所云之“干戈之器”,乃合“羽龠之器”並言,皆為“釁器”之“器”也。此亦經文“凡學,世子及學士必時,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龠,皆於東序”之謂。故陳澔《禮記集說》注云:“四物皆舞者所執,干戈為武舞……羽龠為文舞。”[29]

要之,釋奠與釋菜皆為行於學之祭禮。依古禮,釋奠與釋菜各有其施設之義與場合,然亦有其交集,此交集處即是其禮之行在於“學”中;即便行於廟中,亦是“學中有廟”。是故古書所言,便交集在此,釋奠與釋菜交集在“學”,亦交集在祭禮“先師”,凡先儒前賢之注、疏,亦多在此處分說。

李紀祥:前孔子時代的古釋奠禮考釋(下)

然鄭玄之注,釋奠禮與釋菜禮乃須相對為言,對言方得成其併為學中之禮、主祭先聖先師:始立學為非時,故為特祭;四時之祭則曰常祭;以此定調祭先聖、先師。

釋奠禮與釋菜禮之內容,亦有輕重、繁簡之不同;釋幣之為禮也,依《儀禮》方得有言“釋幣”,依《禮記》則但云“用幣”,是“釋幣”僅為“奠幣”、“用幣”,止釋奠中行禮之一事耳!“用幣”與否,仍是釋奠與釋菜禮之輕重差異,一如合樂,亦如不舞不授器,皆是釋奠禮重、釋菜禮輕之一端耳!

總言之,“釋奠”禮本來其源未必只是行之於“學”,“釋菜”禮亦然;其於“學”中並置行之,共同形成為“學制”體系中設施禮樂之一環,且為儀典之主體者,亦系後來之事;推其背景,則當與天子之注意到立學設教有關;天子重之,則“學”有場所;天子重之,則“學”有“學官”:主授學、主教;有“學士”:受學、學詩書習禮樂舞典;“學”有“先師”,以明此學之系譜、源流;“學”有釋奠、釋菜之禮:有始立學之禮祭先聖與先師,有春時始入學之禮,有四時之禮祭禮先師;“始立學”祭“先聖”者,以告學士此學之源,肇自先王先聖之佈教始立學之故;“四時”之祭先師者,明此學之初源始於某師,仿如祖源也;無論是祭先聖或先師,皆祭於學中,總言之皆為非時而祭;對內分言方得有始立學非時、四時常時之祭。凡學中之祭禮,釋奠禮重而釋菜之禮輕。惟天子之親視學,則學中之祭禮提高其層次,故天子於“始立學”時當親致釋奠禮於“先老”,餘則皆同於有司於學制之常施設者。

《周禮·春官·甸祝》雲:“舍奠於祖廟,禰亦如之。”賈公彥《疏》:“舍讀為釋者,《周禮》、《禮記》多為舍字,鄭讀皆為釋。”[30]則“舍奠”即是“釋奠”。今則多言“釋奠”且已習為常者,或系受鄭玄之影響。賈公彥《疏》又云:“非時而祭即曰奠。”[31]筆者以為,賈公彥此語或可作為掌握釋奠古禮本義之一關鍵處。正以釋奠之本義為“非時而祭”,故賈《疏》承上繼雲“以其不立屍。奠之言停,停饌具而已”。古者凡行祭禮必立屍,是故“不立屍”為“非時而祭”。金之植《文廟禮樂考》雲:“釋,置也。不設屍,禮較祭祀稍簡。惟置牲醴以奠也。”[32]即是此義。又《禮記·曾子問》載:

曾子問曰:祭必有屍乎?若厭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祭殤必厭,蓋弗成也。祭成喪而無屍,是殤之也。

此問答義蓋已觸及此矣,是故賈公彥以“不立屍”為“非時而祭”,則立屍為常祭。故吾人若以禰之葬禮為言例:凡葬前行禮者,皆曰“奠”,何則?蓋人只一死,故非時,則葬前之行祭與行禮皆只可曰奠;又以其非時,故無常設行禮之處所,但陳設饌具以停其致奠,蓋示其只為彼時而設也;人死只此一次,無常可言,故是“非時”;若葬禮之後,則先考之喪依禮而行,止於卒哭、除服,次日遂行祔祭,先考入於廟中為禰,禰在廟則為常主,廟中致祭於禰者,皆為常時祭,常時故祭有常所,此即為廟;故相對言,凡葬前之祭與行事,皆是非時而設,非時而設者則曰奠。

又以古時天子征伐而出者言出征執有罪為例言,天子出征而反,則釋奠於學。《禮記·王制》:

“出征執有罪,反,釋奠於學,以訊馘告。”釋奠於學者,亦是非常時之祭;蓋天子出征,非能掌握其時,故是有事焉方行與出征,則反而釋奠於學,因其非常時故是非時,此所以行釋奠禮於學而非廟中也。

再以“學制”中之釋奠禮而論。始立學,無論是天子之始立學或是天子命諸侯之始立學,其亦非時之祭也,然以其隆重,故命學官有司並先聖、先師而祭之,行釋奠禮。若自春始入學至於夏、秋、冬之四時而祭者,為常祭,故只祭先師。然我人若試觀此四時之祭,其雖曰為“常時之祭”,然此是在“學制”內部言之謂之為“常”,若總四時皆“釋奠於學”以相對於行於天子之朝、諸侯之國典皆在“廟”者,則凡行於“學”中之釋奠禮,其總言則皆是“非時而祭”矣。故先儒雖皆雲“釋奠”有常時之祭、有非時之祭,此是內分;若總言之,無論內分之常時與非時,外以對天子諸侯設施之禮,則皆為“非時之祭”,是故皆行“釋奠”。以其總言之本質皆為“非時”,故皆祭時方設陳饌具,祭畢則撤,故曰釋奠之禮。以此釋奠之禮,皆是以有祭時方於其行禮之所設禮之饌具也。又,天子視學,如欲祭先老,則行釋奠之禮,以其行此釋奠禮繫於“學”中親行,故亦是非時而祭,蓋其行釋奠禮之陳具與施設,皆是非時、有事焉方設之性質也,故天子親祭“先老”於學,亦當行釋奠禮。

要之,“非時而祭即曰奠”,此是古“釋奠”禮早期之本義,此施於各禮儀中可見者;其後漸朝向天子重“學”之方向發展集中,釋奠與釋菜禮亦遂於歷史發展中,隆起於“學”制中;孔子以後,又與“祭孔”結合為一,成為祭孔之禮的代名,有其常設之廟,成為天下常時之大典,其事則皆後世後代所形成。

五、結   論

細檢先秦所遺儒家典籍,言及“釋奠”之文,除今本小戴《禮記》中所收《文王世子》、《王制》、《學記》諸篇外,尚有《周禮》、《儀禮》以及伴隨此等經書而興之注、疏等,先儒皆有關乎“釋奠”文義之討論。明代李之藻在其《泮宮禮樂疏》之《釋奠詁》一文中,便曾就“釋奠”詞義中有關施設處,作出歸納,其文雲:

古者釋奠施於山川、廟社,或施於學。[33]

是李之藻以為“釋奠”之源非僅施於“學”也,亦是可祭于山川、廟社之典。其言實出於馬端臨《文獻通考》,馬氏雲:

古者釋奠,或施於山川,或施於廟社,或施於學。《周官·太祝》:大會同,造於廟,宜於社,過大山川,則用事焉,反行舍奠,《甸祝》舍奠於祖廟,禰亦如之。此施於山川廟社者也。《大司樂》: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為樂祖,祭於瞽宗。《文王世子》:凡學,春官釋奠於先師,秋冬亦如之。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凡釋奠者必有合也。天子視學,大昕鼓徵,乃命有司行事,興秩節,祭先聖先師焉。有司卒事,反,命適東序,釋奠於先老。《王制》:出征執有罪,反,釋奠於學,以訊馘告。此施於學者也。[34]

《周禮·春官·大祝》雲:

大祝,掌六祝之辭,以事鬼神祇。……掌六祈,以同鬼神祇。一曰類,二曰造,三曰襘,四曰禜,五曰攻,六曰說。

鄭玄注引鄭司農之言云:

類、造、禬、禜、攻、說,皆祭名也。

依鄭玄所注,則“類”是“祭於上帝”,“類”與“禡”皆是“兵祭”、“師祭”;“造”,“祭於祖也”;“禜”,“日月星辰山川之祭也”。鄭玄又云:

造、類、禬、禜,皆有牲。攻、說,用幣而已。

馬端臨與李之藻二氏何可謂此等祭祀與釋奠有關?則以《周禮·春官·大祝》下又有文雲:

大師,宜於社,造於祖,設軍社,類上帝,國將有事於四望,及軍歸,獻於社,則前祝。大會同,造於廟,宜於社,過大山川,則用事焉。反行,舍奠。

賈公彥《疏》雲:

言大師者,王出六軍,親行征伐,故曰大師。雲宜於社者,軍將出,宜祭於社。……雲造於祖者,出必造,即七廟俱祭。取遷廟之主行,用命賞於祖,皆載於齊車。雲設軍社者,此則據社在軍中,故云設軍社。雲類上帝者,非常而祭曰類。軍將出,類祭上帝,告天將行。雲國將有事於四望者,謂軍行所過山川,造祭乃過。及軍歸獻於社者,謂征伐有功,得囚俘而歸,獻捷於社。[35]

《疏》又釋雲:

言用事,亦用祭事告行也者。……《曾子問》曰:凡告,必用牲幣;反,亦如之。[36]

又云:

雲反行舍奠者,《曲禮》雲:出必告,反必面。據生時人子出入之法。今王出行時,造於廟,將遷廟主行;反行,還祭七廟。非時而祭曰奠。[37]

是故總言之,凡《周禮·大祝》所言“類、造、禬、禜、攻、說”,“大師,宜於社,造於祖,設軍社,類上帝,國將有事於四望”,“大會同,造於廟,宜於社,過大山川,則用事焉”,與夫《禮記·王制》篇所云“天子將出徵,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徵之地”者,其皆為非常、非時也,故曰“用事焉”,言亦須行其祭與祀也;凡歸與反,則行舍奠之禮:“反,行舍奠”、“反,釋奠於學,以訊馘告”;此不僅可知古釋奠禮之本義,在於非時與非常,而更在於天子之出與出征,故社、廟、類、四望、山川,皆與出軍、兵行、親征,及載遷廟主行等皆有關;既是非常時,則舍奠/釋奠乃為暫時陳設而祭、非常陳設而祭,故凡釋奠/舍奠者,必有“徹奠”!以其區類為言,則誠如馬端臨與李之藻所謂“古者釋奠,或施於山川,或施於廟社,或施於學”。此兩氏區分之簡言,若其繁處,則古者行禮,凡非常之奠可施之場合繁多,鄭玄時已多雲其禮亡,故無可考究闕處待補白處甚多。然總其源處而論,則筆者謂古釋奠禮本義乃“主於兵”,以視天子諸侯之出、出征、出田、行軍等與告廟、依止山川、禡於徵地、反告廟、反告學等視之,應大致無差。其後則趨於“學”,專以釋奠、釋菜禮先師先聖,已漸有趨於“主文”之屬性;論亦可通。

馬端臨曰:

山川廟社之祭,不止於釋奠;學之祭,釋奠而已。[38]

馬端臨此言吃緊,此句言山川廟社之祭不止於釋奠,然仍有釋奠;而學之祭則唯一釋奠而已。故後世遂以釋奠製為祭先師於太學之禮。馬端臨又引賈公彥《疏》文,雲:

賈公彥曰:非時而祭曰奠。此為山川廟社而言之也。學之釋奠,則有常時者,有非常時者。[39]

李之藻亦云:

釋奠於學,有常時之奠四……有非時之奠三。[40]

其所謂“常時之奠”者,蓋以《文王世子》篇及漢儒鄭玄所注為據,以為“春、秋、冬”與“夏”皆有祀,是謂“常奠”、“時奠”。後者之“非時之奠”,則指“始立學、天子視學、出征告訊”。李之藻以“始立學、天子視學、出征告訊”三者為“非時之奠”,“出征告訊”為其三之一,出征告訊即是出於《禮記·王制》篇,前文所云“天子將出徵,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徵之地”者。“禡”既為“為兵禱”的“師祭”,連博學知古禮的鄭玄都雲“其禮亦亡”,可見此主於兵禱的古禮,較諸其所可言的主於學之“師/兵/徵祭”,其時間當為更早。

若於釋奠禮之內容處,李之藻亦總括為三:“有牲幣,有合樂,有獻。”馬端臨亦云有三:“釋奠之禮,有牲幣,有合樂,有獻酬。”李之藻所云雖出於馬端臨,然馬雲“獻酬”者,實不若李氏曰“獻”一字為得古禮之雅、確。釋奠古禮又不止於此三者而已,必欲細言,勾勒其輪廓圖像,則尚有舞:舞有文舞、武舞;有器:不舞不授器,有文舞之器,有武舞之器。

釋菜與釋奠系相較而言之學祭禮,以輕、重為別,故鄭玄及此以下諸儒諸家皆從之。釋奠禮重,言釋奠可以含釋菜;釋菜禮輕,言釋菜則不可以含釋奠。自廣義言,則學中祭禮,誠如馬端臨所云,“釋奠而已”,故釋奠是大名;凡綜言主施學校之祭禮,當以“釋奠”為總名。

李紀祥:前孔子時代的古釋奠禮考釋(下)

結言之,“釋奠”之禮是在孔子生前便已存在的古禮,不僅是天子出征與返歸的告廟所行禮,亦是天子始立學、命諸侯立學及四時教學時祭先師、先聖禮。我們已大致可以確認,古“釋奠”禮其實亦有其變化之趨:自早期的“主兵”出征四方而至“主文”興學設教;從早期之施設此禮的本質乃屬非常時屬性,到後來漸有常時行禮之屬性。其“主於學”的施設行禮場合,從古典篇籍中,我們可以閱讀出此禮被討論的主軸已逐漸集中於此。當然,源於孔子之前的古釋奠禮,真正被提升到更高的層次,乃是於後世與祭孔禮聯繫的結果,“釋奠與祭孔”成為一事一禮,便意味著孔子已為之“主”;於是,“釋奠”成為國家級常設之禮,轉變了釋奠本為“非時而祭”的原初屬性,此乃是孔子歿後“孔後歷史”之大事。


[1]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註疏》卷十九,臺北:大化書局印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2]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註疏》卷十九,臺北:大化書局印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3]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註疏》卷十九,臺北:大化書局印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4]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註疏》卷二十三,臺北:大化書局印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5]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註疏》卷二十三,臺北:大化書局印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6]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 1986 年,第 404 頁。

[7]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三十六,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8]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三十六,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9]《校勘記》雲:“‘始’上當有‘士’字。”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三十六校勘記,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10]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三十六,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11]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十五校勘記,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12]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十五,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13]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 1986 年,第 404 頁。

[14]李之藻:《釋菜詁》,《泮宮禮樂疏》卷三,臺北國家圖書館善本書室藏明萬曆間刊本。

[15]金之植等編輯:《文廟禮樂考》,濟南:山東友誼書社, 1989年,第375頁。

[16]金之植等編輯:《文廟禮樂考》,濟南:山東友誼書社, 1989年,第376頁。

[17]李之藻:《泮宮禮樂疏》卷三,臺北:國家圖書館善本書室藏明萬曆間刊本。

[18]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 1986 年,第 403 、 404 頁。

[19]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 1986 年,第 404 頁。

[20]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註疏》卷二十三,臺北:大化書局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21]參見賈公彥《疏》文所釋。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註疏》卷二十三,臺北:大化書局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22]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十二,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23]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十二,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24]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二十,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25]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二十,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26]王聘珍解詁:《大戴禮記解詁》,臺北:文史哲出版社,第 203 頁。

[27]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二十,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28]鄭玄注,孔穎達正義:《禮記註疏》卷二十,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29]陳澔:《禮記集說》,臺北:世界書局, 1990年,第114頁。

[30]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註疏》卷二十六,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31]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註疏》卷二十六,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32]金之植等編輯:《文廟禮樂考》,濟南:山東友誼書社, 1989 年,第 373 頁。

[33]李之藻:《泮宮禮樂疏》卷三,臺北:國家圖書館善本書室藏明萬曆間刊本。

[34]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 1986 年,第 403 頁。

[35]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註疏》卷二十五,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36]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註疏》卷二十五,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37]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註疏》卷二十五,臺北:藝文印書館印行阮元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

[38]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 1986 年,第 403 頁。

[39]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 1986 年,第 403 頁。

[40]李之藻:《泮宮禮樂疏》卷三,臺北:國家圖書館善本書室藏明萬曆間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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