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荒唐的婚姻:在欺瞒中结婚,在暴力中离婚,在算计中复婚……

一桩荒唐的婚姻:在欺瞒中结婚,在暴力中离婚,在算计中复婚……

结婚时,女友隐瞒精神病史;离婚后,前夫为抢占前妻财产,千方百计编造理由,妄图复婚达到目的。点击音频收听以案说法——荒唐的复婚路

案件解读

叶生是龙泉驿区人,蓝晶是四川Z县人。两人在相处后,决定2015年6月18日到龙泉驿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员在对二人的婚姻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蓝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为“已婚”。

婚姻

登记员

蓝晶,你的婚姻状况怎么是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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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晶

我原来在老家Z县有过短暂婚姻,后来在我们那的法院判决离婚了。

那你要回Z县你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簿所载婚姻状态更改为“离婚”,然后携带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再到我们这里来结婚登记手续。

2015年7月17日,两人再次来到成都市龙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后,婚姻登记员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但这看似美满的婚姻恰恰是一场风波的开始。

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蓝晶发现叶生无正当职业、长期游手好闲,性格冲动易怒,经常在家对蓝晶实施殴打,更有甚者,还多次在公共场合对叶女士大打出手。而叶生也发现蓝晶在精神上似乎有一些不对劲,后来叶生才了解到,蓝晶患有轻微间歇性精神病。叶生对蓝晶故意隐瞒病情很是恼怒,常常对蓝晶进行打骂,逼迫其离婚。在这种不和谐的家庭生活中,蓝晶的精神问题愈发严重,家庭关系处于崩溃边缘,双方都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2016年9月13日,叶生和蓝晶第三次来到龙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对男女双方进行了离婚原因、是否有精神疾病等询问后,认为当事男女双方神志表现正常,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于是为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叶生,你有精神类疾病吗?

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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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生

那蓝晶有吗?

蓝晶也没有精神疾病。

蓝晶,你和叶生有精神类疾病吗?

蓝晶

我们都没有。

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双方为了摆脱这场不幸的婚姻,叶生对婚姻登记员隐瞒了蓝晶的病情,而蓝晶也予以否认并在离婚询问书上亲笔签署“本人没有患精神疾病”。

故事到这里似乎该结束了,但一波刚平,更大的风波又袭来。

办理离婚登记后,叶生得知,蓝晶通过此次婚姻已将户籍从Z县农村迁移到龙泉区S镇农村,并可以享受村集体经济资金分配,特别是在S镇即将开始的农村土地征用中获得住房分配和相应补偿的权利,而且还得知蓝晶在前一次离婚时获得了前夫所给予的25万元补偿金。当得知蓝晶还有如此“身价”后,游手好闲的叶生随即萌发了通过复婚的方式占有蓝晶补偿金和住房的念头。于是叶生向蓝晶提出复婚的请求,但由于蓝晶深受叶生家庭暴力侵害,她拒绝了叶生的复婚请求。眼见复婚无望,叶生于是又心生一计,他多次前往龙泉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过捏造谎言、博取同情等方式妄图撤销离婚登记,但婚姻登记处拒绝了他的非法要求。

在进行了这些拙劣的表演后,叶生仍不甘心,2017年,他独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方在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龙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仍然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叶生在蓝晶缺席的情况下,出具了离婚协议、残疾人申请表、离婚登记询问表、Z县第4人民医院所开具的焦虑自评量表等相关材料,并提请法院判决撤销龙泉区民政局在2016年9月13日的办理离婚登记。

最后法院究竟会如何宣判?是撤销民政局受理的离婚登记,还是驳回叶生的申请诉讼呢?其实知道真相的叶生心里很清楚……

(文中皆为化名)

本期嘉宾

龙泉驿区民政局 副局长孙颖

案件解读

这是一起真实案例。在一些人眼中,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政府登记机关干嘛要把办这手续那证件的?事实上,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家庭是由法律所保障、婚姻为基础的,因此,婚姻也就和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都有了牵连,所以婚姻牵涉到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在民政实际工作中,婚姻登记牵涉到的信访、法律纠纷最多最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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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和户籍有关系吗?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户籍信息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领取结婚证需要提交户口本,同时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

现在有一些新人结了婚,但并未迁移户口,这会带来什么不良影响吗?

这是没有关系的,我国并没有强制要求,结婚之后一方需要迁移户口。户籍管理的工作是由户籍登记机关组织,而与登记结婚相关的是“婚姻状况”一栏以及本人其他基本户籍信息。

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人员审查哪些内容?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当事人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第三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员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可当场进行书面审查,口头询问,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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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登记的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如何认定?

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与实情不符的将不能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手续的时候,发现部分当事人户口簿所载的婚姻状况与实情不符,都会要求他们要及时去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信息。

《婚姻登记规范》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的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因此如果婚姻状况发生了变化,要及时去派出所更改户口信息,以免将来办事受阻。

精神病患者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精神病患者患病期间不能清楚表达结婚真实意愿,在未治愈前是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

离婚登记哪些情况在民政办理?哪些情况需要去法院?

内地居民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需在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需要通过法院受理:

(一)当事人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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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能否在民政局办理离婚?

在民政办理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常或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这些人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要审查哪些内容?

《婚姻登记》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本案中的离婚登记能否撤销?哪些婚姻登记可以撤销?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只有受胁迫的结婚才能够撤销。婚姻法上没有撤销离婚相关规定,因为不论什么原因离婚的,只要双方愿意,且符合结婚条件,可以通过复婚的形式恢复婚姻关系。而如果“撤销离婚”会涉及婚姻意愿问题,同时还会造成婚姻法律关系的混乱。

该案中,叶生、蓝晶双方办理离婚时能清楚表达自愿离婚意愿并达成了双方认可的协议,亲笔填写了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离婚意愿询问笔录、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处受理并办理二人的离婚登记并无不当,程序合法,此外叶生明知女方有精神病史却未主动告知婚姻登记机关,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其应对案涉离婚登记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非归责于婚姻登记机关,因此,最后法院驳回了叶生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请求。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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