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自己 的婚姻登记档案:
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四,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五,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注意:
自己也可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即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请参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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