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再簽合同,能向公司要求補償嗎?

布蘿紫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再籤合同,能向公司要求補償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賠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如小王和單位的三年的合同到期,小王的工資是5000元一個月。現在單位不願意跟小王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那單位需要支付給小王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單位維持5000塊錢的工資,甚至提出更好的條件要和小王續簽勞動合同,小王拒絕續簽,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包含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那麼按照小王每個月5000元的工資標準,工作了三年整,就是5000*3=15000元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最後單位出現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那麼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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