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失职,导致孩子出意外,法律上会怎么判决?

岭南海心


第一、监护人失职和监护人过失,我认为这是两个概念,就例如本案中的母亲因为自己玩手机没注意到孩子发生悲剧,这是失职;所谓过失,举个例子来说就好比一个母亲将毒药泡水准备服药自杀,但是以为有事就将杯子放在了桌子上,然而却忘记了自己孩子可能误食的可能,这叫做过失。两种是不同的性质!主要看这种危险性是谁造成的!如果是自然存在的,那么不能叫过失,只能是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叫失职!

第二、对于网络上呼吁要对这名母亲进行刑责追究的,我认为这种人过于死板,简直就是法家的代表。试问孩子死了,我们作为旁观者在悲痛能有孩子的母亲悲痛?谁敢说有的,就是虚伪!这个时候孩子没有了,一个家庭的破裂,难道对于孩子母亲而言不是一件莫大的悲痛的事?这个时候再来追究孩子母亲的刑责,怎么忍心的?

第三、诚然,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义务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但是如果这种意外并不是父母造成的危险性的情况下,那么就不该过分苛责父母,请问哪位在座的敢保证自己的眼睛24小时不会离开自己的孩子?如果真有,那也是虚伪!这种监护责任,是法定的,但是不能因为法定就要求父母对孩子的意外死亡承担刑责,这是讲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

最后,悲剧谁都不希望发生,既然发生了,作为旁观者不能感同身受,就不该妄加评论要求别人承担责任什么的,这只会将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并不利于家庭的和谐!


麋鹿说法


这几天北京八岁双胞胎女孩在青岛出事的消息不 胫 而 走,结果令人痛心!不想再雪 上 加 霜说这个母亲怎么样失 职了,只是就这个事情说几点自己的看法。


第一,是圈 养还是放 养?几年前的冬天,孙女快出生了,跟儿媳一起去公园散步。看到一个蹒 跚学步的孩子自己在地上走一会儿坐一会儿的,裤子也尿的湿湿的,鼻涕也流了很长,正要问谁的孩子,不远处一个男子边看手机边走过来。当时感觉心好 痛。要是我的儿子这样看孙女我肯定不允许的。可现在想想,人家一岁多就自己玩,我孙女两岁七个月了还离不开家人,到底谁的方法更正确呢?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有不同的答案。


第二,看孩子能不能玩手机?手机成为现代人的必备工具,但成 瘾就有点过分了。看孩子就是应该以孩子为中心,孩子的世界跟成人是不同的,多陪伴孩子成长才是重要的。也许我老了跟不上节奏,但我真不支持边玩手机边看孩子的人,给孩子拍一些重要的成长过程很有意义,但前提是在确定孩子绝 对安 全情况下,有的人为了发朋友圈还让孩子做一些高 难 度的动作,感觉真的不 妥。

第三,当父母的要有责任心。现在有一种现象,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看大的孩子,往往对父母看孩子不放心,有的家庭甚至因为这个产生矛 盾。孩子出了事,当然都不是家长愿意的,也不是家长诚心的,但一旦出了事,后 悔 莫及。孩子小不知深 浅,对危 险没有预 见性 ,可家长不能不为孩子考虑,防 患 于未 然是家长的责任。

总之,养育一个孩子成人是很辛 苦的,什么年龄段有什么事,只有做了父母的父母,才真正知道养育孩子的不易,做个合格的父母难啊!




林林妈妈


【一】民法角度

加害人父母,被害人孩子,方式为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

然而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而孩子无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也是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孩子因为这种情况而死,通常代表着可以做原告或者可作为原告利害关系人的不复存在。

【二】刑法角度

根据二阶层分析方法。

第一步,首先看客观违法阶层。

父母方面并无直接加害行为,所以我们向不真正不作为犯方面考虑。

成立要件如下:

1.有义务作为,本案中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具有特定关系产生的监管义务,同时因为将幼小的孩子带到海边这种危险的地方,这一先前行为也为其带来了监护照顾的义务。

2.有能力作为,父母在这里当然有能力照顾。

3.不作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者有可能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明显具有。

4.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效果。放在本案,与故意杀人罪自然不可能等价,但与过失致人死亡较为接近。

5.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本案中若能查明有利用自然环境的故意,则有了等价性,可以定故意杀人罪,若是过失,可以考虑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步,看有没有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很明显这里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的问题。

第三步,主观可谴责性。

本案中并无事实认识错误或者意外事件的可能性,作为一个理性谨慎的社会一般人,对于8岁的孩子,应该意识到其无相应行为能力,在随时涨潮落潮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危险,所以主观上推定其有过失,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在所不问。

当然若其之前从未去过海边,对海洋完全不了解,有可能构成意外事件,而免责。

第四步,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父母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且行为与能力同时存在。

再分析父母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若是以为法律无此规定,则不知法者也不免责,当然完全没知道可能性可免责。若是以为事情本身不是罪,则不成立故意,成立过失。而本案就是过失,所以也无需赘述。

综上,父母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对上述分析的否定

根据分析下来,总觉得哪里不对,因为按照常理推断,这样的事件通常并未定罪。所以可能上述推断某一环节出了问题,但也有可能这是对的,只是基于父母并非故意,况且已经伤心欲绝,根据法情感而言,并未追究责任。感觉学法律学傻了的感觉。在一下题外话中,我就这一问题还有一些理解。

【四】题外话

我相信,正常的父母绝非故意。在海边有些很多小孩自己玩的情形,父母多比较放心,所以如果是这样的大前提下,加上如果父母只是短暂的刷了一下手机,不排除意外事件的可能。

【五】心得

失去孩子的父母,正常的,我想已经伤心欲绝,十分自责,尤其是两个孩子,这种情况下死的心都有了,但站在这位母亲家属的角度,孩子离去已经令人心碎,母亲固然有错,但也是过失。如果她是我的妻子,我会立刻安抚她,这个时候最怕她轻生。一句话,没有了孩子,我不能再没有了她。仿佛回想起生孩子那阵,保大还是保小?需要犹豫么?非选择的话,当然是她,那个将跟我度过一辈子的女人。

【六】建议

事已至此,斯人已去,人心已伤。法律饶不饶恕母亲,母亲自己都不会饶恕自己,那种自责必然将伴随一生,我们社会大众不应再给她太多的舆论压力,难道非要她死,大家就舒服了?那她的家人怎么办?况且法律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制裁绝对比不过其内心对自己的自责!请收起你的议论,只把它当成一种警示。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照顾好自己的孩子,多操点心。手机只是工具,掌握好度,否则不是你玩手机,而是手机玩你。空出些时间吧,多体验家人朋友的温情,让手机回归通讯的本能。



法学研究共享平台


您说的是北京双胞胎青岛海滩遇难事件吧。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失职,没有合理履行监护义务,一般情况下要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对于北京双胞胎的遇难,最伤心最后悔的应该就是双胞胎的母亲了。因为具体案情没有详细透露,推测双胞胎母亲仅仅是一般监护失职,刑事责任肯定不用承担。

民事责任也很难实现,你想一想,双胞胎的母亲因为没有照顾好两个女儿导致遇难,由母亲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给谁呢?母亲赔偿父亲吗?

有时候,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规范所有事情,特别是家庭伦理,这个涉及道德层面。最不想发生惨剧的就是双胞胎的母亲了,现在没有谁比母亲更难受。

我们应该给母亲一点空间,尽量不要去打扰痛苦万分的母亲的生活了,太大的舆论压力会让母亲受不了的。

回到法律话题,什么情况下监护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呢?答案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孩子伤亡。

比如炎热天将孩子就在车内导致孩子伤亡,比如带孩子去游泳,孩子溺水见死不救,比如失手打伤孩子等等情况,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希望暑假是孩子快乐的时光,提醒家长朋友照看好自己的孩子,特别是水火无情、交通事故安全等,一定要提防,不要再发生类似悲剧了!


徐sir讲法


监护人失职,得看这个监护人的失职达到了什么程度,一般的看护不力是不会构成违法犯罪的,但是在监护人监护职责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对于幼儿,监护人员确实应该在外出时时刻留意孩子的动向,保证孩子不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但是对于七八岁的孩子,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分辨和危险认知,这时候就不能说父母亲在外出时还必须要一刻不停目不转睛的盯着孩子。那这样的话,各位记住了,以后带孩子出门,手机响了也别去看别接听,看到孩子们玩的开心也别掏出手机拍照发朋友圈。不然万一孩子有个什么可就是自己监护不到位的锅。各位想想,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啊。

出事的母亲已经一下子痛失两位爱女,网友还要仅仅揪着她当时在看手机来责骂,确实过分了。是不是如果她当时没看手机,而是在和旁边人说话,我们现在还要连着旁边说话的人一起责备——都怪你和她交谈,不然孩子怎么会出事。

而且,当时是在海滩上玩耍,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出现孩子突然跑到水里去或者被海浪卷到海中的情形。并不能和在车流量大的街头或其他潜在危险较多的情形下的危险程度等同。而且,这位妈妈看手机的时候,还是在一直留意孩子的动向的。

所以说,本案中,这位母亲并不存在什么监护职责缺失。在道德上,我们不能去指责一个刚刚失去孩子的可怜的母亲;在法律上,这位母亲也没有什么过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回到题主的问题,如果说监护人职责缺失严重,也是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的,比如炎热夏天将孩子独自留在汽车内导致孩子死亡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属于是法律要不要处罚的问题,而并非法定从宽情形。


刘辉律师


没有比母亲失去孩子更痛苦的事了!作为母亲,她在痛失双胞胎爱女后肯定比任何人更伤心!不能过多地谴责!

8月5日,北京的陈女士带一对8岁双胞胎女儿到青岛黄岛区的海边玩耍,稍不留神发现孩子失踪。事发后,她立即报警,多名网友也转发朋友圈帮忙寻人。当地救援组织、热心市民等均加入了找人队伍。8月6日,当地警方证实,两名女孩儿相继被从海里发现,均已身亡。

从法律上来看,母亲并不是故意的来弃孩子于不顾,因此达不到刑法的遗弃罪标准。说到原谅,这是情理问题,惨剧的发生这位母亲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她会在一生的痛苦内疚中来承受失去双胞胎爱女。

暑假一直是溺水等事故多发期,家长们一定要倍加小心!一定要有危险意识,多注意孩子,少看点手机!否则惨剧发生后悔莫及!


北京冠领民商律师团队


真的是多亏了袁隆平先生,让大家吃饱了吓操心。

真心关注这件事的都知道,孩子的母亲并不是一直在玩手机,而是隔一会就会看一下孩子。失去孩子本来已经非常自责内疚,有些人就不要吓操心了。

我不知道大家童年是怎么度过的,但是笔者的童年下河摸鱼,上山摘野果都做过。我们的父辈更是小小年纪要放牛养羊。一代一代不是好好的过来了吗?

笔者真的很担心,一个需要24小时监护的孩子真的能担起以后建设祖国的重任吗?

孩子没了,笔者也觉得很可惜,也觉得妈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我们没有权利对一个失去孩子的母亲横加指责。笔者不希望我们的下一辈是温室里的花朵。


嗨锵学长


监护人负有监督保护的义务,同时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关于因监护人监管不利导致未成年人自身出现损害甚至身亡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不过或许以后会进一步明确,至少目前几乎仅能在道德层面上谴责,不过道德这个东西,有些人是无德的。

而这一定程度上导致,原本就比较稀缺的安全教育观念在我国举步维艰,关在汽车里,坠楼,溺水等等,很多令人痛心疾首。

但我认为这并不是为身为父母开脱的理由,今天你一次,明天他一次,全他 妈 在关注父母,谁来关注死去的孩子?他们做错了什么?有人征求他们的意见?一下子成为口中“疏忽”的牺牲品,那可是生命,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你疏忽,怎么不把自己疏忽掉。

而且,说得难听一点,这和性 侵有区别吗?不过一个是主动实施,一个是被动的罢了,怎么就责任千差万别。

至于有的人,说什么小时候下河摸鱼还能活到现在的,有调查过没活到现在的?对了,没活到现在的哪能争辩啊。况且这也并不能减轻父母的监护义务,驴唇不对马嘴。

最后,很多人不配为人父母,而且是没有经验还懒得学。


语寺枣



看开153647123


由于现时的交通比较方便,每年暑寒假都有大把孩子从不同的地方来到不同的城市与父母团聚,这个时候也是孩子发生意外的高发期。

有些父母因为要上班就把小孩子交给大孩子照顾,殊不知都是孩子啊,淘气好动,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往往就会发生意外。但有时候并不代表父母带着孩子去玩就安全了,因为有些时有些家长不管是过马路还是逛超市都是两只眼睛盯着手机,哪有心思看孩子。我觉得这样的家长真的很悲哀,如果您没这个能力就不要让孩子到您身边来,既然来了您就要尽职尽责,不要等到真正发生意外了,才知道说“都是我不好,我真的很后悔”…

同样地留守儿童在家里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也是一种隐患,希望家长和社会多点关注这个问题,能让孩子健健康康、快快乐乐的成长!

我个人认为监护人失职,导致孩子发生意外,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都是不可原谅。当然生活所迫导致很多家庭聚少离多,这也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也很无耐。但愿悲剧不要发生,愿每个家庭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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