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无证售房,法院判合同无效,你怎么看,购房业主如何才能挽回损失?

蜗牛弟兄


事件经过

西安的一位王女士称,两年前,她通过朋友介绍,与当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合同。合同的内容是王女士支付140多万元的全款,购买了开发商的一套房屋。

当时房子还没有盖好,开发商缺钱需要现金流转,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全额付款提前签署合同。

然而,两年过去了,房价水涨船高。开发商突然以当时该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对于当初签合同的购房者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以如今房屋涨价,如果合同被判无效,无疑是加重了自己的经济负担。

然而,该开发商在早前的几个起诉中,相关法院已经审理并宣判,认定合同无效。

那么对于开发商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怎么看呢?

法律分析

开发商的作为,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也就是说,开发商完全是掌握了该法律规则。不过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对于这么明确的法律解释,恐怕那些之前买房签署合同的购房者,要败诉了。

不过,对于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该购房合同的无效的过错责任在于开发商。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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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家


法院判决自然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判决只是依据条文宣判,追求形式主义,难免会有所不妥,起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

1、无良开发商的算盘。

无良开发商的做法其实就是典型的借鸡下蛋,只不过是借别人家的鸡下自己家的蛋,在房价低迷的时候,靠着这些业主的资金把房子盖起来了,现在看着房价涨到了25000元,直接翻了2倍半,开发商就开始想着法的毁约,脸都不要了。这就是赤裸裸的毁约。

法院宣判是依据法律条文办事,但问题的关键是,这样宣判根本起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反而让更多开发商意识到原来可以借用这个法律漏洞,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再看开发商,从2016年房价7000元/平米时就没有取得预售证,到2018年涨到了25000元/平米依然没有取得预售证,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是不是开发商从一开始就策划了一场关于

借鸡下蛋、生蛋杀鸡的“阴谋”。如果真是这样,简直不敢想象人性的信用何在。

2、购房者的损失。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利益损失的问题,比如当年购买他们房子的某女士,一次性付款一百多万,开发商也肯定承诺了什么,要不然谁会傻到拿出百万去投进去。

而现在判决下来就意味着某女士只能得到当年的100多万元购房本金,而开发商在当年没有资金盖不起房子的情况下,是有损失的,现在房子盖起来了并且房价涨上去了,把某女士本金退还,再把某女士退回的房子转手卖掉,几乎是稳赚不赔的买卖。

而某女士经过2年的折腾,一个是货币贬值的因素,一个是现在的100多万现在在西安已经买不到同类型的房子了,这样对于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3、一定要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

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不应该成为无良开发商的“帮凶”。好在如果按照法律,开发商起诉前依然未取得预售证,那么这之前的购房合同无效,但若起诉前已取得预售证,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案件中的开发商在2018年6月已经取得房屋预售证,而现在法院才一审判决,事情还没有到最绝望的时候。我们要抓住一切可利用的证据挽回损失。

另一方面,法院判决开发商合同无效,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证之前,收取了那么多的现金这种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呢。

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积极上诉,我想购房者应该会得到一定的损失挽回。不能让老百姓白白吃亏,也不能让无良开发商逍遥自在。


李阿冰


法律是强硬的但是有人情味的。从法律角度讲判决合同无效是无可非议的,但从事件过程看其交易是合情合理的,符合契约精神,只因无良开发商见利忘义,违法在先,法律决不可支持这种流氓行为。

首先,开发商违法在先,在证件不全情况下构成了欺诈销售,属于诈骗行为,应接受审判并没收违法所得。

其次,购房者屡行了购房合同,根据诚信契约精神,不能让诚信一方造成损失,否则与法律、道德相悖。虽然现为无效合同,但已成事实,无过错方无罪。

三、如果房价是下跌了,购房者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退房?各种商品买卖后涨了商家收回、跌了买主退回是否可行?显然这会造成社会混乱。

四、假设开发商当初不是违法销售,购房者自会购买合法房产,也一样升值到现在价格水平。若判定开发商收回房产,那必须判定开发商赔偿购房者精神损失费,占用资金利息,当初至现今的房产增值价钱,装修费等。

高房价已改变了人们的道德水准,降房价势在必行,相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远山217


无证售楼,合同的确无效,但无效的责任、过错皆主要归责于开发商。在合同被判无效后,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自己的损失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以损失为限,具体体现在:同地段、同户型、同面积、同楼层的现在房价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额。此时,购房人应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代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赔偿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菅峰律师


这个新闻这几天看了很多,最终的结果是,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如果根据法规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由于开发商售房时确实未取得预售证,根据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时,与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条例,应当认定无效,案情并不复杂,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从法律角度看,判决没有大的问题。


众所周知,上面的两款条例出台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购房者利益,保护购房者因为开发商长期拿不到预售证,办不了房产证,购房者起诉开发商,然后基于这个法规,开发商予以退款。但是由于近两年房价水涨船高,开发商通过举报自己废止此前合同,从而达到重新销售获取更多的利润。


这份判决没有问题,只是违背了保护购房人利益的立法本意,让购房人承担了开发商的商业风险。购房者守约官司输了,开发商违约官司赢了!


在我看来,胜之不武。


强叔说房


这个事件开始发生时,都有错,购房者明知道五证不全还购买?开发商当时是怎么承诺的大家都不知道。就现在判决没问题,不要拿道德绑架。国家三声五令五证不全,不允许买卖,开发商出卖,受到处罚,只不过违法成本太低,这是中国现状,违法成本就是太低。购房者明知道五证不全,还购买,~~~~~~~

换方式,判合同成立,明显违背司法解释。判合同不成立,双倍,三倍,十倍处罚开发商,法律依据?不能说为了维护诚信就判重罪,没有法律依据,就说判开发商补偿购房者的损失,是不是变相再说以后大家可以购买五证不全的房子,法律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一审判决没问题,法律的严肃性必须维持,不能用道德绑架法律。购房者应该汲取教训,五证不全的房子不能买,否则法律只能帮你要回成本。再说诚信,利益面前不要谈诚信,现在多少父子兄弟因为利益对簿公堂?诚信需要高素质。


萧歌瑟瑟


这个问题有点儿专业了,一般开发商都聘请的有法律顾问,他之所以敢这么有恃无恐地承认无证售房,那肯定是心里有底的,否则开发商不会自掘坟墓。这个事儿,还是要找专业的法律界人士去解决,因为这里面的规则,你是搞不懂的。从我们的角度来讲,这件事肯定是愤愤不平,我们觉得应该是开发商败诉,但事实恰恰相反。人家开发商讲的是合法,我们讲的是合理,明显地就是开发商见利忘义,但是这个“义”字被开发商给利用了。开发商把人当猴耍了两年,当初就是挖了个陷阱,难怪房地产业发展势头这么好,关键是开发商太聪明了,你说人家不挣钱谁挣钱啊?大不了你背后骂他两句,人家又不痛不痒,我们这些普通人除了忍气吞声,还真拿这种人没办法。


崔大乘


问题很简单但比较难办,关键点不在案例本身。如果买房时开发商已告知买房者实情,原合同虽有睱疵但双方均属善意,可认为是真实意愿的表达,法院可判决开发商在补齐手续后继续履行合同,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开发商违规销售房屋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当初开发商以无说有,或者以假充真,法院可判原合同无效,但同时可以欺诈罪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赔偿原购房者损失(房屋差价)。法理清楚判决有据,之所以没这么判是因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相比一般都比较有能量,在起诉自己之前早已勾兑好法院,稳操胜券,也就是一两套房的事成本很低,否则开发商在不确定输赢的前提下谁敢去法院自爆违规,即使开发商这么傻法院也不敢明目张胆这么判,一句话法院已成利益一方这才是症结所在,不信大家拭目以待


rada2


按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也没有什么原则性问题。但关于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认定为房屋的差价,并由开发商承担这个损失,由开发商补偿给各购房业主,然后再给住建部门发司法建议,要求对涉事开发商进行调查处理。

总之不让开发商从中获益。

如果真能这样处理,估计就不会造成太大的恶劣影响了。


守望公平


这个情况有点类似人们购置“回迁房”的情形。在你没拿到房产证的时候,房子并不完全属于你。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在买房的时候,都要确定手续要齐全。

前几年,房地产市场虽然说也是在发展,但是调控政策并不多,后来发现房子价格已经高出人均生活水平了,开始调控。但是越调越涨,每次调控,房价都会出现一轮上涨。原因还是刚需人群队伍依然很庞大,调控政策没有一个长效的机制来制约,管理,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市场混乱。

房子价格一直都是涨多跌少,人们怕越涨越买不起。我国购房人群从来都是买涨不买跌的,涨价的话可以保值,还有增值空间。如果下跌,会越来越不值钱,人们还会继续观望,让其跌破“白菜价”,其实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我有一篇回答里曾提到这块,再次就不多做赘述了。

在我们没拿到房产证之前,一切皆有可能。在房子涨价后,和开发商拟定的合同中提到过违约金,如果这个违约金和涨价带来的利益差的很多,比如“九牛一毛”,开发商会单方面撕毁合约的,只需要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而已。这个帐大家都会算的。主要还是合同的条款上可能存在漏洞,让他们钻了空子。法律就是这样,认事不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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