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未过户却被法院查封 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离婚率不断升高,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时双方为考虑子女成长,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往往双方约定将房产转移至子女名下,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对约定内容进行更改或者反悔,能否对约定的房屋产权进行撤销或者更正?为此,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梳理分析其中的法律后果。

购买拆迁安置房未过户却被法院查封 怎么办?

【案例】

2012年,万老伯打算购房安置晚年生活,看中了某区较为成熟的安置房小区38幢7号房屋。万老伯对房型和周边配套规划都比较满意,但该房是动迁安置房,中介也告诉万老伯安置房五年内限制转让,限转期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万老伯有一丝犹豫,但该房的价格比同地段其它商品房便宜近20%左右,一算总价相差十几万,万老伯还是动心了。经过多次协商,万老伯终于和赖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价共59万,当日万老伯将自己多年积蓄拿出,又从女儿处借到近20万元,一次性支付了约定的房款55万元,尾款4万约定待过户时支付,赖某某也将房屋钥匙和动迁资料交给了万老伯。细心的万老伯保留了与购房有关的所有凭据,一家人开开心心地装修好,住进了新房。

2017年,听说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了,万老伯赶紧联系赖某某,赖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就在万老伯买房后的时间里房价飞涨,万老伯所购房屋至少翻了番,万老伯一面庆幸自己购房时机把握得好,一面也开始有点隐隐不安,他拿着拆迁协议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过户的事情,被答复没有赖某某配合,取得产权证之前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万老伯有点提心吊胆,他悄悄地去咨询了律师,得知法律上对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认为是有效的,万一赖某某到时候不配合,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合同继续履行,通过强制执行来办理过户。

可让万老伯始料未及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一天中午,法院工作人员向万老伯送达了传票,告诉他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法院将依法对房屋进行拍卖。原来,因为赖某某好赌,此前的售房款挥霍一空后,私自补办了房产证并未通知万老伯,并以这套房子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明,又向案外人林先生借了不少外债,被人起诉且已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欠款就有100余万元,债权人林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赖某某名下的这套房屋。万老伯一刻也不敢耽误,赶紧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舟律师事务所张虎律师对安置房出售后被查封的情形给出如下法律分析:

1、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万老伯与赖某某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认定合同效力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安置时间满5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的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法院是否应该解除对万老伯购买的房屋的查封?

本案中,因为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万老伯与赖某某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依合同支付了绝大部分价款,且自房屋交付使用后,万老伯一直居住于该房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与法院查封时间同为2017年3月,万老伯确实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万老伯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法院应当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张虎律师提醒,在安置房交易时,要注意规避风险,避免纠纷的产生。首先,购房者要熟悉安置房过户政策。安置房房产交易时,受政策影响比较大,购房者在购买时要详细了解上市交易条件。其次,购买拆迁安置房,要紧密关注卖方的经济状况,同时注意产证可以办理的时间,一旦得知产证可以办理了,尽快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再次,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购房者还应该在细节上和卖方进行约定,如税费支付方、落户问题、过户时间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一些安置房存在多年无法办出产权证,或最终无法交易过户的问题,因此要在合同中约定,在房产无法过户的情况下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如果因各种原因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应尽快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确实协商不成,尽快诉讼并保全相关财产为宜。(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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