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年!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一审判决!

海川化工论坛

事故回顾

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2017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临沂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装卸区的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68万元。

51年!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一审判决!

2018年7月26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开卫、马晓波、邹再强、王玉鹏、丁立东、顾光华、杨孔才、陈会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公开宣判。

51年!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一审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

姓名

身份

事故责任

罪名

刑期

马开卫

金誉石化

负责人

直接管理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七年

马晓波

金誉石化储运部直接管理者

直接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六年 零十月

邹再强

金誉物流公司管理人员

直接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六年 零十月

王玉鹏

金誉物流公司管理人员

直接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六年 零十月

丁立东

金誉石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管理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六年 零六个月

顾光华

金誉石化公司储运部分管人员

管理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六年 零六个月

杨孔才

金誉石化公司储运部分管人员

管理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六年年零六个月

陈会海

肇事车辆跟车押运员

直接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四年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开卫、马晓波、邹再强、王玉鹏、丁立东、顾光华、杨孔才、陈会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4月2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51年!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一审判决!

宣判现场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6月4日23时30分,肇事车辆驾驶员唐志峰疲劳驾驶豫J90700号液化气运输罐车抵达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石化公司”),跟车押运员陈会海回家休息。

6月5日凌晨0时57分,唐志峰驾驶车辆驶入金誉石化公司卸车位准备卸载车上液化气。

卸载过程中,唐志峰因极度疲惫,操作严重失误,未按规程闭合装卸臂快接管口两个定位锁止板把,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管未能可靠连接。

0时59分10秒,唐志峰打开罐体液相阀门一半时,液相连接管口突然脱开,大量液化气喷出并急剧汽化扩散,正在值班的金誉石化公司储运部现场作业人员未能有效处置,液化气泄漏长达2分10秒,很快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造成事故车及其他车辆罐体相继爆炸,罐体残骸、飞火等飞溅物接连导致1000立方米液化气球罐区、异辛烷罐区、废弃槽罐车、厂内管廊、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区域先后起火燃烧,造成唐志峰等10人死亡。

51年!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一审判决!

宣判现场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开卫作为金誉石化公司、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物流公司”)等三家企业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责任人职责,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职责严重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被告人丁立东作为常务副总经理,未协助总经理确立安全管理体系,对公司生产运营未能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被告人顾光华、杨孔才作为储运部的分管人员,在装卸环节疏于管理,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事故应急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被告人马晓波作为储运部的直接管理者,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邹再强、王玉鹏作为金誉物流公司管理人员,违规将40辆危化品运输罐车纳入日常管理,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陈会海作为肇事车辆的押运员,未尽到监督、提醒、汇报等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以上八被告人的失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51年!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一审判决!

被告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捺印

#今日话题#

你觉得这个判罚轻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