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公司的奇葩规定,我们上哪说理去?

身穿短裤上班三次?被公司直接开除。最近上海虹口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据悉原告认为自己身穿短裤不足以认定违法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不合法,因此要求公司赔偿损失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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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方认为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里面就有明确指出不允许穿短裤上班,因此被告未遵守相关规定,所以开除属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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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个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择期宣布一审判决。

这个案件其实不是个例,随着无纸化办公地饿发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纠纷也日益复杂。

这个案件最核心的焦点就是,公司和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中,公司对于员工的一些规定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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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做了一些采访,这些都是网友认为用人单位存在的一些“不合理”规定。

网友A公司的规定:

1、加班没有加班费,在半年内调休,过期当自动放弃。

2、那时微博刚刚热起来,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申请账号,集体转发公司的微博。不定时抽查,少一条扣50元。

3、年终奖过完年才发。。而且过年前那个月的提成跟业绩完全不成比例,个人猜测是公司把一部分扣出来当作年终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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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网友B公司的规定:


1、公司女同事不允许穿短裤,所有员工不得染发,不得穿拖鞋。同上条罚款。

2请假扣钱的同时,还要持续手机办公,有一个OA软件(这是私人企业压榨员工的重点,扣钱了凭什么还让我给你干活?!)持续审理合同。

3部门经理要求,谁过生日谁请客吃饭,真是活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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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个网友C的公司,我只能对这个公司的领导说:“您说的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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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难发现奇葩的规定其实并不是我们表面上看起来的那么简单,它其实是一场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博弈,或者是权益的博弈。

员工在这场博弈当中,明显的是弱势方,大多数情况下员工都缺乏争取权益的勇气,甚至我没有争取权益的资格,我们只能忍气吞声的服从,或则是默无声息的的离开和被离开。

对于公司某些规定是否合理,我们很难判别,或则我们根本就不会去想着去判别,因为得不偿失,如果要离开这些和自己无关,如果留下那我也只能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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