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範性文件
也就是通常說的“紅頭文件”
既關係老百姓的利益
又代表著政府的公信力
8月7日,安徽省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紅頭文件”不可任性。
“紅頭文件”發文有硬性門檻
什麼樣的文件能發,什麼樣的文件不能發,文件的數量是多還是少?《通知》明確了“紅頭文件”的門檻,內容必須合法、適當,發文數量需嚴控,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
政府部門在發文時,需符合多個“不得”。其中,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相牴觸,與同一級別的文件相沖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同時,“紅頭文件”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變更或者終止執行既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條件。
文件起草前先要評估論證
一項政策和規定,會對老百姓帶來多大影響,在“紅頭文件”制定前,這個問題必須搞清楚。《通知》明確,起草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對實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進行評估。
對有關政策措施,特別是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安徽省要求,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老百姓的聲音,也要充分吸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還應建立意見和建議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反映集中的熱點問題,應及時反饋公眾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
不給“拍腦袋”決策留空間
為了防止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實行集體研究討論制度。《通知》要求,未經集體審議決定不得制發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以傳閱、會籤、個別徵求意見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體審議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集體審議要充分發揚民主,確保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參會人員意見、集體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要如實記錄,不同意見要如實載明,做到有據可查。按照要求,主要領導不得在其他參會人員表態前發表傾向性的意見。
此外,行政規範性文件實行動態管理。通常來說,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需要超過5年的,應當在文件中載明。根據發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規的變更,行政規範性文件也需及時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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