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對一起「知假買假」案的報導透露了什麼信號?

立法思考

最近,連續讀到幾條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媒體有關“知假買假索賠”司法解釋修訂和司法裁判案例的報道,令人有一種對“職業打假”的前景不容樂觀、“喜憂參半”的感覺。

最高法院:“食品安全司法解釋”修訂立項年內完成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8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其中第一類第9件為“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據介紹,承辦單位為最高法院民一庭,要求今年年底完成。

毫無疑問,修訂“食品安全司法解釋”涉及到對“知假買假(職業打假)”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保護,以及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等全社會都普遍關注的問題,也必然會對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有效適用產生重大影響。

據悉,由於幾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食藥案件的司法解釋觸動了不少企業商家的利益,打破了人們見慣不驚的“欺詐常態”的市場怪圈,觸動了一些行政部門的“部門利益”,打破了以往長期存在的“不良政商關係”的利益。不少企業商家及行業協會和一些行政機關對最高法的改革成果頗有微詞,也開始通過各種形式極力反對。

《中國法院網》對一起“知假買假”案的報道透露了什麼信號?

因此,本次“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的修訂效果如何,人們指日可待。不過,按小編對如下案例的分析,似乎“不容樂觀”!

中國法院網:“不知假而購買”獲賠,“知假後又購買”不賠!

7月18日,中國法院網訊(張艾)報道,去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原告周某在被告蘇州某大酒店以每瓶4171元的價格購買了7瓶53%vol貴州茅臺酒(15年),合計29197元,次日,原告再至被告處購買了6瓶53%vol貴州茅臺酒(15年),花費25026元。

後原告將該13瓶酒送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由該局委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定,結果顯示原告購買的13瓶酒均不是公司生產、包裝出品,為假冒貴州茅臺酒。周某認為涉案酒店的行為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

據周某陳述,當他把這些酒帶回住處後發現,其中有一瓶出現滲漏現象,心裡便覺得不妥,遂通過電話查詢防偽碼,結果查出是假冒酒。於是周某便向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執法部門隨即查扣了原告從被告處所購買的上述酒,並委託相關酒企進行鑑定。查明確是假冒茅臺後,公安機關前往該酒店倉庫收繳了這一批酒。

《中國法院網》對一起“知假買假”案的報道透露了什麼信號?

然而被告方面則辯稱,原告當日買酒後並沒有品嚐,純粹是“知假買假”。因為“我們這批酒從來沒有對外銷售過,只用於酒店內部招待,由於公司老闆更換,新接任的老闆不清楚這批酒的情況,所以造成了現在這一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在本案中,涉案酒店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的行為構成欺詐,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退還貨款54026元並對第一次購買行為(請特別注意“第一次”的用語――小編注)要求以29000元為基數進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酒店提起上訴,認為周某一次性購買7瓶茅臺酒並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其行為系“知假買假”行為。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涉案酒店向周某銷售的產品經鑑定屬於假冒產品,周某針對其第一次購買行為所發生的費用要求酒店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合法有據。涉案酒店以周某一次性購買7瓶酒為由主張周某不具有消費者主體身份並無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法院網》對一起“知假買假”案的報道透露了什麼信號?

報道稱,對於“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目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

據報道,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法官張凌雲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法律尚未做修改,這也是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遏制假冒偽劣氾濫勢頭。

據張法官介紹,“以虎丘法院為例,由於知假買假牟利行為不再被法院支持等原因,去年消費類糾紛數量明顯下降,收案量同比驟降達八成。”

不過張法官也提醒:“知假買假”的行為不可取,但消費者平時在購買價值較高的商品時,應注意留存證據。如可在購買商品的單據上寫清楚具體的編號等,以免後期出了問題後方便維權。

人民司法:“職業打假”現象本身就是公權力懈怠的證明

令人驚訝的是,今年7月出刊的《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第19期刊登綜述文章《知假買假與多倍賠償:法的解釋、功能與價值取向》,則旗幟鮮明地宣稱“職業打假人”堪稱當代最可愛的人!

據綜述報道,“職業打假人”不需要納稅人供養,卻做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事,甚至面臨不法商人的人身報復。“職業打假者”受到廣大消費者的擁護,他們“堪稱為當代最可愛的人”,我們的司法如何選擇,應當更多的考慮老百姓的利益,這也是司法為民的體現。

據介紹,綜述文章中的作者系多為國內法學專家、法官、律師,他們的觀點主要聚集在面對“知假買假”和“懲罰性賠償”,公權力部門懶政,監管部門極力不保護職業打假人的嚴峻現實。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包括:

《中國法院網》對一起“知假買假”案的報道透露了什麼信號?

王長軍(成都市中院法官):第一,假冒偽劣氾濫的社會現象或頑疾的治理應當屬於公法的範疇和功能,雖不可能通過私法的賠償救濟包括懲罰性賠償得到解決,但不能否定私法賠償對製售假冒偽劣的打擊作用;第二,即使假設職業打假人關注的唯一目的是如何盈利,但絲毫不影響客觀上對製假者打擊,使之收斂、減少;第三,職業打假現象本身就是公權力懈怠的證明;第四,二十多年的事實已經充分證明,中國特有的職業打假現象對於假冒偽劣肆虐的當下起到了積極作用,製售者對他們恨之如骨就是明證。第五,政府的懶政、對假冒偽劣治理不力和無效,正是社會對職業打假者的呼喚。幾十年的歷史才證明,把打擊假冒偽劣的希望完全寄託在納稅人供養的公權力,只能是“死去原知萬事空”“南望王師又一年”。

呂來明:政府懶政確實不應歸咎於職業打假,恰恰相反,目前監管部門極力主導不保護職業打假,理由之一是由於職業打假佔用了行政資源,忙不過來。

法學專家熊秉萬在《法律的形式與功能——以“知假買假”案為分析範例》一文中的觀點: 我們是要打假,而不是打假的人。商法人的欺詐,是不是應該客觀歸責,而不是民事侵權行為。涉及人身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都屬於違標即受損害的,為什麼一定要吃死人才能賠呢?單個消費者維權成本的問題,必須考慮。與其依靠國家稅收養更多的人處理,不如藉助打假人加強監督。打假能成為一個職業,只能說明假太多了。為什麼我們不解決假的問題,而是打擊打假索賠的人?

小編觀點:亟待納入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序

其實,由來已久的圍繞“知假買假”和“職業打假人”的爭論,早已大白於天下,其間的風風雨雨、是非曲直,每一個人的心中都有自己的評判標準和內心確信。

由於現行法律的模稜兩可(一直沒有正面回應),司法解釋的過於活躍(明確表示不予支持),司法裁判的各行其是(正反方面的典型案例時有所見),學界觀點的高度一致(如上述《人民司法》綜述),假冒企業的強烈反對(無須舉例),因此,寄希望於通過現在已經啟動、年底就會出臺的修訂後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釋”而“一錘定音”結束爭論甚至“撥亂反正”,顯然是不現實的。

小編有一個直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公開發布對“食品安全司法解釋”進行修訂信號的同時,緊接著就發佈上述“不知假購買”獲賠、“知假後又購買”不賠的案例,再聯想到之前通過回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大代表對“知假買假索賠”是否予以法律支持的《答覆意見》所明確表示出的否定觀點,似乎有理由相信,在本次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釋”修訂中,“職業打假”的命運似乎並不令人樂觀。

《中國法院網》對一起“知假買假”案的報道透露了什麼信號?

因此,小編建議,唯一能解決問題、唯一具有解決紛爭的資格、權威和程序的只有一個――納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序!

最後,小編作為一名!消費者!,再次引用不久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發布、立法網4月11日又特別報道的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知假買假索賠”案的判詞作為本文的結束語:

上訴人銷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眾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責被上訴人訴訟以營利為目的,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即使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行為同時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淨化市場的作用,法律規定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就是對這類行為的褒獎。

欲要杜絕被上訴人的營利,上訴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不銷售不安全食品。

__摘自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2民終10484號民事判決書(據2018年3月1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覺林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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