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在社區戒毒期間不按照規定尿檢、報道、復吸,強戒沒商量

在我國,社區戒毒是針對吸毒者最輕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執行機構是吸毒者所在社區禁毒部門,儘管是最輕的處罰管理措施,但並不意味著鬆懈、不嚴格,比如吸毒人員最不樂見的“動態管控”就是從社區戒毒那一刻開始算起的。那麼,戒毒醫哥今天就來聊一聊關於社區戒毒的一些問題。

在社區戒毒期間不按照規定尿檢、報道、復吸,強戒沒商量

那些人必須參加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是《禁毒法》新增的戒毒措施,其目的是為了挽救那些吸毒時間不長、毒癮不深、本人有戒毒意願且家庭具備監護條件的吸毒人員。

社區戒毒究竟怎麼戒?

社區戒毒是帶有約束性的行政措施,雖然是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但具體的執行是在吸毒者所在的社區或者街道辦。因此,當吸毒人員或家屬收到社區戒毒通知起,必須在十五日內到所在社區報到。這就是社區戒毒的第一步。

在社區戒毒期間不按照規定尿檢、報道、復吸,強戒沒商量

第二步就是報到時必須簽訂社區戒毒協議。這份協議中會有專門的條款對期限,尿檢或其他事項進行規定。《禁毒法》和《戒毒條例》對這些內容都有明確規定。比如社區戒毒的期限是三年。除此之外,社協議中的主要管控措施是尿檢,即按時尿檢,或者不定時抽檢。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定期檢測是各地在長期禁毒執法工作中探索出來的確定戒毒人員是否復吸毒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強對戒毒人員日常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對偷吸者是一種無形的心理威攝。《禁毒法》賦予公安機關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檢測的權力。為規範吸毒檢測工作,公安部於2009年以公安部令的形式發佈了《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從2010年1月1日開始執行。根據該程序規定,吸毒檢測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關於對社區戒毒人員的吸毒檢測頻率,可以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很多地方確定的檢測頻率是:第一年每月檢測一次,第二年每兩個月檢測一次,第三年每季度檢調一次或者不定期抽檢兩次。

在社區戒毒期間不按照規定尿檢、報道、復吸,強戒沒商量

不按照規定尿檢、報道,會受到什麼處罰?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都是《禁毒法》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的法定情形,公安機關可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嚴重違反社區成毒協議有兩種情形:一是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二是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

具備上述兩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其採取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對社區藏毒人員在檢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檢材、幹憂檢測結果的行為,均可視為逃避檢測。

很清楚的一點是:社區戒毒期間復吸,強戒沒商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參加強制戒毒意味著什麼?首先強制戒毒的期限是2年。這兩年是和在監獄裡服刑是基本一樣的意義的。為了便於管理,很多地方的監獄和強制戒毒所都是建在一起的。這也就意味著參加強制戒毒的人員在這兩年時間裡會失去極大的人身自由。你的監護對象不再是家人而是管教。你朝夕相處的也不是你的家人而是從各地抓來的吸毒者。

在社區戒毒期間不按照規定尿檢、報道、復吸,強戒沒商量

除此之外,即便兩年很快就過去了,你離開強制戒毒所回到生活中去,你的動態管控也不會立即被取消,因為隨之而來的是兩年時間的社區康復。

因此,社區戒毒這種最輕的處罰措施如果不能好好配合執行,那等待你的就是更加漫長的和更加痛苦的強制戒毒和社區康復。

完全可以。都江堰長風醫院戒毒專家說: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社區戒毒期間不僅可以參加戒毒治療,並且社區就尅度的內容之一也有治療。但是目前我國對社區戒毒由於沒有專門的執行機構和醫療資源,因此,社區戒毒的治療並不多。

然而,為了能夠在社區戒毒期間能夠真正戒掉毒癮,都江堰長風醫院戒毒醫生建議可以到有資質的戒毒專科醫院接受戒毒治療,這以為這雙管齊下,一邊參加社區戒毒,一邊進行醫療戒毒。這種方式不僅有利於快速治療因吸毒所致的各種疾病,也有利於在治療過程中加深吸毒者對毒品的反省,縮短戒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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