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偵查人員說:

“你這種小案子還用得著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我們就是走個流程,人關兩天就出來了,沒有請律師的必要!”

“請律師有什麼用,放不放人最終還不是要聽我們的!”

“律師都是騙人的!”

“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可以說,上述幾句,是當事人家屬為何不及時請律師時最常聽到的回答。

律師靠的是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為當事人消災解難而收取相應的法律服務費用,而偵查人員這樣的做法不是明擺著想砸律師的飯碗嗎?

反過來假設我們自己是當事人的家屬,聽到偵查人員這麼說肯定也會迷茫。

請?可偵查人員說多此一舉。

不請?但偵查人員畢竟是抓人的,他的話該聽嗎?

“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當偵查人員告訴家屬不用請律師時,可能傳達了以下幾點意思:

可能性一:我們想搞點“小動作”,不想讓律師來礙手礙腳

“小動作”指什麼,各位讀者翻閱一下法律法規對非法證據、瑕疵證據所做的規定便知,不用過多贅述。近幾年接連被平反的數起冤案,可以說不少是因為這些“小動作”搞的鬼。

可能性二:我們雖然不想搞小動作,但也不想讓律師過來礙手礙腳

對於某些偵查人員來說,律師三天兩頭過來交換意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是比較麻煩的一件事。而且律師介入過後,往往會反覆和當事人強調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一來,可能原本可以順利攻破的偵查步驟也會難度係數陡增。在此情況下,偵查人員一說,有些當事人家屬自然會產生顧慮,覺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們不想我們請律師了,如果我們執意請律師的話,會不會反而引起偵查人員的不滿。

這種擔心情有可原,但意義不大。還沒有哪個偵查人員會因為當事人聘請了律師而產生報復心理,刻意找茬的。況且,即使偵查人員再不滿,家屬也應該認識到,偵查階段作為證據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時間段,對案件的最終結果必然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而在這段時間內,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當事人本人,聽到他的說法。討好偵查人員和打好辯護基礎,孰輕孰重,還得理性判斷、審慎選擇。

“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可能性三:我們真的認為是個小案子,讓你們不請律師是為你們省錢!

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在這種可能性下,偵查人員的出發點是好的,而且根據他們對案件的瞭解程度來看,其作出的建議也並非不無道理。但即便如此,作為當事人的家屬也應當心中有數。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會被輕易撤案。

可能性四:偵查人員讓家屬別請律師,非要請的話就請我們“推薦”的律師

在這種可能性下,律師和偵查機關就站在的同一立場。偵查人員和律師在同一陣營下,那麼律師是誰的律師?到底是律師協助偵查人員辦案還是偵查人員協助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答案不言而喻。近期某犯罪嫌疑人被跨省刑拘的熱點案件,網傳其辯護律師就是偵查機關推薦的,其結果大家都心知肚明。關於偵查人員推薦律師的問題法律有明文規定,法律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推薦律師。事實上,當事人在請了偵查機關推薦的律師後,其律師多次承諾只要錢到位隨時可以取保,而在錢到位後,人卻遲遲出不來,又來諮詢筆者,才發現是受到了“矇騙”。當然,偵查人員推薦的律師也不盡然是如此,但是確實存在偵查人員推薦的律師辦事不力的情況。

所以,請律師的重點不在“請”上面,而在“律師”上面,一名專業的律師對案件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請律師的作用在於:

一、告知當事人在接受訊問時應當注意的事項

在司法實踐中,不乏有當事人在接受審訊時態度 “不端正”。筆者在這裡說的“不端正”並不是指抗拒坦白、拒絕配合偵查,而是一種對自己的訊問筆錄不負責任的態度。一些當事人,在律師介入前和偵查人員聊的自認為非常愉快,最後筆錄看都不看直接大筆一揮簽名捺印,還有些當事人性格相對弱勢,在偵查人員聲色俱厲的催促下,也不想“耽誤”時間,草草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然而這樣做的後果就是,原本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供述內容最終會被作為定案證據使用,且這些證據還很難通過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予以排除。

“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其次,在接受訊問時主動要求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也應在注意事項中佔有重要一席。現實中,被動式地接受訊問往往是大多數當事人作口供的常態。“偵查人員問什麼,我就說什麼”,這種形式的問答結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對方想要知道的,至於那些對你有利的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偵查人員不問,基本上單靠自己回憶也是想不起來說的。此時,就需要律師與當事人溝通後,從當事人的陳述中提煉出對其有利的東西,並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訊問時一定要主動告訴偵查人員,並確保所述內容被記載在筆錄中。這些技巧與策略,都是需要律師與之溝通後當事人才能夠好好消化、掌握的。

二、為當事人及其家屬之間搭建溝通的橋樑

律師作為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期間唯一能親眼見到他的人,不僅是在案子上提供法律幫助,傳遞生活上的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有些當事人涉嫌的犯罪較為嚴重,可能需要在看守所內羈押很長一段時間,但在外經營的公司、正在還款的房貸、車貸,亦或亟待處理的糾紛等等,都需要外面的朋友、親人給予協助。如果單單依靠寫掛號信的方式進行溝通,效率那就太低了。這種情況下,選擇律師與之當面溝通,與當事人傳遞外界的信息,這就尤為重要。更何況,對很多當事人來說,他們涉嫌刑事犯罪都是人生第一遭,之前並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對於他們來說,被關押在看守所內,突然失去自由和尊嚴,往往身體和精神都一時難以承受,此時也需要專業人士的疏導與安慰,律師就承擔著這樣的角色。

“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三、幫助當事人識破非法取證的伎倆

威脅的方法多種多樣,且具有“見人下菜碟”式的針對性。比如對生意人而言,“查封資產、凍結項目”就是殺傷力特別強的一句話,而對於那些看上去就特別重情重義的當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來”則往往最能一舉擊潰他的心理防線。

誘供,更是化骨綿掌一般的存在。誘供與威脅所導致的虛假口供在結果上並無二致,但說誘供比威脅“高明”,究其原因就在於誘導手段的隱蔽性。誘導口供往往會被偽裝成偵查手段的一種,給後期辯方啟動排非程序設置很高的障礙。

面對上述問題,若當事人早已聘請了律師,學會了甄別誘供及應對威脅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謅,我自巋然不動”的心理準備,那麼自然也就不會出現被偵查人員牽著鼻子走,違心作出虛假陳述的情況了。

此外,如果案件真的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排除非法證據程序的啟動也非常需要律師的介入。

“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四、規範偵查機關的辦案手段

律師介入,往往還有助於及時發現偵查機關違法辦案的情況,並向有關部門反映,糾正偵查違法行為。也因為此點原因,對有律師參與的刑事案件,辦案人員也會有所顧忌,自覺規範自己的取證行為。

當然,筆者上述所言僅是律師能夠所起眾多作用的幾個小點,言之未盡之處,還煩請各位同行朋友完善、補充。

話已至此,還是希望那些當事人家屬在聽到文首那幾句話時多留個心眼。刑事案件關乎人的尊嚴、自由,甚至生命,可以說,刑事案件絕無小案。至於請不請律師,還請您慎用手中那份不可逆轉的選擇權。


訟贏,聯合全國各地律師

力圖打造最優質的律師服務平臺

為用戶提供同城律師服務

方便快捷地為當事人解決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