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非員工本人所簽,離職時公司是否應向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非員工本人所籤,離職時公司是否應向其支付雙倍工資?

問:小編你好,我是一個小公司的老闆,半年前與公司其中一名員工續簽的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並非這名員工本人所籤。近期因一些瑣事,此人與公司有些衝突想要離職,要求我們支付他這半年工作的雙倍工資,理由是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請問我是否應當向其支付雙倍工資?

答:你好,你公司應向該員工支付雙倍工資。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就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你公司認可續約合同上的簽名確非該員工本人所籤,也無證據證明在合同上的簽名是他委託他人代簽的,也不排除你公司工作人員幫其代簽的可能性,故你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認定你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你公司應付給該員工雙倍工資,由於你們已經向其支付了每月工資,現在你只要向對方再支付近半年工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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