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从7000涨到2.5万,开发商却以无证销售举报了自己,想把卖掉的房子收回,这可能吗?

妞爸_Shanghai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活久见。

从来都是购房的告房产商,没想到,这次,房产商成了原告。

事情也不复杂。开发商闻天科技两年前因为没有拿到预售证就售房,被房管部门处罚,当时开发商回复房管部门称已经完成清退。但是实际上并没有。

到如今,该项目已经拿到预售证,房价也从7000涨到2.5万。年初,一名购房者已经起诉该开发商,但是,败诉了。

王女士也起诉了开发商,结果还没出来。

讲实话,这件事,开发商要承担责任,但购房者也有责任。

没拿到预售证就开始销售,肯定违规的。根据房管部门判定,这12套违规销售的房子是禁止销售的。所以,现在开发商提成按年利息20%赔偿购房者,也说明承认了错误,但是购房者肯定不同意。

另一方面,购房者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全款买房,本事就是冒着承受法律之外的风险,说实话这风险不应该被保护。

之前一个起诉的购房者已经败诉,也说明了事件的官方判定。

所以,对于这件事,我的判断是,购房者想如愿拿到房子,恐怕是不太可能的了。

开发商也提出了赔偿方案,20%年化回报,当然无法跟涨2倍的房价相比。所以,这件事最终恐怕可以在赔偿金额上面再进行协商,比如提高到30%甚至更高。

不过,说实话,年化20%的收益,在股市投资者眼里,真的很高了啊,我们股民真的好生羡慕啊。


赵冰峰


真有可能。


这个案件当中,有一个核心的要件:2016年开发商卖给购房者房子的时候,当时开发商是没有拿到预售证的,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开发商才想了这么一个办法。其实这样的情况还非常常见,开发商通常都会承诺某某时间会拿到预售证,承诺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


但这样的情况,会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开发商是骗人的怎么办?即开发商根本就拿不到预售证,购房者的权利该怎么保障?


于是在2003年,最高法院给出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如果开发商在没有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就销售,并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确保购房者能拿回购房款);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证的,可以认定有效(即拿到了预售证,购房者还是可以拿到房子)。


可以看出,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法律的初衷还是为了保护购房者。但未曾想到,这样的规定其实是有漏洞的——如果是开发商起诉消费者怎么办?(当初的司法解释,可能也只考虑到消费者起诉开发商,毕竟没有预售证的是开发商,消费者本身没有法律责任。)


我们都知道,大部分商人都是逐利的,你不要跟他讲什么道德。对西安这家开发商来说,一套房子如果现在能拿回来,那就是多赚360万(总面积200平米,房价从7000元涨到2.5万元),这样的诱惑实在太大了。所以这家开发商,才会动歪脑筋,自己举报自己无证销售,并且将消费者告上法庭。


那么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就取决于开发商发起诉讼的日期了。如果诉讼日期在取得预售证之后,那么这些购房者的房子可能就保不住了——这种情况最有可能发生,毕竟开发商就是在利用这样的规则。


所以,通过这种“内部认购低价房”的手段买房,还是有很大风险的,一定要看五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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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财经


把卖掉的房子收回,有这个可能存在。但这也仅是“可能”之一。

为什么这个“可能”存在?因为根据新闻事实,在买卖房子之前,双方都知道预售许可还没有办理下来,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既然是无效合同,那么房子被开发商收回就存在可能。

但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明确规定,对这个援引合同法52条要确认违法无效的必须是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不能适用。

所谓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本次只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关于购房预售许可之间的争议,从本质上,房子在购买之前已经是五证缺一,四证全,那么房地产本身是合法的买卖标的,预售许可证只是用决定销售时间的一个要素。

也就是双方之前已经达成广泛共识,并取得一致,而且这个销售没有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这个合同也可以判定为有效合同。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也有非常明确的说法,房地产开发,像这样一些情况,开发商以自己的过错主张无效,并由此获取非法利益的是不能够得到支持,如果在诉讼中取得了预售证,这个合同有效。而涉案房屋已于今年6月8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但在具体案例中,主要是看法院方面做出动判决。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案例,法院既可以判开发商退款,也可以判开发商交房。但不同的结果,其显示的意义不同。

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取向看,不能助涨开发商的投机行为。


波士财经


完全可能呀,只要合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法院判定内部合同无效,则开发商便堂而皇之地要回了房子。

就像很多人的口头承诺,没有留下法律证据,法院不支持,真要闹到法庭,反悔者能得实利。还有代持合同,没有法律证据的联合买房、联合炒股等等。

世间各种人都有,法律只能按照它的规则和框架办事。但我们可以轻易得知,这类纠纷,乃怕是法律支持,开发商要到了房子,赢得了官司,但它触犯了更普遍规则:诚信,最终会有更大的惩罚。

1、我们难判断这一事件更多细节,是公司行为,还是瞒着公司的部分高管(员工)行为,如果本就不是公司行为,公司从中争取自己的权益,似乎不应该有太多争议。

于情理中,公司要对已购房者赔付些精神损失,资金占有等损失。

2、如实质上是公司政策,就因为这几年房价上涨快,反悔低价卖房。他们之间的协议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我们就只能在情理上讨伐这家房地产。让更多人知道这家房地产过于唯利是图,打赢了官司,失去了品牌。

3、很多事情都证明,许多人可以共苦,不能同甘。利益面前六亲不认呀,所以社会需要更多的道德约束,需要更强的文化建设。

一个社会不能唯利润为上,不能老宣传公司规模多大、利润多高、一个人多有财富,而要多些精神建设。

我相信,随着我们生活的富足,精神方面的诉求会越来越多,会越来越高,那些唯利的房地产商,一定会被唾弃的。


财经作家邱恒明


在北京,签订了合同和支付了预售款的居民,因为房价跌了,要求退房。在西安,因为房价涨了,开发商以没有销售许可证要求居民退房,房地产 市场真的是什么怪事都有啊。

要解决这个问题,实际有这样几种办法。首先,检查一下开发商拿地时间和开发时间。如果拿地时间与开发时间超过了两年,就先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相隔时间较长,还可以按规定收回土地。

其二,检查一下开发商为何要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预售房子,如果确实没有,就肖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检查一下房屋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就按合同执行。因为,购房者并不知道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同时,给予开发商相应罚款。

第四,给予开发商补办销售许可证。既然问题已经发生,全部推翻,对购买了住房的居民不公平。所以,可以帮助其补办销售许可证,但必须对开发商予以严厉罚款。

第五,对尚未销售的房子,提出限价要求。尽管房价涨了,由于开发商没有按规定执行,必须予以限价。限价房则通过摇号销售,不允许开发商自行销售。


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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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啊,这种行为真心让人想说句MMP了。

这个情况是非常的让人不齿的,但怎么不齿得从两方面讲。

1、开发商的诚信去了哪里,本身商品住房的销售就是一种买卖关系,甚至签订的合同都是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而且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唯一一种客户愿意提前支付全部价款后等待商品出厂、交付的商品,试问哪种期货类商品不是先付定金而等待拿到商品后交付全款的?而这种商品属性之复杂也让人咂舌,除了居住属性外还有求学、就医、交通、娱乐、养老、景观、服务等等各类参数,而也是唯一一个在这些参数都只是口头传达,没有落于合同之上,客户就得交付全部价款购买的商品,而且还名义上不享受三包(商品住房确实没有三包规定)。所以,开发方既然选择了期房这种销售模式,向广泛社会进行销售,那么就是买卖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你如何以你的名义希望收回住房,记住这是收回住房,这样不用支付任何违约成本或者少量违约成本,而客户却因此可能需要付出已经归还贷款本息和全部价款支付后的利息收益损失,乃至于巨大的等待的时间成本。这样的行为和强盗没有分别。少挣钱就等于吃亏?这恐怕也是全社会的一种普遍“病”态。

2、法律。既然你因为证件不全的原因未能取得销售资格,那么你作为销售主体其实已经违反相关法律,那么你自诉违规收回房子,你作为销售主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你明知没有预售许可就出售住房,监管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一切都没有个考虑?是不是考虑给这个开发商没收所有开发房产,取消土地使用资格,若干年禁止市场准入?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个前后不一致的开发商涨点记性了。

综合来讲,除了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导致的人心的基本面发生了扭曲以外,就是企业的违约成本和个人的违约成本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对于企业来讲,违约成本太低,它甚至可以选择违法和故意的方式进行违约,而获取更大的利益,这种东西对于个人来讲就是不公平的,不许要有更健全的法律,保护真正的弱势群体。


张小帅说理财


一切皆有可能。这种事,不但西安,很多地方,比如石家庄,都发生过。

高房价时代,为金钱而折腰,房事怪相横生,不足为奇了。开发商利益当道,根本不管不顾吃相难看,何况还是一纸内部合同。



内部认购合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关系户提前认购,另一种是开发商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提前销售。

西安房价长期低迷,最近才有起色。最近爆出的西安“南长安街壹号”楼盘,内定房源一事,已是2018年了。2016年时,西安房地产供大于求,这种内部合同肯定属于第二种情况。 因此,开发商无所顾忌各种关系户,可以直接动手。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开发商在没有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就销售,并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最高院这样的规定,初衷当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可惜,世事难料,却成为开发商的尚方宝剑。

购房者摊上了这事,怎么办?没办法,还只能找开发商协商解决。本案只有12名购房者,人单势孤。

可叹,这被房地产撕裂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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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晨昱


两年前7000一平全款买房,现在房价2万5,买房人却有苦难言,又是奇葩事。

事情大致是这样:


西安部分居民2016年的时候全款买房,房价7000。眼看“白菜价”买的期房价格飙升至2.5w,哪怕直接转手几百万瞬间到手,结果开发商却举报自己违规销售,单方面撕毁当初的合约。



开发商的脑回路大家也心知肚明:

房价涨了三四倍,当初着急回笼资金选择低价卖房的行为现在看来“亏”了不少,想要违反当初的预售合同怎么操作?

于是公开“举报自己”,称当初没有取得预售证,也就是违规销售。

要知道房地产企业想要卖房的话必须要有预售证,既然自己都没证,那么当初卖房的行为自然违法,所以合同无效,要把当初“廉价”的房子原价回购,再高价重新销售。

燕郊高价卖房套了一大批买房人,这次又来个低价卖房却违规销售,为什么开发商每次都有各种理由呢?契约精神何在?

数倍的差价,对于唯利是图的开发商来讲自然不愿放过,所以重点是这批买房人只能任由开发商胡作非为么?

卖房的时候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难道你说回收就回收?

诚信、公平等主观感情的看法这里我就不多了,开发商的态度也很明确了,压根没打算跟购房人谈感情,所以咱们还是得说理、讲法。

先来看预售证这个事情。开发商为取得预售证并长时间未告知购房者,这里牵扯到欺诈,已经不是公平交易了,所以这本就是违法行为,开发商有错在先。

其次再来看合同,这是此事的核心点:违规的合同到底合法么?



此事当事人双方都是完全具有民事能力的,所以该合同是完全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没有任何违法性,所以购房人有法可依。

所以开发商单方面撕毁合约谋利再错,自导自演的无耻行为注定是个败局。

还有个问题:这是房价涨了购房人自然不愿退房,若是房价跌了呢?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

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开发商为取得预售证的话,哪怕房价跌了,开发商还是要连本带利进行赔偿,所以购房人也别听开发商的满口胡言,一切依法维权。

透过这事你看到了什么?

买房可是个大事,所以一定要选五证俱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

特别是预售证,以免造假,购房人请务必到地方房管局官网查询真伪。



放眼看看,跟无良开发商闹矛盾扯皮的案列少么?哪怕有法可依的维权,但是耽误的时间、精力、财力这又如何计算的?特别是这种经济案件,即便起诉那也是马拉松式扯皮,其中的心酸只有经历过的人才了解。

另一点是购房人全款买房的行为。

之前我已经说过,买房我是极不建议全款的,好不容易才能借到银行的钱为啥不借,况且两年前买房的话,贷款利息还有打折的“优惠”,自个的资金买点理财也不错。

再者,既然当时已经决定投资房产(现在看来确实明智),那我就更不建议全款买房,倒不如用全款的资金多付几个首付,而且当时应该也不限购限贷吧。

在国内只要是跟房子牵扯无小事,所以有任何操作之前一定确保万无一失!



懒先生理财


一键代偿观点:这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真的这样处理显然是对买房者不公平的。

现实情况下,一般都是买房者作为弱势群体状告开发商的情况多一些,而开发商告客户这样的行为还真的是少见。不过,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开发商在钻法律的空子,我认为是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

近期,有媒体报道,在陕西西安部分消费者在2016年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购买了一所楼盘所首的房屋,并且支付全款。到了今年,房价已经从当年的7000元一平米涨到了2.5万一平米。这时候开发商却后悔了,于是一纸诉状将12名购房者告到法院,以该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说法确实是成立的。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然后就私下进行房屋买卖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且法院也应该判处这些内部认购合同是无效的,然后开发商赔偿对方损失,购房者也得不到房子。

但是,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这样的做法真的是有失公允。一方面来说,当时开发商搞这个内部认购就是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可能是因为资金问题,也可能是因为考虑到风险问题。毕竟,就是按照100平米的房子来说的话,但是这12个人负全款,也是800多万。而现在开发商把钱用完了,然后自己度过难关了,反而开始过河拆桥不认账了,自然是说不过去。

另一方面来说,近几年房价的涨速早就超过了这些人的承受能力,毕竟这相当于是翻了3倍啊,试问,有多人的工资水平能够在两年翻三倍的?如果这时候到手的房子没了,可能这些人就真的买不起房了。

所以,就我个人角度来说,虽然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合同确实是无效的,但是,双方之间是存在公平交易的现实的。这就好比是夫妻生活一样,可能有的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你们之间都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并且周围的人也认为你们是夫妻关系,那么就应该以现实为依据。

因此,我还是希望法院能够从现实客观的角度出发,以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本,让大家能够尽快住进新房,同时也要对这种出尔反尔的无良开发商进行严惩。毕竟,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有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而破坏公平性原则,那么同样应该严惩!


一键代偿


如果法院支持了开发高的诉求,将房子收回,等于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

无证销售是违法的,很多没什么实力开发商为了将房子盖下去,会在未取得售销许可证时,低价卖一些房子给投资者,好有现金周转,支付各种建筑,装修,管道费用,通俗讲就是众筹,虽没合同保障,可都有口头承诺,投资者都是圈内的人。

现在房价从7000涨到25000,开发商应该没想到,投资者也没想到,本应该是共赢的,皆大欢喜,开发商把楼盖好了,可以大卖了,投资者也有了丰厚的回报。

可开发商却反悔了,不愿给早期投资者应得利益,反以没合同不算数,要收回7000一平方卖出的房子,属于过河拆桥,恩将仇报。

如果西安房子下跌到7000以下,投资者是不是可以退房,也以未取得销售许可名义,这个开发商会成为行业公敌。

中国几乎所有开发商在未取得销售许可时,都会蓄客,才敢开盘,不然会因为买的人不多,成为烂尾楼,都会给头十名优惠,头百名折扣,有人气才能吸引更多人加入。

我希望这开发商贏,那以后就没人敢买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房,也就是楼花了,就会让开发商走向正规了,需要投入更多资金,全部建好才能卖,等于保护了消费者。

我想法院也不会这么傻,为了一家开发商,得罪了全体开发商。

这家开发商破坏了行业规距,会被人收拾的,下场会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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