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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8日,伊旗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涉嫌重婚罪的逃犯樊某強在納林陶亥鎮某賓館有活動軌跡。民警隨即展開抓捕,並於當日23時左右將樊某強抓獲。經訊問,犯規嫌疑人對其涉嫌重婚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樊某強被羈押於伊金霍洛旗看守所,待甘肅警方解回。
2009年盧某莉與李某平結婚
2011年盧某莉與樊某強私奔
2018年盧某莉起訴與李某平離婚
李某平報案稱盧某莉和樊某強涉嫌重婚
樊某強在逃……
簡要案情: 2018年4月16日早上9時許,家住會寧縣的李某平前來報案稱:其與盧某莉於2009年8月20日在當地登記結婚,後兩人在內蒙臨河居住生活,2011年盧某莉與樊某強私奔,從此杳無音信。直到2018年1月份,盧某莉將李某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李某平到內蒙打聽後得知盧某莉與樊某強在內蒙杭錦後旗一起居住生活,並生有一男孩,該二人涉嫌重婚罪。經查,案情屬實,現樊某強在逃。
伊旗,一個讓逃犯有來無回的地方!
普 法 時 間
重婚罪的定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第三者會被判刑嗎?
從上述重婚罪的定義可以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或者以夫妻名義與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對構成重婚罪的第三者如何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審核:劉樹林 丁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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