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18)桂0502執恢29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502執恢291號
顏輝: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馬智傑與被執行人顏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桂0502執恢291號執行裁定書(拍賣成交裁定)。裁定內容如下:一、車牌號碼為桂EGG223號馬自達牌小型汽車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徐啟陽所有。該車輛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徐啟陽。二、買受人徐啟陽(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309048351)可持本裁定書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三、解除本院對桂EGG223號馬自達牌小型汽車的查封。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文章出處:海城區人民法院
閱讀更多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