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業不應是只想賺錢的產業

教育事業不應是隻想賺錢的產業

《民促法實施條例》頒行後,有關部門必須以更強的監管實現對民辦教育的引導、促進和規範。舉辦非營利性學校的人士不應以賺錢為目的,即使是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也只應當追求合理回報,不能企圖以最小投入在最短時間內獲得最大收益。

近日,司法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徵求意見截止至2018年9月10日。據介紹,修訂工作以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三十條”為依據,對《實施條例》內容做了較大的調整,對28個原條文進行了修改,新增22個條文,刪除8個條文。

儘管草案尚未正式實施,仍處在徵求意見階段,但其威力已波及資本市場。昨天,在香港上市的內地教育股集體遭遇重挫,有多隻股票一天跌幅高達40%。資本市場之所以反應如此強烈,主要源於草案中有一些值得重點關注的變化。草案規定,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並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以品牌輸出方式獲得收益。草案還規定,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正在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實施條例》,堵住了某些人通過教育事業賺錢的“財路”,難怪相關股票股價會大跌。2016年11月,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正式出臺,該法規定民辦學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實行分類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此次《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中的有關內容,是對《民促法》有關條款的落實,預計不久後將正式落地實施。

屆時,想“賺錢”的投資者可選擇營利性民辦學校,但必須按商業模式運行,並根據行業的相關規定納稅。而心懷理想的投資者,可選擇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可享受更多優惠辦學政策。但是,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投資者,將不得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必須全部用於辦學,那些打著非營利的幌子,卻極盡斂財之能事的假“教育家”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教育事業本來就不應是隻想著賺錢的產業。捐資舉辦非營利性學校的人士不應以賺錢為目的,即使是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也只應當追求合理回報,而不是片面追求利潤,不能企圖以最小投入在最短時間內獲得最大收益。近年來,各地湧現出的大量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多頭管理之下亂象叢生。在遍地開花的民辦教育機構之中,一些辦學者不懂教育規律,執行教育政策法規意識淡薄,一些民辦學校管理層實行“家族式”管理,一些學校發佈虛假招生廣告,壓低收費標準搶奪生源等等,這些亂象必須依法得到有效遏制。

那些主打各類輔導班、興趣班的培訓機構,有的更是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家長們普遍存在的“不能輸在起跑線上”的焦慮感,讓教育培訓機構得以迅速發展。今年2月,教育部辦公廳等部門印發通知,加快推進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然而重拳整治之下,校外培訓市場依舊紅火。價格昂貴的校外培訓,看上去也讓“搶跑”的學生增加了升學砝碼,事實上卻嚴重違背了孩子身心發展的規律,透支了孩子的發展潛力。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給資本市場帶來了劇烈震動,這讓公眾對條例正式頒行更為期待。《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頒行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法,以更強的監管實現對民辦教育的引導、促進和規範。各相關部門還應當結合條例,推出更為有效的專項治理舉措,把那些完全把教育作為生意來經營、不斷突破底線不擇手段謀利的培訓機構從教育事業中趕出去,還孩子們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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