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意外傷亡事件頻發 業內人士建議刑罰「馬大哈」父母

案例1

8月5日,南部縣火峰鄉,一對父母將7歲的孩子忘記在車內,孩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2

8月5日,南寧一位母親陪兒子在路上玩滑板車,母親轉背瞬間,小男孩被車碾壓身亡。

案例3

7月30日,米易縣灣丘鄉麻窩村四社,五名兒童相約到水塘玩耍時不幸溺水身亡。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兒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傷害,每年有10萬名兒童因為意外傷害而死亡,還有更多的孩子因傷害致殘或需要入院治療。導致兒童意外傷害的,不少與監護人的疏忽大意直接相關……

近期,兒童傷亡事故頻發,令有不少網友在惋惜的時候,也忍不住譴責一些“馬大哈”父母的失職。

“應該建立監護監督制度,讓失職父母承擔法律責任。”關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多年,成都市武侯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叢林也在微信朋友圈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但也有聲音認為監護人承擔法律責任是對受害家庭的再次打擊,將造成二次傷害。

因監護失職出現未成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情況,監護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記者採訪了叢林。

追責問題

監護人的責任有法律規定,但像“沒有牙齒的老虎”

叢林告訴記者,我國對於兒童監護人的責任要求,在《民法總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有相應規定。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因此對於監護中出現的侵害行為,監護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但就目前情況而言,這些規定都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就像‘沒有牙齒的老虎’。”叢林告訴記者,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治安處罰,但《治安管理處罰法》裡面卻沒有對應的處罰規定。“這樣一來,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就被架空了,相當於只規定有義務卻沒有違反義務的責任。”

觀念問題

監護人疏忽性失職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叢林同時表示,有些案子法律有具體規定,但家長並沒有受到相關法律處罰。比如,孩子被遺忘在車內高溫致死的案例,如果發生在校車內,司機等相關責任人會因為過失致人死亡等原因獲刑,但換作是家長的原因,則沒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這主要源於一種觀念——有很多父母內心就認為孩子是附屬品,未成年人監護被當做“家事”,公權力不應介入太多。

“從事少年司法多年,我發現一個現象,有不少家長覺得孩子是自己的,而非獨立的主體。一個簡單的比喻就是,家長都知道毆打他人是違法甚至犯罪,但卻存在經常打罵自己孩子的情況,有時候甚至只是因為心情不好。”叢林說。

叢林認為,還有一層原因是事故發生之後,監護人被歸為了受害者而非行為人的身份。“因為事故,家長已經遭受了巨大打擊和痛苦,大家會認為不應去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但過失犯罪都是違背行為人主觀意願的,內心譴責是一回事,法律責任是另一回事。”叢林指出,有些監護人存在“僥倖心理”,將安全防範意識拋在腦後,是直接導致未成年人傷害的原因,依法承擔責任有法律基礎。

預防問題

預防此類悲劇發生需完善監護監督制度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兒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傷害,每年有10萬名兒童因為意外傷害而死亡,而有更多的孩子因傷害致殘或需要入院治療。導致兒童意外傷害的,不少與監護人的疏忽大意直接相關,其中很多悲劇是可以預防的。

預防此類悲劇發生,叢林認為需完善監護監督制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性立法,比如在立法中規定“不能將孩子單獨鎖在車內、單獨留在屋內”等禁止性行為,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發揮立法的規範作用,從立法的導向作用上出發,儘量預防這種行為的發生。

而除了行政、民事責任,叢林還建議單獨設立“監護疏忽罪”,對一些監護失職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叢林強調說,刑罰並不等於“坐牢”,對這類行為可在刑罰種類、刑罰執行方式等方面予以考慮,比如單處罰金、管制、適用緩刑等,利用非監禁刑中的社區矯正措施或是禁止令,要求父母履行監護義務。

此外,叢林認為還需建立監護監督報告制度。“監護問題作為家庭問題,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與封閉性,存在發現難、處理難的問題。有很多監護疏忽行為都是造成嚴重後果之後才可能引發關注。因此,對監護行為實施監督,應發揮社會各界的作用,建立通暢的報告渠道和制度。比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立兼職或專職兒童福利督導員,對監護人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叢林說。來源: 華西都市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