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套路貸」頻發:違約陷阱、高額滯納金……監管已出手

近期各地“套路貸”頻發:違約陷阱、高額滯納金……監管已出手

“套路貸”於近期頻頻發生,引起業內關注。

據瞭解,今年五月份,包括廣東、安徽、重慶等地的公安部門或檢察院,相繼披露了有關“套路貸”的案件情況,其中,有200多名涉“套路貸”嫌犯被捕(含批捕及已抓獲),涉案金額從數百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

而針對“套路貸”的整治和打擊,監管早已出手……

各地“套路貸”頻發,涉案金額過億元

據安徽商報報道,近日,合肥一大四女學生小方(化名)因輕信無抵押網貸遭遇“套路貸”,借款2000元后,半年時間竟“滾”成20多萬元,最終整個家庭傾其所有還是補不上這個“窟窿”,網貸出現逾期,女學生甚至遭遇暴力催款。

據悉,小方去年11月份在網上看到了一則廣告,稱無抵押、零存款,只需要她的身份證就可以借款。剛好手頭緊張的小方抱著僥倖心理在網上貸款2000元。當時扣除了平臺的各種手續費,她真正拿到手的只有1400多元。沒想到,這筆貸款之後,她的噩夢就來了。

一週以後,平臺開始催促小方還款,不僅要還本金2000元,還要給600元的利息。也就是說,僅僅過了這一週,小方就要多給借款方1200元錢。

沒有經濟來源的小方根本還不上,這時借款方表示可以給小方再介紹一個人借錢,先把第一筆賬還上,條件同樣是“以貸還貸”的周息貸款。在借款人的誘導下,小方的貸款在逐步加大,貸了還,還了貸,還不清的貸款,還不清的利息,慢慢出現了“以貸款養貸款”惡循環。直到今年4月份,為了還貸款,小方甚至一次性貸款了2萬。

小方稱,基本所有的貸款都是7天為期限,到了第七天就會有人打電話催她還新的欠款。一週、兩週,週而復始。小方的貸款再也沒有還清,半年多時間已經累計達到20多萬元。

無獨有偶,近日,重慶檢察一分院公眾號發佈消息稱,5月25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一起重大涉惡“套路貸”系列詐騙案件的連某某、肖某某等11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此外,據新華社報道,5月6日從深圳市公安局獲悉,當地警方近日破獲一起特大“套路貸”犯罪案,抓獲犯罪嫌疑人61名,搗毀窩點7個,涉案金額過億元。

“套路貸”的“套路”

而所謂“套路貸”,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其主要手法是先以免息、無抵押、低手續費等誘惑性廣告語為誘餌,和借款人簽訂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等到還款日臨近,通過各種“套路”製造違約陷阱,收取高額滯納金、手續費等,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甚至通過暴力強迫借款人拿車或者房等資產抵債。

近期各地“套路貸”頻發:違約陷阱、高額滯納金……監管已出手

(套路貸借條)

總的來說,“套路貸”無非以幾種“套路”:

其一,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分子會以各種名目,誘騙被害人簽訂虛假的借款合同、陰陽合同或鉅額借條。而合同、借條上的金額往往高於借款實際金額。

其二,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在與被害人簽訂合同後,犯罪分子會向被害人的銀行卡打入約定的金額,隨後又會立即要求被害人將錢款取出歸還,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

其三,刻意製造違約;犯罪分子往往會以各種理由刻意製造被害人違約,再借機索要高額違約金。他們最常用的手法就是“玩失蹤”。

其四,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等被害人無力支付時,犯罪分子會熱心為其介紹小額貸款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更高數額的虛高借款合同。

其五,追債時軟硬兼施;犯罪分子在追討所謂的債務時,往往會採用虛假訴訟或暴力討債等方式,逼迫當事人就範。

面對“套路貸”監管已出手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套路貸”的整治和打擊,其實早在今年年初,就已有相關文件出臺。

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掃黑除惡的文件,開啟了全國範圍內的掃黑除惡活動。

4月,銀保監、公安部等四部委下發通知,主要是針對沒有牌照的金融活動。

而在5月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近期各地“套路貸”頻發:違約陷阱、高額滯納金……監管已出手

《通知》指出,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同時近日,廣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發的《關於嚴禁“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通知》中也指出,具備合法放貸資質的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定價,實際綜合年化利率不得超過36%;不得在合同外另行收取費用;不得簽訂“陰陽合同”、“空白合同”、“虛假合同”,合同原件必須給到借款人;不得通過製造銀行走賬流水,造成已向借款人交付全部借款金額的假象;不得將不合理的高息、罰息等通過製造銀行流水及簽訂“連環合同”方式變造為新的貸款本金;不得以不回短信、不接電話、財務沒空等各種理由和方式有意造成借款人逾期,不得通過顯失公平的高額“違約金”或“罰息”等進行獲利,甚至作為主要獲利手段;不得通過車輛的抵/質押、房屋網籤等手段,非法變賣、處置借款人車輛、房屋等,侵佔借款人財物;不得采取辱罵恐嚇、毀壞名譽、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暴力或軟暴力催收。

然而,監管政策的下發,雖然在一程度上限制了“套路貸”,但是“套路貸”的可怕之處就在於,犯罪嫌疑人善於利用法律規則製造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因此,面對“套路貸”除了要嚴厲打擊,更要改進金融服務,鼓勵正規金融機構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更好滿足市場需求。同時對廣大群眾進行“套路貸”的防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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