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东城街道的东泰社区为东莞捧回了全国性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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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喜!讯!

近日,全国第七批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出炉

全国803个村(社区)获选

获评示范村称号

东城街道的东泰社区光荣入榜!

快和小咚去看看!

「喜报」东城街道的东泰社区为东莞捧回了全国性荣誉!

日前,司法部、民政部发布表彰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决定,全国803个村(社区)上榜。街道的东泰社区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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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来了解一下

获评的东城街道东泰社区吧!

东泰社区创建“民主法治社区”

东泰社区是一个由东泰花园、景湖花园等13个相对独立的花园住宅区组成的商住型社区,居民来自全国各地,社区现有常住人口7.8万人,户籍人口19869人,仅占总人口数的25%,是一个典型的外来人口多于户籍人口的社区。外来人口的加入,使得东泰社区商业繁荣,但社会管理问题也开始增多,社区居委会以民主法治建设为抓手强化社会治理,确保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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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做了哪些措施呢?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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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

1

由党工委书记牵头成立“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创建计划和方案,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

规范选举程序,维护选举秩序,广泛动员群众参与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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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居民代表大会制度,凡是涉及社区重要事项、重大支出,都要提交大会讨论,逐项表决通过,同时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加强重大决策的民主性。

4

坚持居民的事由居民管理。建立了居委会向居民和居民代表会议每年一次的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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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立居务监督委员会,严格按照居务监督标准开展工作,定期公开居委会的财务、居务情况,全面接受居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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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

东泰社区不仅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还建立了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在相关群体的不断努力下,已经形成了“七个一”的法律服务模式,即设立一个法律服务工作室、聘任一名公益法律顾问、筹建一家物业小区调解委员会、设立一个法制宣传栏、建立一个法律图书室、建一支小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设定一个“法律服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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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共为群众开展法律讲座、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活动达48场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00余人次,提供法律意见52条。当前,群众已经逐步养成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社区居民的自律、自治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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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平台建设,提高社区居民幸福指数

1.成立调解委员会,做居民身边“和事佬”

为了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共创和谐东泰,除东泰社区调委会外,社区联合街道妇联、司法分局成立专业性的白玉兰家事调委会。白玉兰家事调委会借助专家团队,结合预防发展和个案调解积极介入家庭矛盾纠纷,自2016年成立以来至2017年,跟进家事调解个案47个,接受咨询141次,服务达24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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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五位一体”协调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以党工委为核心,社区居委会、发展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志愿组织为主体的“五位一体”协调管理机制,并与社区法律顾问力量共同合作,集中时间、力量多种手段,努力化解社会内的各类矛盾。近年来社区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2017年度成功调解矛盾纠纷8宗。

3.成立家庭服务中心,提供便民服务

为丰富群众日常生活,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东泰在社区居委会旁边建立了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中心内设有儿童活动室,多媒体室,运动室及图书资源室,以上功能室均免费对社区居民开放,定期还会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居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活动,降低邻里的陌生感。

东泰社区通过强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了居委会班子成员依法决策和民主管理意识。同时,社区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居民学法用法意识明显增强,也带动了居民自我教育和管理,促进了居民遵纪守法,也丰富了居民的休闲生活,极大地推动了和谐社区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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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应有掌声!

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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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讲堂

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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