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少不了消费
正常合理购物也无可厚非
“旅游期间购物”的问题,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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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否有权安排购物活动?
《旅游法》并未绝对禁止旅游社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但安排购物活动应当以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游客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游客,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为前提。
在旅行社与旅游者就购物活动达成一致意见后,旅行社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除征得游客同意或出现法定事由外,不得擅自变更合意约定,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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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得威胁、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该项违约行为的外在表示形式非常繁杂,诸如:旅行社领队或导游以言语刺激旅游者,或进行人身健康安全威胁;封闭购物项目所在的出入通道;隔绝无线信号、临时性的没收录音录像设备;安排所谓的“商场保安”等服务人员以及其他能够限制旅游者人身自由或对旅游者心理上形成威慑的形式等。
除旅游合同事先存在详细约定时按照约定优先执行外,旅行社需
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且旅游者还有权按照《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额外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停留时间
具体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旅行社擅自增加安排合同约定中以外的购物店,增加次数;旅行社擅自变更合同约定中的购物店、购物店的具体名称、地点,偷梁换柱;旅行社擅自延长购物时间、早进晚出;以及通过其他形式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等等。
除旅游合同事先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时按照约定优先执行外,旅行社一般需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时,除需向旅游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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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活动时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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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应贯穿旅游行程的始终,从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开始至整个旅游行程结束,对于购物项目的安排,旅行社都应当秉持一个操作原则:需征得游客的明确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变更、增加购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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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涉及到购物活动的行程安排,都应当在旅游合同或旅游行程单中明确约定购物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次数、范围及购物店名称,所包含的信息越详细越好,如此才能保障购物行程的可预测指导性和稳定性,既能留给旅行社一方充分足够的准备和预定服务安排时间,保证服务质量,也减少了部分旅游者寻迹旅行社违约行为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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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行程中与旅游者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增加购物活动的,旅行社务必要求旅游者亲自签署书面自愿参加购物的声明或补充协议并妥善保管,如此才可视为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旅行社亦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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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接社的选任上进行严格筛选,并做好充分的风险防控,防止地接社或地接导游擅自安排购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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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安排的购物店进行严格筛选,并做好充分的风险防控,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高的购物店,并确保其所销售的商品不是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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