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 · 拒执犯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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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东丽 · 拒执犯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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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 崔某某

被执行人 闫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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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做出(2015)丽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闫某某向崔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287902元。判决生效后,崔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东丽法院申请执行,东丽法院向被告人闫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封其房产。在执行阶段,我院依法扣划被告人存款10万元,此后,被告人闫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3万余元赔偿款的基础上,由被告人自行变卖查封的房产,并且用变卖所得房款偿还剩余债务。后东丽法院依双方的约定将房屋解封,被告人以7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予以转卖,但仅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赔偿款,尚有36519元仍拒不履行。

2017年9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在侦查阶段和移送审查阶段,被告人分二次将上述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执行阶段将房产变卖后仅仅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剩余的赔偿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可从轻处罚。最终东丽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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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受雇于被告人闫某某,在工作期间左手不慎卷入机器中,导致崔某某左上肢落下残疾,构成八级伤残。在执行阶段,被告人闫某某承诺变卖查封的卖房一次性给付赔偿金,在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后,法院将查封的房产解封。但被告人闫某某将房产变卖后,在已具备全部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却仅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尚有36519元仍拒不履行履行,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后,虽然被告人分别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分两次将剩余的款项全部付清,但鉴于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行为,情节严重,最终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课,告诫大家切莫“既交钱又受罚”,积极履行义务才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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