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 · 拒执犯罪案例「三」

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东丽 · 拒执犯罪案例「三」

执行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某、袁某

被执行人:袁某某

东丽 · 拒执犯罪案例「三」

案情摘要

被告人袁某某系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9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丽民初字第713号判决书,判决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袁某借款人民币739773元。2012年3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丽民初字第986号判决书判决,判决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某、袁某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534600元。上述两份判决书确定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共计为327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2012年4月9日申请人刘某、袁某向东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袁某某自2012年5月31日至7月24日分四次还款人民币160万元。但是在此其间,被告人袁某某于2012年6月26日、7月10日分两次将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30万元转移至他人账户内,拒不履行剩余付款义务。执行阶段,本院曾对被告人袁某某拒不履行的行为采取过司法拘留措施,但在解除拘留措施后被告人潜逃。后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犯。2016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8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直至审理阶段,被告人始终未履行剩余的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擅自转移隐匿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最终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东丽 · 拒执犯罪案例「三」

典型意义

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其他单位给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已完全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但被告人袁某某仍旧拒绝、逃避执行,甚至将收到的款项转移给他人,直接造成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被告人袁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依然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通过此案的审理和判决,进一步增强了司法权威,维护了司法秩序,促进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

东丽 · 拒执犯罪案例「三」

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向党和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东丽法院也将会坚决按照中央的精神,紧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埋头苦干、勇于创新、攻坚克难,通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我院也将会持续发布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信息,以此向社会各界传达东丽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深入开展反规避、反抗拒执行的决心,努力实现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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