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農村宅基地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的房產分割已經是老生常談了,各種情況我們在往期中也給大家做過詳細的分析,有案例,有建議,相信大家都已經很熟了。但是這些大多發生在城市,在農村,可能涉及到宅基地的問題,由於比較特殊,處理可能相對比較複雜。今天,我們將給您介紹農村宅基地在離婚時該怎麼分?

首先,若是夫妻結婚以後,以家庭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則該宅基地使用權為家庭所有,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宅基地使用權均有一定的權利。這個比較簡單,也容易理解。

然而,若是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了宅基地,這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另外一方是否在離婚時必然不能對宅基地主張權利呢?這不一定,我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 在不涉及拆遷的情況下,一方婚前取得的宅基地,若是婚後另外一方對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沒有貢獻的,那麼另外一方是無權主張分割房屋和宅基地;相反,若是另外一方在婚後有新建或翻建的情形,那麼另外一方則成為新建、翻建房屋的共有權人,根據房地一體的原則,另外一方對房屋所對應的宅基地亦有一定的權利,這也是夫妻關係特殊效力的體現。

2. 在涉及拆遷的情況下,拆遷利益作為被拆遷房屋利益的轉化方式,

另外一方是否可以主張拆遷利益,也要根據其對房屋的貢獻進行確定。即便另外一方沒有任何貢獻,在安置多套拆遷安置房的情形下,離婚時法院考慮其居住情況,可能會判決另外一方有居住權,但這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而是屬於經濟上的幫助。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想大家對農村宅基地的分割有了一定的瞭解,由於現實生活中的複雜性以及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在實踐中法院處理該類問題的裁判尺度並不統一,希望大家靈活掌握、靈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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