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应该处死刑和重罚吗?

用户2898628756616


大家好,我是一张过去的CD,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踊跃参与讨论,欢迎大家积极留言,您的关注是我最大的动力!

事件回顾:近日,许多网友的微信朋友圈都被“是否支持人贩子死刑”的信息刷屏了,先是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掀起高潮,后是“我为何不支持人贩子死刑”的文章扑面而来。那么,人贩子到底应该除法死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法条与网友呼吁的“人贩子死刑”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会根据情节的不同,给予人贩子不同的处罚--对比世界其他国家,中国对于人贩子的处罚已经是最严苛的了,比如日本对于同类问题,最高刑期只有10年。而网民则要求不论情节,一概死刑。

恰如支持死刑的网友认为只要对人贩子全部执行死刑,就能够解决拐卖儿童的问题般,反对一概死刑的网友以同样极端的逻辑,给出了“如果对人贩子全部执行死刑,那人贩子一旦被调查,就可能杀掉小孩以免被查到。同样,如果强奸就是死刑,那么以后就只会有奸杀案”的极端回应。这两类人群的论证过程其实是类似的,都把着眼点放到了“最极端的效果”上,并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

面对这一情况及趋势,如果我们希望最终解决“拐卖儿童”的问题,那么单纯的依靠“严厉打击和惩处”是肯定不够的,只有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需求,才能真正达到解决该问题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两个方向可以努力:

一方面,可以鼓励那些想要有孩子的父母,依法通过抚养机构领取小孩。这种方式不仅有益于缓解社会抚养的压力,还能够进一步提升中国社会的总体道德水平。但是,这种方式的局限性也是很大的,因为抚养机构的小孩数量有限,而且年龄普遍不小,再加上有部分孩子还存在天生残疾等,这都让很多父母不愿意通过“依法领养”来解决需求。

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全社会的教育和引导,逐步减小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帮助一些无法生育小孩的父母真正树立符合社会法律、道德要求的观念,让他们放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小孩的念头。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至少要经过一代人的努力方有可能取得些许成效。

总之,孩子贩卖是犯罪不道德的,这会导致家庭破碎,伤透人心,希望国家出台更完善的政策,严惩人贩子!


给你一张过去的CD


拐卖妇女儿童,是世界性问题。最近二、三十年,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的公愤。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是直接侵害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二是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家庭破碎,导致其亲人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甚至常年在外奔波寻找,精神崩溃,钱财花光,个别少数的甚至家破人亡。三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使人缺乏生存的安全感,同时还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社会力量。

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我国釆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並取得了较大成效。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违法犯罪分子作出了量刑及财产处罚规定,共分三个量刑档次,最低五至十年,最高可处死刑,并分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律是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罪犯的认罪态度、罪犯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方面情况作出量刑判定的。总的原则就是以罪量刑,罪刑相符。这充分证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是决不手软的,也是严格依法惩处的。

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更要做好防范工作。个人有几点不成熟看法:一是要下大力气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因为经济上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者"生存的土壤"。二是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尤其是落实父母亲等儿童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三是要对接受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一方,也应从法律上作出量刑及处罚规定,以彻底堵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获利市场"。




玉堂行佛人


如何惩罚,要看到何程度才能够打消再次作案到念头,也震慑他人的效仿。

比如小偷,每次偷1千元,百次被抓一次,也就是偷10万元被抓一次,这个时候他偷了1千元。我们怎么罚他?罚款2千元?1万元?从概率角度来看,必须大于10万元才能够震慑他的贪欲,小于这个数,就是变相鼓励他继续犯罪。等于10万或略大于10万元就要让他内心斗争,大于20万元或者百万元就是断绝他的念头。小偷造成的损失就是他在每次被抓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损失,而非被抓时手上的赃款,还要加上他形成的示范效应!

回到人贩子这件事情上,人贩子被抓的时候总是一个个的个案,看似很小,可是他的影响极坏,而且收益很高。他们每一次成功的作案都能够让他们很快走向富裕,让邻居羡慕。所以每一个人贩子都激情高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我们无法想象的智商,用间谍都无法想象的手段到处作案。就是因为其迅速快捷的走上致富的道路。而以保证被抓小孩安全为由轻判人贩子正是纵容了他们,让他们无后顾之忧。

每一个小孩被贩卖,都是一个家庭彻底的崩溃,家庭成员再也无法正常的生活,基本上是宣判了这个家庭各成员的死刑。

我们不能以人贩子犯罪所得而量刑,而要以其在犯罪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损失来计算。这能够用现有的刑法所能够计算的吗?即便是死刑,也无法洗清其罪恶。

只有死刑才能让我们稍微可以接受。

或许对某一个个案来说,轻判可以让人贩子不那么极端的对待被拐小孩,但也仅仅是个案。我们能够破获的贩卖人口的毕竟只是少数。我们要震慑大部分可能走向贩卖人口的潜在人贩子,让他们不下水,才能避免大部分的悲剧。正如对待毒贩,正是全世界的不妥协,才能够让毒品远离我们大多数人。用一两个的极端悲剧换来更大多数人的平安,是值得的。

不妥协,才能避免贩卖人口的泛滥。


倚天38058017


拐卖妇女儿童是中国非常严重的犯罪老问题,造成无数被害家庭无法承受的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中国早应在三十年前就应制定严法:所有拐卖妇女,儿童的主犯均应立即判处死刑及重罚20倍经济赔偿才能彻底吓阻犯罪!其它如:严重的食品,药品犯罪(故意生产,销售,使用,贮藏致癌地沟油,工业盐,调色酱油,致癌香精,假酒,假米,假蜂蜜及使用病死肉类和所有的食品,药品造假),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严重的贪污罪(贪污一百万元人民币应立即死刑并重罚十倍经济赔偿),严重的黄,赌,毒,诈骗犯罪,严重的黑社会,黑团伙犯罪,严重的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共7大类中国最严重的犯罪老问题,其法人代表及主犯均应立即判处死刑并重罚20倍的经济赔偿,才能彻底吓阻和消灭所有犯罪,否则中国永远消灭不了无法无天的犯罪!而中国司法部应严格规定每3个月或半年必须召开"全国刑事犯罪调查会",准确统计中国所有犯罪总数,对上升快的犯罪种类,应立即加重刑法(如死刑十20倍的经济重罚是最好的惩罚手段,主犯命丢了,还要重罚20倍经济赔偿既害自己又害家庭,这是所有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的天大损夫!人类立严法重法,唯一的目的是做到永远吓住人不要随意去犯罪,如法律不严,永远无法吓住和消灭犯罪!这一重要手段,应是中国法律界和全世界法律界必须牢牢记住和快速执行的头等大事!同意的请大量转发!!!


手机用户53095165182


对人贩子应该用极刑!!!

一个孩子的背后是一个家庭,有多少个家庭就因为孩子被拐卖,走到了山穷水尽,度日如年的绝地?!

可能有人听到过为找丢失的孩子,父母一直找寻多年的事情!

从某此方面来说,人贩子比杀人犯更可恨!

这种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我觉得国家法律对人贩子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应该修改法律或者为人贩子专门定制一套特别的方案!!!

那就是,拐卖孩子者,一经证实,没收所有财产,判无期或死刑!

大家赞同吗?!

喜欢文章就关注我吧!





龙啸九天令


此类案件国家已有法律。依法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法律的尊严就在于不受任何情绪化的影响。个人发声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佐佑法律的实施。


杨志新21


应该!中国的刑法对人贩子还是满重的。视情节而来,该死刑还是死刑。至于不管轻重,一沾染上人口贩卖,就判死刑。我想是不是能减少犯罪呢?也许并不可能。世界上吃不得有人敢吃,做不得有人敢做。本身去犯罪,就抱着侥幸心理,一旦事情败露,知道自己横竖死路一条,你想一个亡命之徒会做出什么事情来。他们会做得更隐蔽,更加难以觉察,有可能还要向被拐的人下毒手,搞消尸灭迹,被柺人的安全绝对是首先受到威胁了。所以,还是要分轻重缓急的。


邪云野鹤


严格的讲,中国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完善,对人贩子来说,只要不死人不触及到死刑法律,不会判死刑,根据人贩子所犯罪的轻重,对照现行法律而量刑。对大众来讲,人贩子太可怕更是可恨,都希望判以死刑,但是法就是法,谁触碰法律必将得到应有的惩罚。


相依为命


费话,抓一个人贩子枪毙一个,如果是贩了你家小孩你该怎么想!人贩子太可恨了,搞得别人家破人亡,搞得社会秩序混烂,没人性。如果是人贩子贩了人贩子的小孩,人贩子怎么想!做事要多换位思考。


仙人掌85105323


人贩子,抓到就应该百分之百判死刑立即执行。什么罪都有轻重,但人贩子抓到死刑没有商量的余地。我看以后还有畜牲敢这样做吗?,为什么要听专家的,老百姓的家庭不重要。假如专家的亲人被人贩子抓走了,卖掉或打成残疾去乞讨或别的,他们就不会这样站着说话不腰疼了。伪专家比罪犯更可怕可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