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當街被人毆打後報警求助反被拘留狀告公安局,法院這樣判

女子當街被人毆打後報警求助反被拘留狀告公安局,法院這樣判“法眼觀察” 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 大河網、大河報

鄭州一女子與一男子發生口角後,該男子持木板將女子臉部、雙臂打傷,女子家屬報警後,民警事發兩月後才傳喚打人者,對打人者拘留的同時,對捱打女子也進行了拘留。捱打女子遂將執行拘留部門鄭州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起訴到法院,該案經鄭州中院終審認定:公安局敗訴,判令公安局撤銷對原告的處罰決定。

女子當街被人打,報警求助反被拘留

李女士今年45歲,居住在鄭州中原區。2016年8月14日上午11點左右,李在鄭州市中原區秦嶺路幸福六合門小區2號樓下賣沙攤位前,與家住鄭州的孫先生髮生口角。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第三人孫先生持木棍將李女士臉部、雙臂打傷。當天,李女士及其家人報案。8月16日,經法醫鑑定:李女士面部皮膚挫傷累計面積大於15CM,所受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直到事發後的2016年10月19日,警方才將打人者傳喚至公安局,辦理受案登記。認定雙方因口角發生打架,李女士用挎包將孫先生嘴部打傷,孫用木條將李臉部劃傷,將李雙臂打傷;李違法行為輕微,孫違法行為一般。做出對李女士拘留2日、對孫拘留7日的決定。

女子狀告公安局,要求撤銷行政處罰

明明自己被無辜辱罵被打,事發後原告及家人報警,警方並未對打人者傳喚調查,期間,打人者也沒報案。結果卻被警方認定為雙方因口角打架、用挎包將對方打傷,捱打後還被拘留兩天。李女士認為警方對此事處理不公,遂將處理此事的辦案機關,鄭州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起訴到法院。去年3月21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現場,除辦案民警外,孫先生作為第三人也來到法庭,但未陳述意見。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對其作出的“鄭公建(治)行政處罰決定(2016)100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面對原告訴求,被告辯稱原告因瑣事與第三人發生打架,用挎包將第三人打傷,對原告拘留2日,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程序,請求駁回原告訴求。警方提供了卷宗材料、視頻光盤等證據。

視頻認定女子被打,法院判公安局敗訴

法官認為:從現場視頻可以看出,原告與孫發生口角爭執後,孫持木棍追打原告;視頻中雖然有原告用挎包甩向對方的動作,但結合整個視頻情況及原告的傷情,第三人傷害原告身體故意明顯,而原告主要是躲閃對方的攻擊,且事發後第三人並未報案,在治安案件辦理期限超期後,警方才傳喚第三人,辦理立案,且未對第三人傷情進行鑑定,直接對原告做出治安拘留決定明顯不妥。去年10月7日,一審金水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判令被告鄭州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撤銷對原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審宣判後,警方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判決有失偏頗,在雙方打架前,雙方先行吵架,進行語言攻擊,孫在打架前並沒持木棍,而是被上訴人用挎包甩打孫,孫用手推原告,之後雙方互打。上訴人辦理案件期限未超期;上訴人在處罰時,已經結合案件事實及造成的損害結果,做出了差別處理,不存在處罰明顯不當情形,應當對上訴人的處罰進行維持,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原審第三人當庭也未陳述意見。今年6月,鄭州中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法官結合現場視頻情況,認為李女士明顯處在弱勢地位,雖然存在向對方甩挎包等動作,但主要是對保障自身安全而採取的防禦措施,且並未超出必要限度,上訴人對李女士做出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撤銷上訴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正確,遂做出駁回警方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今年7月12日,鄭州中院向當事人做出了二審判決生效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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