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导致左脚大拇指骨折,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哈佛h6持有者


您好!

一、您这种因工致残的情况属于工伤,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流程申报工伤:

  1. 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2. 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3. 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4. 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2、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4、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5、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5.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长安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每周五(东莞谷涌医院)在社保局一楼设点做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到社保局领取);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

      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6、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备齐以上资料到社保局拿号开具一份红单通知书,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

  6.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七个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领取。领取鉴定结论手续。

      1、单位经办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单位公章及工作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或单位证明。

      2、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

  7. 工伤申领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补偿待遇需一同预约时间办理)。  (一)工伤医疗待遇申领: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张;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注:清单与单据金额要相符);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仪检(CT、MRI、B超、X光等)报告;5、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开户帐号的印鉴卡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无住院无伙食补助的不需要提供)7、领取相关待遇须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工伤补偿待遇申领(只有评到等级才需要准备如下资料):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3、一寸免冠彩照1张,4R寸的伤残彩照1张; 4、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

二、具体分析:

你因工导致左脚大拇指骨折的情况,如果经过治疗不影响功能的,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具体还要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为准;

现假定十级伤残,你应该获得补偿有: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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