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拒執」行爲說不——我省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典型案例(二)

青海新聞網訊

【基本案情】

王某與王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王某某返還王某房屋拆遷費158700.36元。該判決生效後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判決義務,王某遂向城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城北區人民法院向王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某某仍拒不履行。城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王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後,被執行人王某某仍不履行付款義務。據查,被執行人王某某將其名下位於西寧市城東區南山東路的房屋一套轉賣他人,所得款項也未給付申請執行人,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已向城北區人民法院繳納了全部執行款。

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將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西寧市公安局城北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被執行人王某某被西寧市公安局城北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向城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王某某在案發後主動履行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免於刑事處罰。

【法官釋法】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在被法院拘留之後仍將所屬房產轉賣給他人,所得房款也未給付給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後,執行法院鑑於案發後被告人主動履行了執行義務,迷途知返,對其作出有罪判決但免於刑事處罰,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同時,體現了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對抗拒執行但又主動履行執行義務的案件被執行人起到了指引作用。

【拒執罪相關法律問答】

1、何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對於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何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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